評論

陸冉:辱母殺人案,空心的中國,徒勞的守望

經濟空心化,基層治理空心化,連輿情的泛濫,也是源於社會輿論的空心化。

刊登於 2017-03-27

山東一宗因高利貸追債引發的「辱母殺人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派員調查。
山東一宗因高利貸追債引發的「辱母殺人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派員調查。

「所有的這些集團,都在現行體制下獲得了最大的回報;惟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儘管會有衝突,他們卻沒有興趣去改變現狀;於是我們就看到了社會和政治秩序中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只要民眾的不滿沒有轉化為有效的行動,現狀就仍將維持下去。」——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數日之內,山東聊城的一件刑事判決成為了中國輿論的焦點,2016 年 4 月,在從事汽車配件生產的自家公司的財務室內,當母親被討債人員拘禁羞辱之後,于歡用水果刀殺傷了四名討債人員,其中一人送醫後死亡。2017 年二月,案件由聊城中院進行了一審宣判,于歡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三月二十三日,《南方週末》刊發了題為《刺死辱母者》的報導,社會輿論瞬時被點燃,「為母殺人」這一古老的復仇倫理,卻徹底為新時代的司法所摒棄。而于母公司所揹負的高利貸,更讓身處資金危機的眾多中小企業主感同身受。一件刑事案件,為何引起如此大反響?其背後的意藴指向又是什麼?

高利貸背後的地方治理困局

于歡案中,值得注意的細節是:兩年不到的借款期間內,于母為 135 萬債務所負擔的實際利息,幾達借款的一倍,其利率遠超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借款 36% 年利率上限,而債務的履行,竟然依賴的是黑社會。討債過程中,當限制人身自由與侵犯人格的明顯違法行為出現時,警察的不作為也成為了案件爆發的直接誘因。

高利貸的濫觴,背景是實體經濟凋敝,私企生存艱難,資金鏈緊張的癥結,只能依靠借貸予以紓解。因為銀行的風險考量與政策導向,私企獲得融資的難度頗高。於是高利貸式的融資成為了私企的主流融資方式。

高利貸所帶來的巨大利潤,吸引了地方上的各色勢力,發放高利貸的債主往往與地方政府、公檢法等實權部門利益交錯,在于歡案中扮演討債人角色的黑社會,只是這個利益鏈條上的末端執行工具。

高利貸的利益,使得其帶來的社會糾紛無法得到公權力監管。在于歡案中,面對顯著超過法定貸款利率上限的高利貸,以及尋釁鬧事乃至拘禁侮辱當事人的討債方式,警察的迴避不作為,絕非個別人的失職瀆職,是公權力諳熟社情而不願過問的真實心態體現。公權力唯利是圖而拋卻了應有的社會管理職能,潛規則與黑勢力迅速填補了這部分空白,帶來的是法律無用與關係至上,地方治理的「空心化」遂成為基層的普遍現象。

于歡案之所以能迅速引起民眾的共鳴,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很多地方惡名昭著的黑社會,以及無利不起早的警察,留給普羅大眾太多不愉快的記憶。當案件細節被揭露時,無論是資金緊張被迫借高利貸的企業主,跟警察打過交道的商家,還是耳聞目睹黑社會拆遷收債的民眾,平素所積澱的不滿頓時被點燃,匯成了一邊倒的譴責之聲。

問題是,于案最終是由司法機關判決的,一個案由算不上錯綜複雜的刑事案件,為何司法判決會呈現出與常理常識如此不符的荒謬呢?

維穩使命下的司法

要理解司法機關的考量,首先要理解:公檢法部門的一貫思路,是「命案必破」與「命案重判」。在粗放式社會管制下,黑社會存在與否、能量幾何,難以估量,地方民眾的安全感有幾許,也無從度量,社會糾紛衝突的分類計量更難以實踐。上級機關所指定的顯性治安指標,成為了唯一的參考標準。

治安考核的最重要指標之一是「不死人」,一旦有命案,就需要「必破」。而維穩時代以來,地方司法的緊要任務上,又添上了「防止群體性事件出現」。

于案是一個造成一死多傷的重大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是地方治理的大事,死者家屬的不滿可能會導致群體性事件。至於該案背後的警察失職、黑社會違法等因素,在司法機關眼裏並不重要,更何況位處權力邊緣的司法機關,也無法處理這些問題。

司法機關,抑或說地方政府的着眼點在於:如何通過判罰,讓被害人家屬心意平復而不致上訪鬧事;如何通過重罰讓民眾引以為戒,進而靖安地方秩序。大案要案從重處罰,成為了維穩司法的必然邏輯與政治使命,故而「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官方口號,只能退居其後。

輿論引領下的司法

一樁 2016 年發生的案件,在 2017 年 3 月突然成為公眾輿論焦點,直接誘因是《南方週末》刊發的報導。從來舉步維艱的深度調查與新聞曝光,在此案的採訪、刊發乃至網絡傳播上,都進行得頗為順利。

官方輿論在短暫的沉默之後,也迅速轉向,無論是案發地的聊城政府,還是最高檢(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都發出了重新調查此案的聲音。司法之外的輿情,再一次成為了案件的轉折點。

