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當前台灣的上班族,通常會發現一個共同現象:各種大大小小的行業,過半都有「不準時下班」的問題。而這個「不準時下班」,勞方卻又通常不會因此拿到「加班費」,而是某種「職場文化」下的「自願付出」。走在都會街頭,儘管到了傍晚七、八點,許多商業大樓依然燈火通明。所謂「朝九晚五」的工作型態,當前竟已漸漸改為「朝八晚八」或「朝九晚九」。
除了每日工時偏長外,勞方依法每年能夠請的「特休假」(香港稱為有薪年假,內地稱為帶薪假)也未必真能落實。很多人累積了一堆假,但就是「沒辦法休」。好一點的雇主或許會在年底把特休假「折算現金」,或者累計到隔年;更多的則是隔年「一切歸零」,勞方只能夠怨嘆:「沒辦法,我們公司就是這樣」。
晚下班又少休假,難怪根據台灣官方統計,台灣勞工工時在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中,已排名第三高,平均每年工時高達2141小時,僅次於墨西哥、哥斯大黎加(中港譯為哥斯達黎加)。這數字遠較OECD國家平均每年工時1770小時高上許多;連鄰近經常傳出「過勞」問題的日本,其勞工平均年工時也才1729小時,台灣卻足足多上4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