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CNEX Doc 論棧:犯罪、司法、精神病

殺人事件與精神疾患的關係為何?是否我們試圖藉一種非常方便的方式──以「精神病」之名,解釋常理無法理解之事?

CNEX 特約作者 王詩恩 端傳媒編輯 曾柏文 整理記錄

刊登於 2016-05-29

電影《眼不見為淨》。
電影《眼不見為淨》。

近年台灣,席捲在無差別殺人的恐懼中。從2012年湯姆熊案、2014年北捷殺人案、2015 北投國小女童割頸案,到2016年小燈泡的悲劇,每次事件中,都有人把歸因的茅頭指向「疑似精神疾病」。

這讓我們必須嚴肅思考:到底社會上所出現的殺人事件,與精神疾患的關係為何?是否我們試圖藉一種非常方便的方式──以「精神病」之名,解釋常理所無法理解之事?

今年4月19日,CNEX紀實頻道與閱樂書店、《端傳媒》合作舉辦「犯罪、司法、精神病」論壇。論壇中先放映有關於精神病罪犯的紀錄片《眼不見為淨》(Out of mind, out of sight),並在映後由端傳媒評論總監曾柏文主持討論,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林育聖老師、三總精神醫學部曾念生醫師與談。

《眼不見為淨》由四次艾美獎得主加拿大導演John Kastner執導。他獲准進入加拿大柏克維爾精神病院(Brockville Mental Health Centre),拍攝四名犯下謀殺或重傷罪,因診斷為心神喪失而免於刑責的病患──其中包括弒母的 Michael、將母親重傷的Sal、有高度攻擊性的Carole跟Justine。

本片用十八個月的拍攝期,追蹤這四位病患,如何在這個背負污名、高度隔離的機構中,掙扎拿回他們對生命的控制,嘗試回到社會。本片探索了精神病院的許多面向──包括病患的治療、生活處遇、感情關係,乃至再次展現暴力的可能。其鏡頭下的病患,行為時而狂顛,但再再展現出與你我等一般人相似的本質,包括渴望自主、渴望他人關注、渴望愛與親密,也時時體現自我的掙扎。

(本片將於6/25 (三) 22:30 於CNEX 紀實頻道播出,隨後播映本場座談選萃

瘋狂的建構與實在

映後座談中,主持人曾柏文先引述傅柯(Michel Foucault)的分析指出:人類歷史的每個時代,對於「正常」的定義皆有不同。人類社會不斷畫出各種界線,把其所不能見容的各種事件(或人),用邪魔、瘋狂或犯罪之名,掃進「不正常」的範圍,或透過殺戮或隔離,排除在社會之外。

這種建構論(constructivist)的批判讓我們思索:「正常與否」的邊界如何被建構?然而建構論的討論走到極致,往往又會模糊,在精神醫學上,若干疾患仍能找得到生理上、腦科學上,實存的生理病根。而且在此同時,其也容易造成精神醫學執業現場的挑戰。

針對這點,與談的曾念生醫師則戲稱,他是要來「替精神科醫生去污名」化。他指出,一般疾病或許可以從各種檢查上看見清楚徵候,例如X光片上的陰影,或生理檢查的異常數據;但精神疾病不是這樣──其是會非常全面、深層地,影響病患的生理與情緒。然而若走到完全的社會建構論,往往也忘記精神疾病仍是以大腦為基礎的疾病,且精神病醫師也有相當嚴謹的診斷,不會輕易為之。

曾念生提到許多人可能看過的電影《飛躍杜鵑窩》(One Flew Over the Cuckoo's Nest,《飛躍瘋人院》),就可能想像精神病的病房是個「永遠飛不過去的杜鵑窩」,但「這不是事實」── 精神醫師不會隨便拿標籤亂貼。

你我離精神疾患有多遠?

前述圍繞建構論的討論,延伸的另一個問題是:許多人在生命中的某個特殊階段,經歷非常強烈的情緒,或許也曾感受到自己「像是瘋了」。那到底精神病患與所謂「正常人」間的距離有多遠?

就像影片中呈現的重症病患,即便有脫序偏差的行為,但真正在鏡頭下所渴求的也與妳我相似──諸如有人說話,期待被注意、被關懷,乃至於性慾等,他們身而為人的基本渴望。

實務上,曾念生指出「精神疾患」的多元,這個命題要看是何種病患而言。

以「思覺失調症」(舊稱精神分裂)與「邊緣性人格」為例,就與常人差距千里。以前者來說,平均每百人會有0.5個人患此病症,此數據在各國基本相同。有的病患像是耳裡被放了耳機,病人無法控制聲音何時消失,只知聲音會不斷辱罵自己,甚或遊說人去做本不想做的事情。而「妄想症」患者,則是覺得別人都能知道自己的過去。

這類型病患,就連長期與精神病患相處的醫生,也未必能清楚病患的病情。但 相對來說,如果只是單純失眠睡不著覺的患者,其與常人之間的疆界可能就較小得多。

診斷的「標籤效應」

曾念生強調了診斷的嚴謹,但這並不代表「標籤效應」不存在。

林育聖在其發言一開始,就先提到 1960-70年代美國出現的「自我應驗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心理學理論,以及犯罪學者提出「標籤理論」,指出犯罪受刑人在初次犯罪時,因國家定罪所給予的標籤,而使此人在進行人際互動時,逐漸出現更多偏差行為。這可能是來自行為上的自我修正,也可能是此人對程序不公義的反抗。

