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4年香港雨傘運動期間,警方在龍和道以武力驅散示威者,警民爆發激烈衝突,其中示威者曾健超從高處向警員淋液體,後來被七名警員制服後找到一處暗角圍毆。
香港區域法院日前裁定7名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七警」全被判監禁兩年。不少公眾人士和建制組織認為判刑過重,部分人甚至以「狗官」、粗言穢語等用語辱罵法官,被指藐視法庭,甚至引起律政司關注。社會人士是否有權評議法官?評議法官有沒有界線?越界後應否受到懲罰?《端傳媒》邀來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就此爭議發表意見。

香港律政司司長在2017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中說,人民行使評議法庭判決的權利時,言論或行為是必須「負責任」的。評議者受其政治偏見影響而質疑法官的判決、以粗言穢語對法官作毫無根據的人身攻擊、向法官或其他執行法律的人士寄送具威嚇性物品,等等言論或行為,都超越了「負責任」的界線,是必須遏止的。香港現行法律能阻止這類言論或行為的,就是普通法的「中傷法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