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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儀:向「超時工作」宣戰

台灣職場經常可見的晚下班與少休假現象,已到了非變革不可的地步。但該怎麼辦?

刊登於 2016-03-08

台灣的上班族。攝:Sam Yeh / AFP
台灣的上班族。

觀察當前台灣的上班族,通常會發現一個共同現象:各種大大小小的行業,過半都有「不準時下班」的問題。而這個「不準時下班」,勞方卻又通常不會因此拿到「加班費」,而是某種「職場文化」下的「自願付出」。走在都會街頭,儘管到了傍晚七、八點,許多商業大樓依然燈火通明。所謂「朝九晚五」的工作型態,當前竟已漸漸改為「朝八晚八」或「朝九晚九」。

除了每日工時偏長外,勞方依法每年能夠請的「特休假」(香港稱為有薪年假,內地稱為帶薪假)也未必真能落實。很多人累積了一堆假,但就是「沒辦法休」。好一點的雇主或許會在年底把特休假「折算現金」,或者累計到隔年;更多的則是隔年「一切歸零」,勞方只能夠怨嘆:「沒辦法,我們公司就是這樣」。

晚下班又少休假,難怪根據台灣官方統計,台灣勞工工時在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中,已排名第三高,平均每年工時高達2141小時,僅次於墨西哥、哥斯大黎加(中港譯為哥斯達黎加)。這數字遠較OECD國家平均每年工時1770小時高上許多;連鄰近經常傳出「過勞」問題的日本,其勞工平均年工時也才1729小時,台灣卻足足多上412小時!

更何況,隨着通訊科技的發達,許多「下班後的工作時間」大大增加。不論是下班得繼續回老闆訊息、隨時注意電子郵件、把工作帶回家繼續完成、繼續準備隔天要用的資料等,其實都在「工作」,但未被算入「工時」。這些職場現象或許各國都有,但台灣受雇者顯然來得更嚴重。換言之,若加上這些「黑數」,台灣的實際工時與他國相較恐怕還會更高。

有人或許將這解釋為「台灣勞工比較勤勞」,但勤勞卻未替他們帶來合理的回報。行政院主計處都承認的「勞工實質平均薪資倒退16年」,即為明證。相對地,在高工時環境下,「過勞」已明顯影響了受雇者的健康。《天下雜誌》近日分析勞保局統計資料發現:「自2010至2014年,五年來受勞保局核定的過勞案件,高達358例,其中還有156人死亡。相當於每五天就有1人因過勞發病,每12天就有1人因過勞死亡。」

種種狀況都指出了,「超時工作」已是台灣人民主要的痛苦來源之一。職場經常可見的晚下班與少休假現象,已到了非變革不可的地步。但該怎麼辦?當前,有一群勞工團體發現,工時降不下來、休假太少,也和「勞工國定假日被砍了七天」有關。一場有關「七天假」的抗爭角力,從去年底持續加溫,揭開了新政權下的勞工運動序幕。

勞工國定假日被砍七天

2016年初台灣總統大選,各黨候選人的政見幾乎都指出,台灣勞工「工時太長、工資太低」,而喊出「追求幸福經濟」、「縮短勞工工時」的口號。然而,真正拿出具體解套方案的,並不多見。

更有甚者,是放任讓情況更加危急。例如,國民黨政府在2015年年底,趁着立法院即將休會的時刻「突襲」,擅自修改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把國定勞工假日從原來的19天下修為12天,砍去「元旦隔日、329 青年節、928 教師節、1025 光復節、1031 蔣公誕辰、1112 國父誕辰、1225行憲紀念日」這七天勞工國定假日。但握有法規命令審查權的立法院,不論是藍營多數的舊國會或綠營多數的新國會,都還未採取任何動作。

許多人可能誤以為,「這七天假不是早就沒在放了嗎?」但實際上,過去是只有「公教人員」(包括「學生」)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沒有了這七天假。「勞工」的國定假日則是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2015年年底修改以前,依然都還包括這七天,共有19天。北市勞動局的網頁有清楚的說明:「國定假日……當勞動基準法規定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有所差異時,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讓「是否放假」稍有混亂的原因在於,勞動部(過去的「勞委會」)曾主動解釋,基於過去(2002年至2015年)的法定工時是「雙週84小時」(換言之,單週42小時),如果勞工上班是週休二日,很可能每週只上班40小時,每週還差法定工時2小時。於是,倘若勞資雙方合意,可以約定把這每週少工作的2小時,用來與這七天國定假日相「抵銷」,改為不放假。於是乎,大量少放國定假日的公司,儘管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彷彿都可「就地合法」;久而久之,大眾往往也誤以為,勞工國定假日只剩下12天。

其實,勞動部的這種說法,恐怕是種「違法解釋」,因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應休假」,目的是保障勞工在特殊的假日能夠休息、以達集體紀念意義。法律並沒有授權國定假日可調移或用來抵銷其他工時。何況,就是可以調移或抵銷,也不可用來抵銷「法定工時」與「約定工時」的落差。「法定工時」的概念是「上限」,雇主要主動把約定工時改為40小時,實施周休二日,是將「約定工時」自願優於「法定工時」,根本不需要「調移」勞工國定假日來「抵銷」。更不用說,真正存有勞資合意的公司,少之又少。

但無論如何,在2016年起,我國已立法改為「單週40工時」制。也因此,上述「抵銷」國定假日理由,已經不存在。這七天國定假日,雇主再也沒有理由不給勞工放假,或至少需要給予「補休」,或給付「加班費」。

只是,很殘酷地,作為行政機關的勞動部,再次主動為資方着想,乾脆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19天假,砍為剩12天,導致原本可以普遍恢復的「七天假」,再次消失。影響所及,每位出勤勞工平均一年將少領取一萬元之多的加班費。以全國900萬勞工計算,就是900億元!

