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文在6月8號傍晚刊出後,有讀者指出原文「輔大校方的延宕疏失」一節有部分錯誤陳述。經查證屬實,我們請作者修訂改寫,更新該段小標為「輔大校方需向社會釋疑」,並在文末附上作者的道歉聲明。《端傳媒》對於編輯流程的查證疏失,謹向輔仁大學與讀者致歉。
5月29日輔仁大學(輔大)心理系朱姓學生在網路上公開一篇8000多字的網誌,揭露2015年6月,其巫姓女友在系上畢業晚會後,因酒醉遭同系學弟帶至校內角落性侵。文中痛批輔大校方、心理系系主任何東洪,與社科院院長夏林清,指責其不僅未妥善處理,還試圖大事化小。此文發表,立刻在社群媒體熱傳,引來各方強烈反應。
文中多次把矛頭指向夏林清,讓台灣知識分子界深感震驚。夏林清過去以鮮明的左翼旗幟,長年投身工運與以日日春公娼為首的妓權運動,還曾代表民陣參選2012年立法委員。夏一向被認為是台灣婦女運動先鋒之一,此次卻被學生指責「為保個人名譽地位,試圖責怪當事人,將調查方向導向酒後亂性的合意性交」。
朱生文章發佈後,一週內,輔大校方、心理系所陸續發出多份聲明,回應朱生指控。系方早先曾提及「一切程序合法」,後撤下原聲明,僅在官網留下「一切統一由校方發言之聲明」字樣。
社科院院長夏林清也三度發文:首次聲明溫和道來,師者與學生共同學習處理衝突矛盾的初衷,第二份由心理系系主任何東洪臉書代發的聲明,則對朱生願意接受「朱生質疑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提案表示欣慰。第三份聲明由夏林清的個人臉書帳號發出,措詞改趨強硬,指責朱生此舉對她造成莫大傷害,並波及心理系及輔大性平會。
這段時間,還有該系畢業的輔導老師陳惠雯在《蘋果日報》投書,提問「輔大心理系違法了嗎?」她認為校方並無失職。該系兼任講師何燕堂於個人臉書公開發文,認為朱生此舉是對夏老師「未審先判的死刑」;兼任講師王芳萍隨後也發文,認為朱生已塑造一個「被權威打壓的強而有力的被害者形象」。
6月7日早上,夏林清以個人名義召開記者會,延續之前聲明論調,表示朱生指控是「片面、去脈絡的」。晚上,心理系所召開漫長的師生討論會,試圖在系上建立共識。綜觀這些回應,校方、心理系與夏院長均稱事實與朱生說詞有所出入,並表示一切處理於法有據。
本次性侵案的事實認定,已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與輔大校方,乃至心理系其他師生的對峙,教育部也已啟動性平會開始內部調查。以上兩點,身為外人不宜多揣測。
然而本案爆發至今,校方、系方與夏教授所公佈的一系列聲明,呈現的處置流程是否得宜,仍可受公評。若對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教育部所頒佈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各項條文內蘊之精神,不難發現此事在過去一年的處理流程,確實存在多項可議之處。其中最重要的癥結,就是由心理系師生在過程中所組成的「工作小組」,不僅於法無據,且其組成和運作方式,也存在重大的倫理爭議。
本文將先闡述性平法的立法精神,回顧其實踐的侷限,再討論輔大校方處理本案的問題。文中將聚焦分析輔大心理系設的「工作小組」,指出其如何牴觸性平法背後若干價值,也混淆諮商情境與師生角色的權力關係;更將探討這種作法背後的「受害者培力」理論,何以在這次事件中觸礁。輔大性侵事件,有可能成為台灣性平史上的指標事件。其意義值得大家思索。
《性平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我們先從《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談起。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首要目的,在於保護性弱勢與性少數。除了透過教學宣導,在校園推廣對多元性別與性傾向的理解包容,其也期望保障任何人免於校園霸凌、騷擾、侵害等事件造成之恐懼。
