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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七警判囚兩年──警員犯法應否罪加一等?

法官在判刑時不但是在為某一特定事件的犯事者「度身訂造」一個適量的懲罰,同時也是藉此向公眾展示一些訊息。

「……重有唔公平呢?個差佬(按︰交通警員劉志偉)就判半年,佢就判十幾日,唔公平!要公平就要重判謝霆鋒!但係從來無人提可以輕判個差佬……」在 2003 年的《冇炭用》,黃子華由上段開始,引出他那膾炙人口的「魚蛋論」。怕且是這段話實在太深入民心,筆者不禁懷疑,近日不少評論「七警」定罪入獄的議員也好,評論家、KOL也好,以至警察代表自己,好像都覺得判他們入獄兩年,是十分不公平的裁決。

首先得搞清一件事。「謝霆鋒頂包案」中被控串謀謝霆鋒與司機妨礙司法公正的警員劉志偉,最終上訴得直,控罪被撤銷,終審庭更批評主審法官過分倚賴司機的不可靠證據而定罪,法官列顯倫(Henry Litton)的判辭罕有地超越一般案例的規格,直指劉警員清白無辜。無疑,這一後續發展是黃子華預見不了的,但也多少讓事情總算有了較符合「公平」原則的結局。

另一方面,民間常言「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警察犯法」又該如何呢?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李占安(本身是西區助理指揮官)抱怨說:「警察都是人,不應因為覺得案件特別嚴重便加重刑罰,否則只會是人治」;但人們不是又天天將「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掛在嘴邊嗎?到底警察被治罪,應否罰得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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