于歡案上,輿論的寬鬆與官方媒體的步調一致,在中國實屬罕見,以致有陰謀論稱,此案的曝光是中央欲藉機整肅山東官場。

輿情背後是否有操控引導,無從坐實,但無可否認的是,輿情直接影響了司法,也直接將一樁地方司法按照常規方式處理的案件,變成了全民共討的對象。司法這一理應獨立運作的社會公器,再一次成為了利益平衡之後的犧牲品。

如果認真檢視官媒的輿論導向,我們會發現:官媒無一例外的把于案視為單純的法律問題,呼籲判決時應更多考慮倫理因素。除了最高檢提出要對警察是否失職進行調查之外,一場高利貸濫行,警匪勾結,激起民怨沸騰的要案,就這樣被輿論導向化解成為了在法律框架內對法律和倫理關係的探討。而背後的實體經濟問題,地方治理問題,都似乎已經被刻意淡忘。

一場轟轟烈烈的大眾輿論運動,在有意無意之間,最終指向了司法機關,似乎案件只是技術性的司法問題。這樣的輿論,又會將司法帶向何處?

異化的司法改革

中央的司法機關,與地方的司法機關,在目標上並無二致,都是試圖以司法為工具,平息民怨、化解糾紛、防止群體性事件。但這次,中央認為顯然判罰過重。同樣的思路,為何在同一件案例上,中央司法與地方司法的觀點會截然不同呢?

要理解個中緣由,需要理解的前提是:無論中央地方,司法都非獨立自主運作,而是政府管制棋局上的一顆棋子。各級政府的考量,成為了相應層級司法運作的決定性因素。

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博弈,也造就了司法運作的形態迥異。地方政府的目標,是在逐利而為的過程中保證「不出事」,至於手段是否合法,管理是否公正到位,都不是其關注重點。更何況地方主政者數年一換,異地任命,也無需對轄區長期負責。

於是乎,短期激勵下的違法手段,在地方得到普遍運用,地方司法的使命是「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諸如法院對於徵地案件拒絕立案,行政案件奇高無比的民眾敗訴率等等,都起到了掩蓋地方政府違法行徑的作用。

地方司法的無所作為與無能為力,使得民怨沸騰,群體性事件頻頻爆發,更造就了有礙觀瞻的上訪大軍。在地方的亂政面前,儘管中央政府嚐到了税收與 GDP 節節攀升的紅利,但自身的權威與合法性不斷受到質疑。於是,在新政治強人的新政之下,司法成為了改革的重點之一。

對於具備了專業化操作能力的司法機構,執政者顯然有更多期待。在實際操作中,當局期待通過受案範圍的擴大與技術手段的改革,使更多的糾紛能夠納入司法機制解決,以強化司法機構處理社會糾紛的能力。於是,自中共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就成為了「四個全面」新理念中的關鍵一環。

加強對地方司法的控制,提升司法機構的職權獨立性,也可以成為中央權力對於地方運作的有效監控手段。由此也不難理解,于歡案激起輿論後,最高檢與最高法的迅速表態重新審查案件的立場。

問題是,無論中央地方,司法都只是工具而非社會公器。司法機關從未獲得應有的獨立職權,反而成為了一次又一次社會事件的終端處理者與替罪羊。

司法改革中,本應成為積極因素的律師與民權團體,已經在新政之下被打壓殆盡。司法改革,終究只是權力的獨角戲。

中國社會的「空心守望」

無論如何,于案已然成為了多方權力介入的公共事件,也是近年來少有的在中國可以開放評論的公共事件。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在中央權力的直接涉入下,于案會被改判。輿論場上又會出現「司法改革再上路」,「法律應當被信仰之類」的呼聲。但是,這場沸沸揚揚的公共輿論事件,能達到何種效果呢?

于歡案中,其母親的企業曾經「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被評為「山東省信用良好中小企業」,卻被迫借高利貸度日,這是實體經濟凋敝的現實縮影。房產泡沫繼續膨脹,在金融政策向房產傾斜以及所謂「互聯網+」產業的洗滌下,實體經濟已是一片颱風過後的廢墟。

黑社會的肆意與基層治理空心化,使得作出判決的司法機關成為千夫所指,而背後的社會治理問題,大概會隨着聊城市政府宣布對黑社會團體一網打盡而終結。利益鏈條末端的黑社會,成為了棋局上隨時可拋棄也是唯一被拋棄的對象。

極權政權之下,地方的匪首固然可以被直接繩之以法,甚至還會有人歌頌這是體制的效率體現,殊不知,正是政權所帶來的荒漠孕育了工具化的黑社會,導致了社會的空心化。

于歡案讓司法再一次直面了民意的挑戰,如果回想上個十年,引起輿論關注的還有「身高歧視」、「性別歧視」、「徵地拆遷」等案件,公民的平等權與財產權,尚能在有限度的輿論支持之下予以申張。而如今,能夠呈現在輿論之上的,只有刑事冤案,當事人以最慘烈的方式,來博一次被關注的機會。

于歡案填補了社會的虛空,也必然在虛空中迅速散去。不變的現實是:經濟空心化,基層治理空心化,連輿情的泛濫也是源於社會輿論的空心化。中國民眾所守望的,仍舊是空心歲月。

(陸冉,法學學徒,現居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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