性平法針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的條文,著重於確保申訴管道暢通、追究行政責任。為保護未成年人及潛在受害人,不受司法程序曠日費時的影響,該法旨在最短時間內,將行為人帶離該環境進行調查、輔導或懲處,讓受害人安心回到校園就學就業。
然而過去在實務上,校園性平會並非每次都能發揮應有的功能。除了受害方經常出於恐懼和個人名譽考量,不敢聲張,也常見校方負責人員對法規程序陌生,錯過或延誤處理時機。例如,曾發生過當事人已提出口頭檢舉,經辦人卻以為無書面申請就不算數的烏龍。甚至也發生過性平會成員欠缺相關知識與敏感度,在調查過程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的例子。另一個常見的挑戰,則是事件爆發後,當事人之一自行轉學或調職,學校也可能以「管轄權有爭議」為由而拒絕受理。
早期性平法缺乏相應罰則,不少學校承辦人員無心熟悉相關法規、怠忽職守。因此,2013年性平法修法時,已增加「強制通報」等條款的相關罰則,彌補上述缺失。修法後,性平業務也已列入「中小學統合視導」和「大學評鑑」項目,若有學校應通報未通報,導致事情再度發生,對校長罰則相當嚴重。
校園性平申訴的困難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對性平會的設計和期待,是希望實踐校園自治精神,結合熟悉校園環境和師生互動情況的成員,加上一定比例外部成員的監督,以力求調查的速度與公允。
然而,台灣教育圈是一個極為封閉、內聚型的網絡。教職員從教學評鑑、調職、論文升等、研究經費補助等等,都有賴從同儕延伸出去的人脈關係相互支援──除非萬不得以,大家不願輕易得罪同行。
即使性平法規定,個案調查中必須至少有五分之一性平會成員為外聘,二分之一以上為女性;但外聘是否真代表獨立,女性又是否一定具備足夠的性別意識,仍不無疑問。甚至,當事人的社經地位與社會資本,也可能影響其申訴被認真看待的程度。
2011年由陳昭如女士和人本基金會調查揭發的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就是鮮明例子。筆者友人也曾親眼見證,自己任職的某高職發生教師間的性侵事件,卻遭校方惡意拖延,不進性平流程通報處理。
輔大該生刊出網誌後,能立即在社群媒體的掀起輿論關注,部分也肇因於,過去已有許多人曾透過性平管道爭取權益,卻遭遇各種困難的切身之痛。該文傳播開來後,我就在陸續讀到數位網友道出的自身經驗──有碰到素質不佳的性平委員,或存心保全校譽者,在委員會中萬般阻撓;有的因為提出申訴而遭遇同系師生排擠、霸凌;甚至有人在申訴程序中,因壓力過大而崩潰就醫。
輔大校方需向社會釋疑
以性平法規範檢視本案處理過程,輔大校方有幾個問題必須回答:
首先,輔大是否有在規定時效內召開性平會,詢問當事人接受性平調查的意願,還是僅由心理系教職員或辦公室代為轉達?其次,當心理系以「工作小組」(詳見下節討論)取代性平調查一事,是否有報請校方核可?
2015年九月,當事人轉向性平會申訴時,校方是否有就「工作小組」組成的適法性做出判斷,還是直接採用該小組提出的報告,作為性平調查的基礎?若校方對工作小組的存在有疑慮,是否有採取任何告誡措施?最後,輔大校方是否有因該事件可能影響大學評鑑成績的考量,而對心理系選擇自行處置的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性侵屬於重大事件,警方也已受理當事人提告,依性平法精神,即使當事者不願進入性平程序,校內行平會仍需開會評估此事件是否有再發生的可能,以及是否有需要對被指控的行為人做出適當的輔導和處置。
但直到該年9月,校方才首次針對此事件啟動性平會,也僅認定該事件為「猥褻行為」;到了隔年2月,校方面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所提出的驗傷報告與DNA證據,才再次召開性平會,對被控方做出退學處分。這中間性平會究竟如何認定是「猥褻行為」?兩次會議間,又是否還有更多舉措協助當事人?