對此,心理學界也有研究指出:理論上應該就醫求助的病患,卻因為在成長過程不斷被教育「精神疾病患者就是次等人、是危險、不可信賴的不穩定人」,所以,當他意識到自己有這種疾病時,患者便開始擔心是否會被如此看待,並逐漸產生自我汙名化。結果可能導致病患的隱匿、逃避,甚或自我放棄。

曾念生也談到:在台灣,有些家屬發現病人拒絕吃藥後,便會拒絕再與患者往來,視他為恥辱,或盼望病患能被長時間安置在精神病院中,永遠不要回家。

精神病患的暴力犯罪傾向

在當前關於精神病患的標籤中,最關鍵的恐怕是「暴力威脅的傾向」。精神病患真的比較容易有暴力犯罪嗎?林育聖拒斥這個說法。他認為,絕大多數真正的精神病患,沒有暴力問題──雖然,在真正有暴力問題的犯罪者中,可能有一部分有精神疾病,而兩者交織確實可能讓問題變得嚴重。

台灣社會目前惶惶不安,林指出,是因為精神疾患是一群容易被鎖定的目標,因而造成類似「獵巫」氛圍。這種現象在1990年代的日本也發生過──當時的沙林毒氣事件,一時間讓「宅男」被當危險目標。但實際上,宅男犯罪率沒有比較高。

曾念生也補充道,加拿大有位司法精神科醫師曾說:如要預防社會犯罪,與其監禁較為嚴重的精神病患,不如監禁加拿大全境內所有男性──畢竟男性暴力犯罪率在任何國家都多於女性。他強調:精神疾患犯下暴力犯罪的機率其實很低,比一般人低。

司法與精神醫學的介面

從精神醫學跨入司法,主持人先從 NCR (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談起,也就是罪犯因「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而「不具有可責性」。台灣近來有些輿論質疑:「精神疾患」是否已經成為罪犯躲避死刑的免死金牌?現行司法上對精神疾患的認定,是否在實務上,阻礙了民間對正義的期待?

曾念生指出,以拮抗制的美國為例,平均1,000宗犯罪裡,有0.5個嫌犯會以「心神喪失而不具可責性」拮抗,並被法院採納成功。美國只有重罪才做精神鑑定;台灣不同,台灣送精神鑑定有公定價,因此只要法院有預算,就算犯偷竊罪也會送做檢定。但平均每20,000個嫌犯中,僅0.5位被判定為精神患者。

林育聖则提醒,除了西方的 NCR,台灣司法涉及精神鑑定的另一個關鍵,是「可教化性/ 不可教化性」。但這其實是一個台灣司法獨有的、神祕的概念,放眼全球沒有人知道如何界定。在實務上,送完精神鑑定的嫌犯是否能教化,有時就取決於法官的量刑心證。

司法精神病院的現實

林育聖在座談中,特別著墨於「精神病房」的原初目的:保護病患,並在治療病人後讓其回歸社會。然而,整個社會最期待的卻是:盡可能隔離那些病患,以確保「我們」的安全──特別是當該些病患犯了罪。

台灣的獄政系統中,主要收容精神病患犯罪者的地方,是位於桃園署立醫院的「台北監獄桃園分監」。但收容之後真的在治療嗎?觀察院內每日行程,往往是今天排法師來說教,明天排牧師來講道。整個過程中沒有治療、沒有矯正;就算最後放出去,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我們號稱給予治療最多的,是性侵害加害人。目前制度下有強制的刑中治療與刑後治療,有治療師與心理師負責,但大多數狀況下都是團體治療。團體治療是認知行為治療的一種,進程通常緩慢。有些加害者可能不只需要團體治療,還需要單獨治療,或看精神科看門診。但台灣礙於經費不足仍沒辦法做到。

三位與談人都提到,跟台灣對比之下,影片中加拿大這所司法精神病院環境、設備、監管制度都很出色,這是台灣仍遠遠做不到的。然而即便如此,影片中仍刻畫出,病患未必能展現自我能動性,滿足自己身而為人基本的需求。對於任何一個文明,如何去面對、安頓精神疾患者,仍是永恆難題。

但至少,我們對於精神病患者應減少敵意與排斥。如果我們只把其視為需要接受醫療的「病患」,而不是需要被消滅、隔離的異類,那麼他們所需要的便是「就醫」,而非躲藏。

疾患、社會與個人責任

回到最初討論的起點,台灣近年頻傳的無差別殺人事件,觀眾提問最關切的,仍聚焦在:為什麼發生這種?

林育聖認為,這其實反映的是社會氛圍的問題。他舉日本為例,1990年代起的日本也發生多起無差別殺人案──包含1995年的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1999下關隨機殺人事件、2001年的附屬池田小學事件,以及2008年秋葉原殺人事件等。他指出,殺人案正反映出日本社會當時的不安氛圍,以及年輕人對未來的絕望。

然而另一方面,有觀眾提到挪威有非常健全的體制,仍發生難以置信的無差別屠殺;其質疑這種社會責任論「到底要推到何種地步?社會又該如何負擔這樣的責任?」對此曾念生坦言:不管是疾病或是犯罪,「有時事情就是這麼發生了」。這從精神醫學的角度無法充分預防,也無法究責,就只能協助。

主持人曾柏文最後則提醒,「社會」與「個人」並非全然對立的概念,兩者是不斷交互來回形塑的過程。所謂的社會,其實來自我們許多人的決定;個人,也反映了其在社會中成長發展的軌跡。強調社會因素,旨在提醒正是個案背後的結構問題,並不代表能把行為者的責任全然化約。個人到底要負責到什麼程度,則是每個社會需持續透過立法、司法與社會討論,在動態中權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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