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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明年將推IPO註冊制

刊登於 2015-12-28

上海黃浦江的上海環球金融中心。攝:Feng Li/Getty Images
上海黃浦江的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兩月一度的會議上通過改革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決定,授權國務院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註冊制預計從2016年3月1日起生效,整體改革需時兩年。

在新制度下,計劃上市的公司將在深交所或上交所註冊,並遞交盈利狀況及相關資料。交易所將審查這些文件,在確保真實準確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同意上市。證監會強調,審核的重點在於信息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對企業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作判斷。該決定還要求國務院加強對 IPO 註冊制改革的監管,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

註冊制改革絕不是簡單的下放審核權力,而是監管方式的根本轉變,對股票發行審核的理念和方式將會發生很大變化。

「證監會發佈」微博

在 IPO 註冊制下,企業的上市效率將大幅提升,未來幾年可能會出現一波上市潮。不過,審批制改為註冊制,也意味著上市企業將不再得到監管部門的背書,投資者需自行判斷上市企業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並承擔風險。

隨著註冊制改革的推進,新股的定價將更加市場化,新股上市後溢價水平也將出現回落。此前,由於上市審批程序複雜且週期長,市場中新股稀缺,新股上市後都會受到市場追捧,出現較高溢價。同樣,在註冊制施行後,預料「借殼上市」的情況未來也會減少,目前因為具有上市公司資格而被熱捧的空殼公司,屆時很難再受到急於上市的公司的青睞,價值也將隨之下滑。

監管層最早在2012年表示,將加快 IPO 註冊制的準備工作。但由於股災等種種因素,這一計劃遲遲未落實。今年7月,中國政府再度叫停 IPO。至11月重啟 IPO 時,證監會還宣布取消以往新股申購預先繳款的制度,並表示將簡化發行審核條件、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加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同樣在11月,負責 IPO 審批的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被中紀委調查。

金融數據服務商 Wind 的資料顯示,2015年中國 IPO 總數為224,IPO 募集到的資金約為人民幣1578.29億元。IPO 制度改革後,這一數目還將大幅增長。

338
自1998年12月制定證券法以來,證券法分別在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2005年10月進行過修訂。證券法修訂草案共16章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

註冊制

證券發行註冊制又叫「申報制」或「形式審查制」,是指政府對發行人發行證券,事先不作實質性審查,僅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發行者在申報申請文件以後的一定時期以內,若沒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發行證券。在證券發行註冊制下,凡是擬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將依法應當公開的,與所發行證券有關一切信息和資料,合理製成法律文件並公諸於眾,其應對公布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公布的內容不得含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信息誤導。證券主管機關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其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發行人只要依規定將有關資料完全公開,主管機關就不得以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未達到一定標準而拒絕其發行。在一段時間內,在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註冊生效等待期滿後,證券發行註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是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態,也是很多國家普遍採取的證券發行監管方式。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在證券發行上均採取註冊制。(資料來自百度百科)

來源:華爾街日報南華早報路透社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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