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7月15日開始施行。攝 : Andy Wong/AP](https://d32kak7w9u5ewj.cloudfront.net/media/image/2016/04/624aee05a6ee41bb9fce7db7e4c1d6b4.jpg?imageView2/1/w/1080/h/720/format/jpg)
4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後稱「私募管理辦法」)。這一管理辦法將募集行為按時間順序分為八個步驟,簽署基金合同之前需經過公開宣傳機構品牌、確定特定對象及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因此也被視為史上最嚴厲的私募監管辦法。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7月15日生效。
從業者與投資者門檻雙雙提高
根據《私募管理辦法》,除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的私募基金,和取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受託募集的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對投資者而言,《私募管理辦法》強調只有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單隻私募基金不少於100萬元的機構和個人,才能作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投資人還須符合近三年年收入大於50萬元、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的要求,投資機構則須滿足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此外,《私募管理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和收益權不得分拆轉讓。
宣傳渠道收緊,朋友圈不得賣私募?
為了限制虛假宣傳、誘導式推介、承諾保本保收益等行業亂象,《私募管理辦法》特別強調,私募機構需承擔甄別合格投資者的責任,不得通過公開出版資料、電視電影、公開網絡、官方網站和微信朋友圈等媒介推介私募基金。違規者將被納入黑名單,情節嚴重則將移交證監會處理。
新華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裁鄭孝和表示,「不能在報紙、電視台公開宣傳產品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朋友圈微信也不讓弄就有些過於嚴格,因為微信本來就是小眾的。如果自媒體和圈層媒體都不能做,那怎麼把信息傳遞給客戶?」不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則解釋,如果通過風險匹配,成為特定對象,則無論微信朋友圈還是推介會都是合法的;不進行測試或測試未通過的情況下,私募機構的宣傳推介才是非法的。
首次引入「投資冷靜期」
《私募管理辦法》還首次引入了「投資冷靜期」的概念。在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內,私募機構不得主動聯繫投資人;而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也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冷靜期的長度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參照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要求。除了「投資冷靜期」制度,《私募管理辦法》還引入了回訪確認制度,不過該制度並非強制規定。
對衝基金人才協會秘書長郭濤表示,隨着律師費用、工作人員、辦公場地在內的運營成本不斷增加,預計今年合法的私募基金數量將會減少一半以上。由於私募門檻和成本的提高,小私募被洗牌出局是必然結果。
聲音
嚴格講,基金份額的轉,很難界定「拆分」、「大拆小」的標準。譬如投資人持有合伙型基金1億元的份額,對外轉讓5000萬,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履行合伙人變更、合伙份額轉讓程序即可。
禁止的應該是本質上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的行為,低於100萬的來拆肯定不可以,最小單位不能低於100萬。高於100萬的拆分轉讓如果也被禁止,一些產品的交易結構無法設計了。
如果微信朋友圈不能推介私募,那現實朋友圈能推介嗎?如果現實朋友圈也不能推介,那怎麼私募才可以呢?如果現實朋友圈可以推介,但網絡朋友圈就不可以,法理依據何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