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傅景華:新媒體催化自殺「傳染效應」?

有人認為時下青年多透過社交媒體通訊,全天候接收不同來源和類型的訊息,加上傳播速度快,自殺訊息會像瘟疫蔓延……

刊登於 2016-03-21

傅景華:社交媒體上資訊爆炸,訊息水平參差,傳播速度迅速,很多人擔心自殺訊息傳得更快更廣。攝:羅國輝/端傳媒
傅景華:社交媒體上資訊爆炸,訊息水平參差,傳播速度迅速,很多人擔心自殺訊息傳得更快更廣。

香港近日出現多宗涉及學生自殺的個案,並且在連續數天內發生。在媒體廣泛報導之下,大眾關注是否出現了所謂的自殺「傳染效應」(contagious effect)。更甚者,有些人認為時下的青少年普遍透過社交媒體通訊,全天候接收不同來源和類型的訊息,加上傳播速度迅速,自殺訊息會像「瘟疫」蔓延一樣,影響或許更深遠。

筆者以前當過前線記者,念博士時是以傳媒的自殺報導為論文題目,現於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任教兼專攻新媒體研究,對這幾方面的題材都有些涉獵,所以藉此機會成此文談談我的意見。

我的看法總結如下:傳媒應該盡一切能力將可能出現的「傳染效應」減到最低,除非涉及重大公眾知情的利益,否則只應以最扼要的方式報導自殺個案。社交媒體的自殺「傳染效應」是個未知之數,但存在風險,網絡媒體及一般網民都應同樣以「將傷害減至最低」為原則,做一個負責任的網絡公民。

傳媒報導與自殺研究的實證和基礎

在過去四十多年,學術界已累積大量的研究證據,指出自殺個案的新聞報導數目和報導手法,與之後短期內自殺個案的增加,兩者呈正向的關係,而且顯著的報導尤甚(例如頭版、詳細報導或採用相片等);青年人、有抑鬱傾向或與自殺者背景相近的讀者,更容易受到困擾;若然自殺者是知名人士的話,影響會更大。讀者可以參考世界衛生組織向傳媒工作者發放的自殺資源手冊,在手冊內可找到相關文獻。

與此同時,也有不少研究指出,傳媒報導與青年人的成群自殺(suicide clusters)有關。成群自殺,即是在一個實體社區裏短時間內出現多宗自殺。遠的不說,2014年《刺針精神學期刊》(Lancet Psychiatry)刊登了一份研究報告,當中分析了美國自1988至1996年間,在13至20歲人口中出現的48個成群自殺個案,結果發現相對於沒有成群的自殺個案,成群自殺中首宗或次宗個案出現後,會有較多的報章報導(已撇除了所涉地區及自殺者背景等因素)。自殺報導愈顯著的話(例如放頭版),成群自殺出現的機會愈大(註一)

香港過去數周的青年人自殺情況與成群自殺相似,但值得注意的是,這項美國研究的年期早於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普及,現在普遍青年人都不愛讀報,新聞訊息主要來自Facebook。很多人認為,在現今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普及的環境下,開放和互動的媒體傳播的自殺訊息會對青年人影響更大,不過這個想法暫未有任何實證研究證據支持。

雖則如此,我們還是可以參照媒體引發自殺意念的心理學理論模型,合理地引用到其他媒體之上。大部分研究傳媒與自殺關係的學者,都主要根據「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為基礎。簡言之,當人觀察到並且認同另一個人的某種行為時,會傾向模仿,當進一步受「鼓勵」時,會強化仿效該行為;相反,若行為不獲「認可」及不獲「鼓勵」的話,則傾向減少模仿。按這個理論,我們可解釋,為何當青年人見到年齡相若者自殺(有較大關注和較易認同),或在傳媒廣泛報導自殺行為(被認為是「鼓勵」或「認可」自殺行為)時,模仿行為會較易出現。

另外,傳播學的「選擇性顯露」(selective exposure)理論,更進一步解釋某種特質的讀者會傾向選擇接觸和閱讀某類型的訊息,結果強化其意念。例如,本身若有抑鬱或有自殺意念的人,或會更注視有關自殺的訊息,閱讀後若理解訊息為「鼓勵」的內容的話,自殺意念便會提高。筆者曾經採用香港的問卷調查數據,驗證了上述兩個理論與收集會的研究數據吻合(註二)

上述理論也可以解釋名人自殺(例如明星自殺)的效應。由於名人自殺通常會引起較大篇幅及廣泛的報導(容易引人關注),明星亦會是很多人的「偶像」甚至「模範」,令人更傾向接受和認可其偶像的自殺行為,進一步刺激有自殺傾向人士的自殺意念。筆者曾經研究香港、台灣及南韓的明星自殺個案與其後自殺率上升的關係,基本上與社會學習理論的推論一致。但值得注意的是,明星自殺並不是必然引致自殺率增加,報導數量的多寡、明星本身的社會特性與及其他環境因素亦可左右自殺的效應。

另外,有研究認為傳媒報導某種類型的自殺個案,好像報導有自殺意念人士怎麼面對逆境和如何正面應對,這類型報導的出現會與自殺率下降有關(註三)。套用社會學習理論,傳媒報導若能令讀者了解到處於困境時,可以有很多可行出路的話,讀者或會理解自殺並非一個被認可的「選項」,社區內的自殺風險亦會減低。

恪守「將傷害減至最低」原則

上述觀點的基礎,主要從公眾精神健康的角度出發。那麼若然我們從傳媒專業的角度看,記者不是應該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嗎?不是應該監督社會嗎?不是應該專業自主嗎?

