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鄺健銘:藐視法庭法案通過,加劇新加坡模式內在矛盾

新法案乃至新加坡政府的管治觀所引起的寒蟬效應,難免會延續畏縮國民心理……

刊登於 2016-08-26

2015年9月10日,新加坡一個商業區內,人們在拍照。
2015年9月10日,新加坡一個商業區內,人們在拍照。

8月15日,新加坡有關藐視法庭的《司法維護法案》以72票對9票通過,反對黨工人黨的九名國會議員,全數投反對票;三名官委議員(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雖曾對法案提出異議,但最後收回修訂法案要求,贊成通過法案。這項法案,能夠顯示新加坡司法與政治的關係、社會言論自由狀況,進而反映新加坡模式對社會自由重要性的模糊取態與內在矛盾。

總理李顯龍之妹李瑋玲(Lee Wei Ling),在自己 facebook 公開表示不信任《司法維護法案》。她認為草案是「一次讓輿論緘默的企圖」,而新加坡國民,則是「過於習慣煙味,乃至無法感覺到煙味對自身幸福潛在威脅的民眾」。她批評李顯龍政府不必要地趨向濫權:「或許,新加坡人已習慣了一個威權政府,直到不久前,這個政府一直是為了他們的幸福而行動的」。

新法案同時引起了外國關注。路透社報導,外交人員正注視新法案對新加坡的言論自由狀況有何具體影響。英國外交官員接受路透社訪問時說,2013年英國已廢除同類針對社會藐視法庭的“Scandalising the Judiciary”法案,原因是這「不必要、不能與言論自由共存」,並指英國會要求有相類法例的國家將之廢除。而事實上,自1931年起,英格蘭與威爾斯便再無以藐視法庭入罪的成功案例。

不過,新加坡社會的反應,卻不及想像中大。雖然有公眾向國會呈交反對聯署,要求押後通過法案與澄清條文,為九年來首次有同類聯署,但當中只有249個簽名。反應相對冷淡,與不少新加坡人仍然相信政府有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有關。7月,新加坡媒體 Today 曾有讀者評論以澳洲為例,指藐視法庭作為普通法刑事罪行,不乏外國案例。該評論引用澳洲高等法院的說法,嘗試證明相關法例能夠維持法庭權威乃至社會穩定:「法律的權威,源於公眾的信任。確保對法庭與法官誠信或公正毫無根據的抨擊不會動搖公眾信心,對社會穩定至為重要。」

新加坡政府對《司法維護法案》必要性的官方解釋,是這項法案只是「現行法例的結晶」(a crystallisation of the law),沒有改變乃至增加現有關於藐視法庭的法規權限,當中沒有新元素,亦沒有限制批評法庭判決與法律的自由。新法案只為更清晰地阻止任何對法庭判決與法律「欠缺理據」與「魯莽」的批評,避免出現「媒體審判」的情況,進而削弱法庭的權威。

所謂藐視法庭,有兩類情況:一是不遵從法庭命令;二是在「欠缺充分理據」的情況之下,批評法官判決「具偏見」、「不恰當」。近年,新加坡總檢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AGC)曾不斷警告,案件完結之前的公眾討論,或會影響判決。例如在2013年,總檢察署曾要求媒體與公眾,不能報導針對工作於新加坡微電子研究所、年輕美國電子工程師 Shane Todd 神秘死亡的死因聆訊,以免「不恰當地影響國家驗屍官的判斷」。

增政府權力、加強自我審查文化、審議倉卒

對《司法維護法案》的批評,主要有三點:第一,法案言辭含糊、應用範圍太廣、刑罰頗重,疑似增加政府的權力;第二,法案會加劇新加坡社會自我審查的文化;第三,法案審議倉卒。

關於第一點,工人黨祕書長劉程強的國會演說,有一定參考價值:

「通過臉書在朋友圈子中發表意見……都可能構成藐視法庭……新的法案明確賦予政府和部長在這方面不受制約的權利,一般公眾可能被視為藐視法庭的言論,只要是通過部長的口說出來,就完全合法,只要政府認為這麼做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問題是,怎麼樣才算是符合公眾利益?法案沒有清楚說明,誰說了算?當然是政府說了算……執政黨成為了闡釋什麼是公眾利益的唯一判斷者。它也可以把任何民間反對的聲音,包括任何反對團體的存在,套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帽子,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被消滅掉。」

事實上,官方對於法案「沒有新元素」的說法,頗有商榷空間。按 The Online Citizen 的說法,法案的第11節,將受管制的範圍擴至網上言論。此外,法案所訂的最高刑罰,亦比以往案例嚴峻。新法案之下,一旦犯上藐視法庭罪行,罰款可達十萬坡幣、監禁最長三年,且可同時罰款判監。