輔大校方與心理系至今,也許只有坦誠回應上述疑點,才有可能慢慢釐清是非,贏回社會公信力與尊敬。
「工作小組」與性平法的張力
在夏林清和輔大心理系的說詞中,一再強調的重點,是其在系上成立處理該案的「工作小組」。在他們的論述中,「工作小組」是在法律救濟途徑、校內性平會之外,開拓出來的「第三條路」;其既有輔導學生之功能,也能補性平會之不足,更未違反法規。
然而,工作小組既涉及對事件過程的梳理,涉及受害者對事件的回想重述,就須檢驗其流程設計,是否踰越性平法試圖保障的價值:
首先,設若今天性平會程序啟動,調查小組需由性平會授權組成;且考量調查的公正性,成員中至少五分之一必須為校外或第三方人士。輔大心理系的「工作小組」在組成上顯然不合此規定,其對當事人逕行的詢問或調查,也便難以免除「系所主導而不公正」的疑慮。
其次,該系師長曾強調,「工作小組」報告已由事件雙方當事人閱畢、修改、簽名後送交性平會處理。但校園性平調查在程序上,其實仍以報案記錄、筆錄和社工輔導記錄為準,在制度上妾身未明的「工作小組」,其報告缺乏法定證據效力。
性侵事件處理的重要原則,是儘量減少受害者面對重複回想的傷害。所以性平法二十二條第一項才會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因此,在現有的性平與司法程序上,疊床架屋地加上「工作小組」的介入,實質上等於迫使受害者得承擔重複詢問回想的壓力。
最後,夏院長的書面聲明與7日的記者會均強調,工作小組的存在,是為輔導學生而設。但讓同一群人肩負「輔導」與「調查」的雙重角色,仍有違反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不論夏教授與心理系過去如何看待性平制度,輔仁大學作為教育部治下、受大學法規範的學校之一,目前仍必須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作為談論此事件中各項倫理問題的起點。畢竟,這套制度縱有不完美,仍為眾多各有信念、各持立場的教育專業者與性別團體,在民主程序中,歷經十多年努力協調後的共同結晶。
師生權力關係的干擾
更重要的是:在性平會的調查完成後,依照性平法,輔大校方主管可能被追究其行政責任。所以當事人雙方與心理系的師長之間,其實存在嚴重的利益衝突。
諮商輔導的角色,存在足以左右當事人對事件認知的可能;而認知的改變,又可能影響教育部性平會對校方行政責任的認定。在如此敏感關係下,應為當事人進行輔導的,絕不是心理系的師長,頂多能透過該校輔導室提供資源並轉介。
再者,學生的成績、畢業、論文合格與否,甚至未來實習、就業,都深受師長影響。師生間存在不對等、可能受宰制的權力關係;這層矛盾,絕不是由當事人集體保證「絕沒有發生過」就自動不存在。不論輔大心理系過去在心理諮商領域有多少專業成就,都不應直接將該系學生的事件,套進醫病關係或個案輔導的倫理框架。
必須強調:不論學生如何信任老師,在涉及後者自身利益的情境中,都不宜比擬為諮商情境中的角色關係;雙方在制度中背負的不對等權力,必然造成角色混淆。
心理系秉持對心理學的自信,想組工作小組介入,可以理解。但它該扮演的角色,不是同時身兼當事人的輔導者與對事件梳理的工作,而應該對其它師生加強性平教育與性侵害防治的宣導。
夏教授在聲明及記者會中,一再強調朱生的指控是「不合事實、去脈絡、去情境的」。然而,若不是因為這個工作小組的特殊性,以及忽略了相關的倫理、忽略了師生間權力的不對等,夏教授的「被誤解」,與朱生、巫生的「受傷」,也許根本無從產生。
「受害者培力」的理論邏輯
追根究柢,今天醞釀出這場爭議,關乎夏林清教授等人的學術立場。
對受害者的培力(empowerment),是夏教授一派團體動力學者,極為重視的心理復健過程。他們致力於協助受害者離開「無能為力」的心理情境,認清即使受到傷害,仍能在心理上拒絕傷害,重新找到力量。
