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吳宗鑾:政府請勿拖香港創意工業後腿!

許多先進國家在加強對版權持有人的保障的同時,也會進一步豁免使用者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以務求平衡各方的權益。

刊登於 2015-12-08

一名年輕人在使用電腦。攝:