以往案例,亦難免令人懷疑新法案是否如官方所指,不會「限制社會批評法庭判決與法律的自由」。2010年,英國記者論及新加坡死刑的著作,被指「抨擊新加坡法庭的權威」,經高等法院裁後,被判監六星期、罰款坡幣20000元。2008年,《華爾街日報》文章被指暗示新加坡司法機關存有偏見、偏袒與並非獨立,因而被罰款坡幣25000元。2015年,有新加坡博客同樣因博文指司法機關偏袒,被罰款坡幣8000元。

近日,香港媒體 Hong Kong Free Press 刊載了新加坡自由傳媒人Kirsten Han 的文章,當中亦舉了一個例子:2013年,在新加坡進行「非法罷工」的中國大陸巴士司機被政府刑事起訴期間,曾得獎的記者與影片製作人 Lynn Lee 訪問他們,並在博文引述其說法,指這些司機曾被新加坡警察粗暴對待,且也有提到自己曾向相關政府部門跟進司機們的指控。接下來新加坡警察盤問這位記者多時,並搜索其家。數月後,這位記者收到總檢察署的警告信,信中指記者「藐視法庭」。Kirsten 因而在文章問,社會真有空間以「平衡準確」的報導,避過「藐視法庭」的指控與刑罪嗎?

Kirsten 同時指出,法案諮詢期短,一讀完成後一天,才展開網上公眾諮詢。The Online Citizen 文章 No Cooling-Off day for voting on Contempt of Court Bill 也有提到,法案辯論在週一晚上延至超過九點,趕在週一通過。如此倉卒並非必要,不免令人聯想,這與週三余澎杉(Amos Yee)的審訊是否有關。

以法治國與社會發展的矛盾

新加坡《司法維護法案》的本質與意義,可從三點思考:第一,從新加坡立國後的行政司法關係發展脈絡,察看法律之於國家的功能;第二,法律與法庭裁決,是否需要被監察;第三,社會自由對新加坡發展的價值。

去年曾在文章推介學者 Jothie Rajah 所著、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當中相關且重要的一點,是法律之於權力機關,可以有兩種不同功能:一、法律被轉化成政體鞏固與延伸權力的工具;或二、法律被用以限制政體權力、保障個體意志的各種自由。上述書名已然暗示,新加坡的法律功能屬前一類。故此,有關條文檢控準則含糊、法案能為政府擴權、以穩定之名增加對社會的政治操控之類的憂慮,其實可以理解。

香港大律師 David Tang 在近著《真假法治》中,則提供了不同世界案例,既反映法律服從權力的危險,也說明既有法律不一定就能穩定社會。第一個例子,是德國納粹黨領袖希特拉,曾藉《授權法》成立「人民法庭」(Volksgerichtshof),憑個人權力意志,定義與審判「罪犯」。另一個例子,是1950年代中期,美國種族隔離,公共空間分白人與有色人種兩區,仍然合憲合法,但這卻會增加種族衝突的機會。這些案例的教訓,是法庭判決乃至法律本身,並非就是毫無商榷空間、社會不需置疑的真理。

另一方面,社會自由亦與國家發展息息相關。1990年代,李光耀曾言(註一),新加坡的經濟局限,是民眾膽色與企業家文化不及台灣與香港,發展國家海外經濟實力的步伐因而較慢。他認為新加坡應該「生產一些產品,能像可口可樂汽水那樣為全世界的人所喜好。每當你喝可口可樂飲料,你就為美國經濟作出貢獻。」至今年四月,官委議員郭曉韻在國會發言,亦指出「劃地自牢」的「怕輸」心態,已成為新加坡文化習慣;當時《聯合早報》社論補充說,「在經濟上,怕輸文化導致墨守成規,因為擔心失敗而拒絕嘗試新事物」。

新法案乃至新加坡政府的管治觀所引起的寒蟬效應,卻難免會延續這種畏縮國民心理。歸根究柢,新法案反映的,是新加坡管治模式內含的張力與矛盾。或許有人會說,新加坡的經濟成就亮麗,畏縮國民心理似乎沒有多大負面影響。不過,今年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世界競爭力排名,香港位列全球第一,排名高於新加坡,Bloomberg 便有文章分析指,新加坡其中一個弱項,在於近年因應民意壓力,收緊外來工作人口的管制。這說明兩點:第一,新加坡的競爭力表現,很大程度上繫於外力;第二,作為一個獨立國家,被動地依賴外力,並不合乎長遠利益。事實上,近年新加坡政府亦不斷提醒民眾提高生產力之必要,從這個角度看,新加坡未來發展,仍然相當需要源於民眾膽色與企業家文化的本土創新。畏縮國民心理,自會成為當中的障礙。這多少也是上述《聯合早報》社論以「摒棄唯恐人後的怕輸文化」為題,伸論新加坡「怕輸」文化的原因。

(鄺健銘,新加坡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碩士,曾於新加坡從事研究工作)

註一:《李光耀40年政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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