2004年,香港大學香港賽馬會防止自殺研究中心發表了《自殺新聞報導建議》,筆者是該《建議》的編輯委員會成員。《建議》刊登了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教授的序言,她是這樣寫的:

美國專業新聞工作者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的工作操守第一條是「尋求真理、如實報導」(Seek truth and report it);第二條是「將傷害減至最低」(Minimize harm )。工作操守不言「不要傷害他人」(Do not do harm),因為真相往往是殘酷的,如實報導,很多時難免讓事主傷心,而新聞工作者又往往報憂不報喜。儘管如此,我們還是有責任將傷害力減至最低。

「尋求真理、如實報導」是傳媒天職,這點人盡皆知,但把「將傷害減至最低」列為第二誡律,更值得同行正視。既然經年的研究已經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傳媒的自殺報導有可能引致自殺率增加的風險,傳媒便應該在追求「尋求真理、如實報導」的同時,恪守「將傷害減至最低」的原則,這樣才稱得上是遵守最嚴格的傳媒專業要求。

端傳媒的編輯向筆者提出了一個疑問:「舉例,究竟傳媒是否應該公開遺書?如果遺書是控訴社會的,傳媒不報,是否也會掩埋了死者『死的控訴』?公開了,又有機會助長人以死控訴社會。」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是不應該刊登遺書的,因為公開遺書會錯誤給予公眾一種美化或令人認為自殺是被認可行為的印象。但假若遺書具有社會性的新聞價值又如何呢?筆者認為應該採納平衡原則:編輯要考慮,刊登了的最壞情況是引致社區出現成群自殺,牽連很多人的性命;不刊登的話就會犧牲公眾閱讀全文「真相」的知情權,與及辜負了死者的「初衷」(但沒有人能確定處於情緒低處時死者的「初衷」究竟是什麼)。孰輕孰重?在平衡「尋求真理、如實報導」和「將傷害減至最低」兩原則下,我認為若然遺書並無凌駕性的新聞價值的話,則絕不應刊登,否則可以非顯著的方式扼要地交待遺書內容。

新媒體也可救人一命

新媒體的自殺「傳染效應」是個未知之數。新媒體的參與者不僅是單純的讀者,網絡上多元的互動行為已超越傳統媒體和受眾二元的閱讀和被閱讀關係:閱讀和內容生產、評論和分享、關注和喜愛等穿插交往,社交媒體上公眾和私人領域也愈難分得清楚,這些因素都已經令舊的理論框架追不上形勢。新媒體上流傳自殺訊息會否構成負面影響,我們所知的仍然不足,有關的研究甚少,已發表的報告亦只觸及問題的表面,研究和知識的累積遠追不上快速的科技發展。社交媒體上資訊爆炸,訊息水平參差,傳播速度迅速,很多人擔心自殺訊息傳得更快更廣。

不過,新媒體也帶來了新的可能性,甚至可望協助預防自殺。愈來愈多研究指出,由於不少人在網絡上宣洩情緒甚至表露自殺傾向,社交媒體變相成為接觸受困擾人士的渠道,讓大眾盡早找到有自殺風險的人群。筆者曾經分析一幅在中國微博上出現的割脈相片,該微博短時間內被轉發了近6000次,當中近四成的轉發內容是關懷相中人或主動協助求助(雖然也有不少轉發質疑相片的真實性),這結果顯示社交媒體有機會成為一個網民間彼此支援的互助網絡(註四)。若然網民對自殺訊息傳播的風險有更多了解,並視專業記者的「將傷害減至最低」原則為網絡公民責任的話,新媒體可以不是蔓延「瘟疫」的渠道,反可成為救人一命的網絡。

(傅景華,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

註一:Gould M, Kleinman M, Lake A, Forman J, Bassett Midle J. (2014) Newspaper coverage of suicide and initiation of suicide clusters in teenagers in the USA, 1988–96: a retrospective, population-based, case-control study. Lancet Psychiatry; Volume 1, No. 1, p34–43

註二:Fu, K. W., Chan, Y.Y. & Yip, P. S. F. (2009) Testing a Theoretical Model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for Media Influence on Suicidal Ideation: Results from a Panel Study. Media Psychology, 12:26–49

註三:Niederkrotenthaler T, Voracek M, Herberth A, et al. Role of media reports in completed and prevented suicide: Werther v. Papageno effects. Br J Psychiatry 2010; 197: 234–43.

註四:Fu KW, Cheng Q, Wong PWC, Yip PSF. Responses to a self-presented suicide attempt in social media. Crisis 2013; 34: 406–12.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端傳媒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