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陳永政:七警案的公義,不是屬於你的「正義」

每個人理論上都有判別是非的能力,為何去到關乎切身重大利益時,我們即使不同意,仍有理由服從一個素未謀面的法官的裁決?

刊登於 2017-02-21

2017年2月17日,警方支持者在法院門外抗議,舉著「公義何在」標語牌。
2017年2月17日,警方支持者在法院門外抗議,舉著「公義何在」標語牌。

七警案審結,七名警員全部判囚兩年,這總算是遲來的公義。「遲來」,是因為此案由調查到審結歷時太久,但經過兩年時間,總算對公義有了交代。這是「公義」,卻非只因為犯案的人受到處罰,付出代價。畢竟,如果我們只將七警拉到暗角毒打一遍,他們一樣有付代價,但這卻說不上是「公義」。「公義」是必須通過公平司法程序才能達致的結果。

然而,這幾天法庭正受到空前的攻擊和壓力。所謂撐警團體的一片罵聲、警察員佐協會聲言不能接受判決過重,及部分建制派人士對七警濫用私刑文過飾非,令香港的司法制度正受到前所未有的藐視和挑戰,情況已經去到令人憂慮的地步。

「法治」是香港的重要基石,所謂法治,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就是一個獨立的司法體系, 不受任何外來政治壓力影響,而只按照法律原則審判案件。市民即使不同意結果,亦只能透過司法體系上訴,否則就只能接受裁決。然而,近日所謂撐警團體所質疑的,正是為什麼當他們不同意時仍要接受裁決。他們認為七警打人無錯,或只是很輕微的錯,所以當法庭重判,就一定是法官不公,要動員政治能量支持七警,並表示對判決的不順從。此般行徑,雖然可以有不同演繹,但如果其用意是挑戰法庭最後裁決的權力,而又得到大量市民支持,則很可能會根本地削弱司法制度的認受性,直接衝擊香港的法治。

獨立仲裁者的重要性

不過,也許我們可以換個角度問:我們為何要接受司法獨立的法治呢?想來這並非不證自明的真理。畢竟,每個人理論上都有判別是非的能力,為什麼去到關乎切身重大利益時,我們即使不同意,仍有理由服從一個素未謀面的法官所作的裁決?為什麼我們不可以讓每一個人成為自己的法官,在出現衝突時,按照自己的價值觀仲裁,並採取相應行動呢?例如,當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不以法律途徑解決,而直接採取私刑,進行報復,保護自己。相信不少人都有過以拳頭解決紛爭的衝動,如果我確信自己是正確的, 這到底又有何不可?

這其實並非一個新問題,西哲約翰洛克(John Locke)就曾設想一個無人需要服從任何人的「自然世界」。當中雖然無公共權威,但人們亦非只按私利行事。相反,每人心中都各有其相信的「正義」,並按着這「正義」行事。不過,洛克卻認為這樣做只會問題多多,因為:「人總會偏私於自己,當裁判自己的個案時,強烈的情感,復仇的慾望,很容易會讓人作出過火的決定,而對他人的情況,又容易流於疏忽,漠不關心。」(註一)

因此,洛克認為我們應該建立一個獨立仲裁者,以不與任何一方為伍的超然身份,持平地按預先訂下的規則(即法律)作出裁決。而個人則放棄以私刑貫徹自己的正義,服從於公共仲裁的體制之下,以避免個人偏私引起的種種不公。如此,即使個人可基於不同見解而不同意法庭裁決,但這亦絕不代表法庭裁決不公,因為獨立司法體制存在的前設,正是個人的判斷本身並不可靠。

這次七警案其實是很好的例子。一方面我們見到部分警察為了捍衞同袍,已接近是非不分地為七警開脫,而仰賴警隊支持的政權及建制派,亦一概提出袒護七警的言論。部分人如何君堯,更說警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毆打雙手被反縛的示威者,是要「小懲大誡」,可以體諒,應該輕判,彷彿警察執行職務時繞過法治程序,濫用私刑並無問題。至此,不少充斥偏私與派別利益的過激言論,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其為持平的判斷。

而另一面,民主陣營中,亦有人覺得這次控刑及判決太輕,特別是親身經歷過警察暴力的人。他們認為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刻意令他人身體受傷,其實應該控以酷刑,而入罪後可判處終身監禁,或至少是較長刑期。當中雖以公義之名,但實在亦很難將對警方強烈的憤怒情感分割出來。由此可見,無論按照哪一方心中最希望的結果判決,都難言公義。