勞工實際工時不減

面對諸多勞工團體的抗議,勞動部一再聲稱:2016年起,法定工時已從雙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一年共減少了104小時的工作時間,等同多放了13天假。因此,就是「扣除遭刪國定假日7天,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6天」。並主張這是「勞資雙方的共識」。

但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最新發布的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月報,因縮短法定工時而「勞工能減少104小時年工時」,或者「多休假六天」的說法,看來並非事實。

根據官方數據顯示,台灣工作者的平均每週工時,2016年1月為43.46小時。而在2015年12月,平均每週工時為43.65小時,11月為43.64小時,10月是43.71小時,只有相當小幅的變動。換言之,儘管政府下修了法定工時,自2016年起將「雙週84小時」下修為「單週40小時」,但現實中,實際工時並沒有相應縮小。至少實際縮減的幅度,遠遠未達到縮短工時法案承諾的「每週減少2小時」或每年減少104小時,而僅約每週減少0.2小時,推算一年僅減少約10至15小時。

兩者落差的主要原因或許在於,台灣工時管制與加班費用並未實際落實,多半企業不需要因為法定工時縮減,而真正承擔額外的加班費用,導致也不須配套減少實際工時。或者因為已約有七成企業比照實施「週休二日」,並不因新實施「單週40工時」制,而得再縮減工作日與工作時間。

無論如何,諷刺的是,政府這時卻以名目上縮短法定工時為由,而砍了原本已可恢復、能減少實際工時的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導致現實中縮短工時不成,反而還為勞方帶來惡果。

無怪乎有超過七十個勞工團體連署,強烈譴責此一措施。工運聯盟「2016工鬥」甚至為此前往勞動部與國民黨競選總部噴漆抗議。這些團體都強調,「砍七天假」絕非「勞資共識」。他們同時訴求新國會應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審查並更正這項嚴重侵犯勞工權益的法規命令修正案。

若該案順利擋下,且有效落實恢復這七天假,台灣勞工的年工時可望下修56小時。不但將能少於2100小時,且至少在工時一項,台灣將優於「韓國」(2014年韓國平均年工時為2124小時)。儘管還稱不上是「幸福經濟」,但至少節制了惡化的情況。

然而,新國會將帶來什麼樣的回應?顯然還有待觀察,甚至難以樂觀(註一)

出路何在?階級政治的試金石

台灣勞工工時居高不下的原因,從整體來看,還是和台灣勞工的階級力量孱弱,息息相關。

固然近期以來有數場因成功組織或準備罷工,而爭取勞工權益成功的諸多實例(例如,桃園機師、華潔洗滌、台灣高鐵、大眾銀行、合正科技、豐裕企業等)。但大體而言,台灣勞工不但工會組織率偏低,而且勞工運動的整體戰鬥性也不足,以及還有層層控管勞工運動的制度與法令。無怪乎,單是法定工時要從「雙週84小時」下修為「單週40小時」,竟然可拖延14年,比預定政策至少晚了10年。資方團體隨意喊喊「人力成本太高」、「經濟發展將受影響」等說詞,就能夠要脅政府退讓,隨意把勞方的基本權益當成俎上肉。而就是法規通過,現實中究竟能否「落實」也成疑問。沒有組織力量的個別勞工,也只能期盼「好老闆」的善意,或者一次又一次地希望落空。

因此,在2016年政黨再次輪替,且國會組成大幅改變的此刻,「七天假」的勞資政角力,顯得更別具意義。爭回「七天假」,不但直接影響重大的勞工權益(縮減56小時的年工時,或是每人增加一萬元以上的加班工資),稍稍改善當前「高工時、少休假、低工資」的剝削勞動體制。同時,它也將呈顯了新政權的階級立場,勞資雙方的實力對比,以及勞方的戰鬥意志狀況。例示出台灣勞工的未來,究竟還有沒有希望?

如果勞方因為對新政權存有幻想,或者陷於官方的說詞而誤以為此案並不重要,因此減輕了為七天假抗爭到底的覺悟,那麼,歷史只會殘酷地讓被剝削的現實維持,而且必然還會有下一波的反挫與欺騙在眼前。

這樣的勞資角力,不但是一場社會運動,其實,它就是一項最關鍵的政治運動。馬克思曾在《哲學的貧困》中,討論了階級運動如何同時作為社運和政運。他說:「階級同階級的鬥爭就是政治鬥爭……不能說社會運動排斥政治運動。從來沒有哪一種政治運動不同時又是社會運動的。」儘管台灣的工人階級,目前還沒能有自己的代表在國會或政權之中,但在這一次又一次的階級鬥爭歷程裏,它終將會鍛造自身的政治意識與政治實力,以決定自身的未來。

(林柏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世新大學通識中心兼任講師)

註一:該法規命令審查案於2015年12月16日由立法院院會交付社會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扣除休會期間,三個月內委員會若不完成審查,則視為完成審查。換言之,除非院會決議延長,否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僅能在2016年5月前對該命令進行審查。超過該時間,則視為完成審查;將來僅能夠期盼由行政機關重新發佈命令,或由立法院另為立法來處理。而截至目前為止,新國會的衛環委員會,都還未預備審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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