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2012年10月1日,救援人員在南丫島海面上搜救生還者。](https://d32kak7w9u5ewj.cloudfront.net/media/image/2016/06/4b94bf0c693f4144823eeffab4cb1938.jpg?imageView2/1/w/1080/h/720/format/jpg)
2012年南丫海難事故過後,引申出正被停職的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蘇平治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案,香港區域法院於6月22日裁定蘇平治罪名成立,判監16個月,即時入獄。
案情指,蘇平治在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擔任海事處首席驗船主任期間,指示下屬無須執行從2007年開始生效的新救生衣條例,並在船隻配備救生衣方面採取「新船用新例,舊船用舊例」的作法。該項條例規定,在香港本地客船上,必須有100%成人救生衣和5%的兒童救生衣。蘇平治的行為,導致後來在南丫海難中翻沉的船隻「南丫4號」,於接受例行檢驗時,並未被要求裝配足夠的救生衣。
法官指,被告蘇平治雖不涉及任何不誠實的動機或貪污,但行為遠低於可接受的標準,並且濫用公眾信任,故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時還指,案件震驚公眾,蠶食公眾對海事處的信任。
不配備救生衣後果可以非常嚴重,香港公務員以誠信及效率聞名,事件震驚公眾,蘇平治選擇刻意忽視船隻要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法例,即使沒有蠶食公眾對整個政府的信任,也蠶食了對海事處的信任。
南丫海難發生於2012年10月1日,是在香港近40年來最嚴重的撞船事故,共造成39人死亡。當時搭載港燈公司員工及家屬前往觀賞維港國慶煙花的「南丫4號」,在南丫島海域與客船「海泰號」相撞沉沒,全船乘客和多名船員墜海,造成慘劇。
在蘇平治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案的審訊過程中,控方在開案陳辭時曾提及南丫海難,但辯方指該宗事故與蘇被控失職一事無關,要求刪除該部分,並獲法官接納。辯方亦曾就此點向法官求情,並指被告沿用舊例與事故無直接關係。但法官判刑時指出,控辯雙方在審訊期間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反證被告行為導致南丫海難的人命傷亡,因此今次判決並非基於事故死難者,而是基於被告本身的失當行為。
辯方亦向法庭呈上39封求情信,寫信人包括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兼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等。求情信陳述了被告是一位優秀的公務員,「投入工作,為人誠懇勤奮,在海事處服務40年」。
不過,法官指出,雖然在被告上任之前,海事處內部早已經有不執行新例的習慣,但被告可行使權力終止這個做法。法官又指,救生衣的用途是提高意外發生時乘客的生存機會,因此被告的失當非常嚴重,沒有任何理由不判處即時監禁。最終,法官以判囚18個月為量刑起點,並考慮到被告工作盡責、可能失去退休金,以及曾捐款予慈善機構等,判處被告即時入獄16個月。
早在去年南丫海難事故發生三週年之際,香港政府發布事故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南丫4號」船長周志偉及「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均違反多項《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均要為事故負責。而「南丫4號」的設計、建造和檢驗過程中,包括繪圖員、海事處職員和驗船職員相繼疏忽,導致該船載船艙在沒有安裝水密門下服役,被認為是撞船後釀成悲劇的主要原因。該報告亦指出有13名海事處職員有失職行為,但未透露相關職員名字。
而早在去年2月,「南丫4號」船長周志偉及「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均被控「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及39項「誤殺罪」。其中,兩人均被裁定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成立,而周志偉39項誤殺罪不成立,黎細明39項誤殺罪成立。最終,周志偉被判監9個月,黎細明則判監8年。
聲音
(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數量為「39」,與死者數目相同,如同在傷口上灑鹽。
此次判決能對公務員起阻嚇作用,因當局此前已判定沉船主因是「南丫4號」未裝水密門,家屬們決定繼續沿此方向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