公義,還是必須通過公平的司法程序,才能得到彰顯。

執法者濫權對法治的損害

那麼,這次司法程序公平嗎?七警在司法程序中,有最好的代表律師,未有任何人強迫他們承認控罪,歷經長時間審訊,各種疑點俱已提出,並在審訊過程中一一排除,最後法官信納錄像證據,並裁定七警罪成,而較重的一項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則以證據不足而判無罪。即使是七警的其中一位代表律師資深大狀駱應淦亦表示判刑不是太重,法官有其理據。而若七警不服判刑,認為法庭在考慮法律觀點時有所遺漏,仍有健全的上訴機制讓他們據理力爭。整個案件在強烈的社會關注及各方壓力下,法庭以最嚴謹的程序,持平地完成審訊,這絕對是香港法治足以引以為傲的一例。

若七警有法律理據不服裁決,他們大可上訴,而即使上訴庭如他們所願推翻裁決,這亦只代表不同法律觀點,在獨立的司法體系中得以彰顯,以保護被告的利益。如今所謂撐警團體聲稱法官判案不公,這絕不可只歸結於判決不如他們希望所致:即使他們不同意裁決的法律理據,亦不可只因為判決不如他們希望,就斷言法官偏幫任何一方。他們必須舉證,法官在審訊過程及司法程序中,究竟如何有違公正。否則,只是對法庭進行政治攻擊,實在很容易對法治做成嚴重損害。

其實,法治除了在於司法體系公平審訊,更在於日常政府運作及警方執法時,能遵守法律,持平地不偏幫任何一方。因此當有警員在執行職務時濫用私刑,本身就是對法治的嚴重衝擊。因為在法治社會中,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其人身安全都受法律保護。為了保護市民安全,警員被賦予公權力,可以在必要時以合乎比例的武力制服對大眾或警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人。

換言之,警察可合法行使的武力,只能用於「保護」,而絕不能用於「懲罰」。任何未經獨立司法程序審判的人,都必須被假定為無罪,因此不能被懲罰。而懲罰的量刑亦只能由法庭決定。警員作為執法者絕對沒有任何司法權力,若他們按照一己想法、感受或情緒向未經定罪的疑犯施加「刑罰」,則不止是非法地傷害他人身體,更是嚴重超越法律賦予的權力。而法治的最重要精神,就是任何政府權力必須受法律限制,因此當警員濫用私刑時,就會對法治做成衝擊。而就這一點上,其他普通襲擊案件,甚至是示威期間的襲警案件,都很難與七警案類比,因為前者雖然犯法,但不牽涉執法者濫權以致損害法治的問題。 

當然,個別警員犯法並不至於傷及法治,正如公民抗命的示威者在經過嚴謹司法程序後,接受法律制裁,就不會衝擊法治一樣。因為司法體系本身有能力處理犯法行為,而法庭亦表明是基於要維護公眾對警隊的信心,而判下較重刑期。但若果警隊作為一個組織,有心袒護甚至正當化警員的越權及濫用暴力,就另當別論了。

面對七警濫暴越權,警隊中人近日各種護短的言論,實在讓人對警隊的持平進一步失去信心,甚至讓人懷疑,這執法機構本身會否尊重法律。因為如果他們接受警察壓力大就可以濫用私刑,或至少情有可原應該輕判,而七警只是失策地被抓個正着,那作為市民,就很有理由擔心警隊在鏡頭之外,究竟會因為他們的「心情」,藉着公權力在市民不可合法以武力扺抗的情況下,做出多少違法的事。而當市民對警方失去信心後,在他們眼中,警隊就只是另一個私利團體,而非公共的執法代表。

警務處長在判決後的聲明,竟對裁決表示遺憾,這實無助減少市民對警方濫權的疑慮,短期內警隊相信亦難以重建其聲望。可幸的是,獨立的司法體制在香港仍是法治的重要基石。在風雨飄搖的今日,我們更有責任去守護這僅存下來、能為香港達致公義的基礎。

(陳永政,旅星香港學者,耶魯—新加坡國大學院(Yale-NUS College)助理教授)

註一: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Chp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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