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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南丫海難:海事處高官行為失當罪成,判監16個月

刊登於 2016-06-21

圖為2012年10月1日,救援人員在南丫島海面上搜救生還者。
2012年10月1日,香港發生近40年來最嚴重的撞船事故「南丫海難」。圖為事發時救援人員在現場搜救生還者。

2012年南丫海難事故過後,引申出正被停職的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蘇平治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案,香港區域法院於6月22日裁定蘇平治罪名成立,判監16個月,即時入獄。

案情指,蘇平治在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擔任海事處首席驗船主任期間,指示下屬無須執行從2007年開始生效的新救生衣條例,並在船隻配備救生衣方面採取「新船用新例,舊船用舊例」的作法。該項條例規定,在香港本地客船上,必須有100%成人救生衣和5%的兒童救生衣。蘇平治的行為,導致後來在南丫海難中翻沉的船隻「南丫4號」,於接受例行檢驗時,並未被要求裝配足夠的救生衣。

法官指,被告蘇平治雖不涉及任何不誠實的動機或貪污,但行為遠低於可接受的標準,並且濫用公眾信任,故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時還指,案件震驚公眾,蠶食公眾對海事處的信任。

不配備救生衣後果可以非常嚴重,香港公務員以誠信及效率聞名,事件震驚公眾,蘇平治選擇刻意忽視船隻要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法例,即使沒有蠶食公眾對整個政府的信任,也蠶食了對海事處的信任。

法官游德康

南丫海難發生於2012年10月1日,是在香港近40年來最嚴重的撞船事故,共造成39人死亡。當時搭載港燈公司員工及家屬前往觀賞維港國慶煙花的「南丫4號」,在南丫島海域與客船「海泰號」相撞沉沒,全船乘客和多名船員墜海,造成慘劇。

在蘇平治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案的審訊過程中,控方在開案陳辭時曾提及南丫海難,但辯方指該宗事故與蘇被控失職一事無關,要求刪除該部分,並獲法官接納。辯方亦曾就此點向法官求情,並指被告沿用舊例與事故無直接關係。但法官判刑時指出,控辯雙方在審訊期間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反證被告行為導致南丫海難的人命傷亡,因此今次判決並非基於事故死難者,而是基於被告本身的失當行為。

辯方亦向法庭呈上39封求情信,寫信人包括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兼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等。求情信陳述了被告是一位優秀的公務員,「投入工作,為人誠懇勤奮,在海事處服務40年」。

不過,法官指出,雖然在被告上任之前,海事處內部早已經有不執行新例的習慣,但被告可行使權力終止這個做法。法官又指,救生衣的用途是提高意外發生時乘客的生存機會,因此被告的失當非常嚴重,沒有任何理由不判處即時監禁。最終,法官以判囚18個月為量刑起點,並考慮到被告工作盡責、可能失去退休金,以及曾捐款予慈善機構等,判處被告即時入獄16個月。

早在去年南丫海難事故發生三週年之際,香港政府發布事故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南丫4號」船長周志偉及「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均違反多項《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均要為事故負責。而「南丫4號」的設計、建造和檢驗過程中,包括繪圖員、海事處職員和驗船職員相繼疏忽,導致該船載船艙在沒有安裝水密門下服役,被認為是撞船後釀成悲劇的主要原因。該報告亦指出有13名海事處職員有失職行為,但未透露相關職員名字。

而早在去年2月,「南丫4號」船長周志偉及「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均被控「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及39項「誤殺罪」。其中,兩人均被裁定海上危害他人安全罪成立,而周志偉39項誤殺罪不成立,黎細明39項誤殺罪成立。最終,周志偉被判監9個月,黎細明則判監8年。

141
南丫海難中,包括乘客、船員和救援人員,共造成傷亡人員141人。

聲音

(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數量為「39」,與死者數目相同,如同在傷口上灑鹽。

在南丫海難後協助家屬的香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

此次判決能對公務員起阻嚇作用,因當局此前已判定沉船主因是「南丫4號」未裝水密門,家屬們決定繼續沿此方向問責。

一名南丫海難事故死者的母親向媒體表示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或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一項在普通法上的罪行,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而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並且鑑於該項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即使未有確切證據證明有關公職人員因受賄而故意作出有關的失當行為,而且未有令政府有任何損失,依然可被控這項罪名。(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來源:BBC 中文網香港01星島日報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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