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余家明:如何打破現時版權修訂的僵局?

版權制度改革應追求創新,而非注重抄襲。試問一個只顧「抄例」的政府又怎能說服大眾去尊重原作和保護版權呢?

刊登於 2016-01-05

2015年12月16日,《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進行二讀,市民在立法會外集會反對網絡23條。攝:Billy H.C. Kwok/端傳媒
2015年12月16日,《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進行二讀,市民在立法會外集會反對網絡23條。

12月中,香港立法會恢復了《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由於流會、拉布、中止待續和不停點數的關係,草案始終沒有辯論,要留待下月復會才可以審議。

為什麼版權修訂會變成這樣的僵局?是否政府的準備工夫做得不足?版權商要求太高?網民和泛民議員突然「發爛」?還是網絡中介平台令版權法例變得更加複雜?

這個難以打破的僵局或多或少歸咎於廣大市民對政府的極度不信任。無論政府多麼努力起草,法例始終難免存有一些灰色地帶。議員和市民能否「收貨」就取決於他們對政府有沒有公平執法的信心。

就算可以不談香港當前的特殊政治環境,我們亦不能忘記,版權制度牽涉了各種不同的利益。如果我們能更了解這些相互競爭的利益,我們就更能明白立法會當前的困局。

網民和版權商的對立

網民的立場來看,無論在民事和刑事方面,他們都希望訴訟門檻大大提高。這樣,法例的保障就會清晰明確,令他們難墮法網。他們亦非常着緊言論和創作自由,還認為他們在網上經常進行的活動,已獲得現時的法例允許,非政府和版權商所說的灰色地帶。

版權商的立場來看,它們的要求和網民完全相反。無論在民事和刑事方面,它們都希望訴訟門檻大大降低。這樣,法例就會給予它們清晰明確的保障,提高訴訟勝數的機會,並降低成本。只要它們願意採取法律行動,敗訴的機會就非常微。

再者,草案法例新增了有關侵犯公眾傳播權的刑事責任。這些刑責就可以讓版權商將部分以往由它們一力承擔的訴訟費,順理成章地推至政府和納稅人身上。從「向錢看」的角度來說,這些法例很重要,因為多增一些刑責就讓它們賺多一點錢。

在原則上,版權商認為版權制度的權利全屬於它們,起訴與否應由它們獨自決定。雖然國際公約清楚列明權在創作人手上,版權商大多認為,因為它們付了錢,音樂、電影、電視劇和其他作品,就如房地產般的投資,應受它們完全控制。

政府就夾在中間,竭盡力地去平衡雙方的利益。自從2013年公眾諮詢開始,無論是知識產權署署長、助理署長還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他們都不遺餘力、積極地與各方持份者磋商會面。

無奈地,版權制度改革始終歸屬一個負責商務及經濟發展的政府部門。雖然創意產業落入商經局的職責範疇,非商業性的個人創意始終在部門內難受重視,網民福利更在官員的工作領域之外。

多種新的網絡持份者

隨着互聯網和數碼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新的持份者就陸逐出現。第一種的持份者當然是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如網上行和香港寬頻等。無論是在美國、英國還是香港,數碼版權法大多因為這些新的商業利益而有所調校。由於這些機構只是提供了通訊渠道,它們就不應過度承擔網民在侵權行為上的法律責任,政府的草案亦因此為它們建立了一個安全港。

第二種的持份者就是在近年越來越重要的網絡中介平台和社交網站,如YouTube、Facebook、Twitter、Tumblr和Instagram等。由於它們可以從網民的侵權行為獲取直接或間接的財務利益,它們就應比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有更沉重的法律責任。

在政府現時的修訂草案裏,網絡中介平台未必一定受到安全港的保障,原因是它們可能從網民的侵權行為獲取了直接的財務利益,如大量廣告收益。它們亦有可能因為沒有按法例規定,盡快採取合理步驟去限制或遏止網民的侵權行為,所以受不到安全港的保障。

雖然近日版權修訂的爭拗,大多專注於泛民議員提出,有關「非牟利用戶自創內容」的豁免和「公平使用」原則的修正案。很多人卻忽略了,版權商最主要的反對,其實在於網絡中介平台有否受到新法例的額外保障。