他們相信就個人層面而言,不管是要走出傷痛還是選擇反擊,這樣的力量握在自己手上,比國家介入仲裁要來得真實;同時,唯有經歷這樣的培力過程,加害者才能更具體的認知自己造成的傷害,與行為背後的結構成因,而不只是被動地被社會放棄、懲罰而已。
他們也相信,除當事人雙方之外,與之相關的社群成員也能透過這個動態過程,學習辨識每位人的發言位置、動機、運動資本,以及如何進入相互協商等課題。這也是夏教授與輔大心理系在整個處置過程中,如此強調「共同學習」的原因。
夏教授投入半生所帶領的輔大心理系,在理論上強調「群體動力」與「受害者培力」,反對由國家主導的「性平體制」。他們相信透過諮商、教育、敘事治療、參與社會運動等方式,為主體爭取到的才不會只是一時的正義,而是新的認同與能動性。
理解這點,才能理解當前輔大心理系的作法,跟主流社會看法的反差。
在國家體制與社群之間
然而,輔大事件正也突顯了:這套透過團體動力學進行受害者培力的理論,在現實情境中的限制。本案中涉及當事人(學生)與培力者(師長)的利益衝突、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硬要運作這套理論,不免造成前述的倫理難題。即使師長無意做任何導向的處理,也難免予外界瓜田李下的疑慮。
把諮商或互助團體中的技巧,套用在師生之間,無疑需要更嚴謹的辯證與省思。即使熟悉這套方法論的專業工作者,在實務操作也是如履薄冰,需要漫長的時間與案主建立信任。其大概也不會支持在性平調查中使用此方式,或是事發不久就對「受害者意識」進行翻轉批判。
或許,夏院長與何主任只看到過去在學生身上做的培力,信任他們對這套方法的熟悉度,卻忽略了當事人的受創程度,也忽略了被指為加害者的自保本能。而所謂的翻轉批判,在此次輔大心理工作小組的運作中,到底是讓受害者透過主體培力,而能打破原本造成傷害的結構,還是維持了既有的利益結構?這也是外界質疑的癥結。
平心而論,以國家法制規範下性平體制,確實有諸多待改進的缺失,過去,以培力受害者為信念發展出的諮商、輔導、治療模式,不只在許多個人身上,也在不少支持與互助團體中發揮過令人驚嘆的力量。然而,若全面棄體制,改而擁抱「社群解決」,讓所有人都走「受害者培力」路線,必然也將製造出新的壓迫;同時其也忽略社群成員在社經地位、溝通能力與文化資源不平等的情況下,將更不利於身處弱勢的女性與性少數爭取正義的現實。特別是在華人文化影響下,任意於職場或校園性平事件採用「社群原則」,非常容易淪為處理「家醜」、對少數不願「和諧」者鬥爭的工具。
國家作為強大的權力集合體,確實有失控可能,必須時時謹慎提防。然而和家族或叢林法則相比,或許仍得忍受國家這個必要之惡。至少在國家體制內,還有相互制衡監督的可能、還能寄望獨立的司法系統、第四權、第五權等多元救濟管道。
如何繼續改善性平制度現存缺失、並透過性平教育,改變過去一面質疑、檢討受害者言行、一面又將受害者僵固於被動無力位置的主流文化論述,也許才是輔大心理系工作小組成立之初,應走卻未走完的那一哩路。
台灣性平史的指標事件
輔大事件在台灣的性平史上,可能會成為別具歷史意義的事件:
首先而弔詭的是,它確實印證了過去以夏林清為首的一群學者,過去對「性平體制」的控訴:個案中常見行政和承辦人員疏失,導致程序延誤,容易淪為官僚間相互推委,也延長了當事者的痛苦。這派專家學者們同時也認為,性平體制只是助長國家對個體的控制,並削弱女性與弱勢在面對暴力侵害時的能力,因而嘗試發展另類途徑。
但在另一方面,輔大事件爭議,也對前述學者提出嚴酷的質問:捨棄國家權力後,我們能否發展出一套可以取代體制、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如何在社群原則下,解決成員之間的資源差異,避免形似民主、卻能輕易由魅力型人格者掌控團體動力的寡頭統治?甚至,如何避免團體內因多頭馬車相互鬥爭,而容易落入叢林法則的困境?
