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3日下午2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再審鄭性澤案,宣示鄭性澤限制出境、出海,解還台中看守所,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下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放人。下午4時30分,遭判死刑後羈押14年的鄭性澤在獲得檢方開釋票,離開台中看守所,在5231天的羈押後重獲自由,與母親和弟弟團聚。
自由的感覺真好。
在3日的庭審中,檢方和律師團都援引多項法例,認為鄭性澤沒有犯罪嫌疑,也沒有強制處分才能確保他出庭的必要,因此請求當庭釋放。但台中高分院指,再審的裁定效力止於二、三審,因此一審的死刑判決效力仍在,不過因為檢方和律師團一再強調鄭性澤無犯罪嫌疑,高分院最終決定不再羈押他,裁定限制他出境和出海。
審判長黃仁松還在庭審中詢問鄭性澤「被關14年,心裏的想法」,鄭性澤回答:「我不會擔心別人眼光,我問心無愧,本來就是冤枉的,獲釋後會先幫家人務農。」他還表示在羈押過程中,很多人幫他平反,他很感激,也不會怨恨原審判處他死刑。
鄭性澤案又被稱為十三姨 KTV 殺人事件。
2002年1月5日,鄭性澤與羅武雄、蕭汝汶等共7人到台中豐原的「十三姨 KTV」唱歌,期間,羅武雄因為包廂跟小姐等問題而對天花板和桌上酒瓶開槍,警方趕到後發生槍戰。羅武雄和警察蘇憲丕在槍戰中身亡,而左腳中彈、開放式骨折的鄭性澤則被指涉嫌殺警。當年11月18日,鄭性澤在台中地方法院因被認定殺警而遭判死刑,褫奪終身公權。
此後多年中,鄭性澤案經歷三審,21次開庭,鄭性澤雖然曾在羈押中的自白承認過殺警,但在庭上始終否認自己殺人,並指自己之所以在自白認罪,是因為被警方刑求。律師團、冤獄平反協會及其他民間力量多次幫他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但都遭駁回,直到今年4月獲得再審機會。而他之所以獲得再審機會,是因為今年3月18日,台中高分檢發現五項關鍵新證據。
其中一項新證據是台中高分檢委託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對警察蘇憲丕中彈情況的鑒定報告。鑒定結果顯示三槍分別中在右臉部正面、胸腹部和頭頂,應是遭同一位置、同一支槍連開三槍,其中兩槍是在蘇倒地過程中擊發。這與鄭性澤案的原判決完全不符,因為原判決指鄭性澤是在自己位置開一槍,再繞過包廂內另外兩人,跑到羅武雄所在位置再開兩槍。
基於新證據,台中高分院在4月12日傳訊鄭性澤出庭,5月2日裁定准予案件再審,認為鄭性澤應該受到無罪推定的保障,而原本的刑罰也應立即停止執行。
台灣刑事案件再審率非常低,鄭性澤冤情最初發現者、作家張娟芬所著的《十三姨 KTV 殺人事件》一書引述台灣高等法院黃瑞華法官指,在過去10年中,台灣高等法院在1000件聲請再審的案件中,只有不到4件會給予再審的機會,而近20年來的再審率則為5.75‰。
聲音
美國的死刑研究《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裏面提到,那些死刑個案之所以能夠搶救回來,不是因為司法制度發揮了糾錯功能,而是因為運氣。這個描述,用來形容台灣,也一樣貼切。如果2006年沒有暫停執行的話,鄭性澤可能早就死了,我們也沒有冤案可救援。
我沒有拿槍殺警察,我是因為被刑求才不實自白認罪。
我如卡爾斯特說:「我就是經歷了一段別人蓄意給我安排的命運。這其實並不屬於我的命運,但是我卻得經歷」……我在此卑微地請求檢察官……立即把我釋放吧!
鄭性澤案審判過程
來源:中央社、報導者、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