既然這些平台已從網民的侵權行為獲取了直接的財務利益,它們理應和版權商分紅。因此,版權商對這兩個修正案激烈反對,其實主要不是針對網民,而是為了保護自己在未來重要的商業市場。

最後一種的持份者就是創作人。雖然他們通常站在版權商的一邊,近年兩者的距離越拉越遠。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關於Spotify的版稅分配。由於該公司給予創作人、樂師和唱片公司很少的版稅,即使歌曲已被廣泛播放,回報仍然非常有限。但因為唱片公司擁有該公司據報接近五分之一的股權,它們的投資回報就可以輕易彌補在版稅上的損失。

反之,創作人和樂師就受不到同樣的保障。雖然他們眼白白見到自己的唱片公司,從他們補償不足的音樂賺了錢,也無法和它們分一杯羹,他們因此覺得現時的版權制度甚不公平。更何況,隨着互聯網和數碼科技不斷更新,唱作人現在可以自己製作音樂,亦可以向聽眾直接分發作品。所以,他們不再像以往那般依賴唱片公司,亦越來越不願意和版權商站在一起。

兩個可打破僵局的方案

集合五方持份者的利益,版權制度其實非常複雜。政府雖然多次公眾諮詢,仍無法制訂一個可滿足各方訴求的修訂草案。就算政府在不久的將來再三諮詢,其實結果都可能是一樣。何況,政府最近指出,重新諮詢可能需時三年。所以,我支持立法,並不鼓勵政府對同樣的議題重新諮詢,還覺得政府近期提出「先通過、後修改」的做法可以接受。

但不能接受的就是:若政府採納「先通過、後修改」的做法,要求議員將版權商支持的方案「袋住先」,但將網民迫切需要的修正案「收埋先」,還更糟地要將這些方案「收埋」至少三年。無論在政策和立法的角度來看,這個做法都有欠公允。對我來說,「通過先」還是「修改先」只是一個程序上的考慮,而不能是一個選擇方案的指引。

如果我們同意政府的立場,認為急需改例,好讓香港的版權制度與時並進,我們就應仔細考慮在泛民議員提出的三項修正案中,有沒有任何的方案可以較容易被五方持份者接受。例如:如果香港引進了在美國和亞洲多國採用的公平使用原則,以安全網的方式彌補現有草案豁免的不足,我們又能否打破立法會現時的僵局呢?

倘若政府有興趣對修訂草案作出小量修改,再急急將草案交還立法會,它亦可以考慮將網民和網絡中介平台的利益分開。例如:法例可以禁止對個人用戶非商業性侵權行為進行刑事檢控和民事訴訟。這個民刑事禁令的運作就像香港現有的時效條例。類似這樣保護非商業用戶的法例在外國版權制度亦有。

雖然這個禁令阻止了版權商在非商業性侵權行為下對網民進行民事訴訟,但由於法例沒有說明網民的行為是否合法,禁令保留了版權商對網絡中介平台進行訴訟的機會和權利,亦容許它們在商業性侵權行為下對網民進行訴訟。這樣,法例不但可以大大減低網民的憂慮,還可以給予版權商一定的保障。

網絡中介平台當然不會歡迎這個建議,但既然它們已從網民的侵權行為獲取了直接的財務利益,要求它們與版權商分一杯羹亦非常合理。更何況,許多中介平台,如YouTube,已和版權商簽訂了授權協議,和它們分紅與否其實只是遲早問題。

總結

香港人一向善於解決問題,很多時候他們的爭拗就只是為了錢。所以,立法會現時的僵局並非牢不可破。如果政府仔細考慮五方持份者的不同利益,而不只顧抄襲英國新的版權豁免,我們也許可以找到適合香港特殊情況和政治環境的解決方案。

英國根本上沒有我們現時的政治困局,無論法例有什麼好處或寫得那麼漂亮,也解決不到我們當前的問題。更何況,版權制度改革應追求創新,而非注重抄襲。試問一個只顧「抄例」的政府又怎能說服大眾去尊重原作和保護版權呢?

(余家明,美國德克薩斯A&M大學法學院的教授,並任職其校的法律與知識產權中心聯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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