最後,在諸多如羅生門般的爭議中,性平法最初立法時的若干遠見也從中浮現──包括對不對等權力關係的提防、外部成員制衡的重要性,保護受害者不受程序和人際公審的二度傷害的精神。
我們學到什麼?
若問,此一事件有什麼集體的「教育意義」,或許就在於其凸顯了:所有與「性」有關的事件,永遠也與權力相關。如何定義性騷擾與侵害,如何定義正常與異常,如何解讀每個人的性,正是一場最赤裸的詮釋權角力。
其次是看見「身而為人」的限制。當我們為了塑造一個象徵,為滿足寄望、崇拜的人性需求,而把一個人神格化,同時也就讓渡了自身的責任。輔大事件讓我們看見:對於特定信念的堅持,以及肩負一個學派路線、機構組織能否延續的壓力,如何可能使人曝露出自身的限制。當這樣的限制,出現在過去被神格化的人身上,我們不免驚愕,感到難以承受。在見到人何其有限那一刻,除了憤怒,也提醒著我們去思考:在把信任與權力交出去時,讓渡的是什麼?又是否做好了心理準備?
同時,我們也該再次提醒整個社會關於「身體自主權」的意義,反省那些對受害者常見的質疑、責怪和偏見,使其不必因社會大眾的眼光,再承受一次傷害。甚至,作為集體,我們還應該反省整個文化對於陰柔氣質的鄙視,對男性陽剛、男子氣概的追求與盲目崇拜,是如何讓一些人相信以言語或行為羞辱他者,可以證明自己「是個男人」,而逐漸進入加害者的角色。只是把他們趕出校園、關起來,並無法終結我們身邊各種關於性的欺凌,我們需要的,是拆解二元對立的性別觀,對多元,有發自內心的尊重與實踐。
在面對性騷擾與侵害事件中的受傷者時,不能忘記那是一個真實的人。記得把人感受和處境,擺在任何理論之前;記得對待一個人,重要的是在乎、是陪伴、是同理、是療癒,並且,不要害怕在對方的經驗裡,發現與某種特定理論或自身價值的落差。
永遠警惕單一敘事的風險,特別是,要警惕任何權力者提供的敘事版本!
附錄:作者道歉聲明
原文在「輔大校方的延宕疏失」一節,有兩段陳述存在錯誤:
第二段「首先,輔大並未於性平法規定的二十四小時內,向教育部完成通報。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長劉仲成曾明確向媒體表示,先前並未收到該案通報資料。教育部是在朱生網誌引起社會廣大關注後,才主動啟動性平機制,派調查小組至輔大了解情況。」
第四段「但輔大校方不只錯過通報時效規定,」
這兩段敘述的判斷基礎,是文中所引UDN刊載之報導《大學性侵疑壓案 教育部組調查小組》(中央社新聞稿)。原文內容是:
「劉仲成表示,教育部性平調查小組原需接到陳情和檢舉,該事件並未收到,但因受到社會關注,教育部會主動啟動機制...」
寫作之初,我將「該事件並未收到」,理解為校方並未完成法定通報。經進一步查證,劉仲成司長所言「該事件並未收到」,指的是該事件並未收到對校內性平處份不滿的陳情或檢舉,並非指「法定通報」。原文觀點,建立在本人對上述報導的誤解。
該段已根據最新資訊重新改寫,並將小標調整為「輔大校方需向社會釋疑」。對於這個個人疏失,在此特向讀者與輔大校方致歉。
這個錯誤並未影響文章其他部分見解。(6月9日2:41更新)
(喬瑟芬,曾任職媒體、出版業與表演藝術行政,長期關注性別與文化議題)
讀者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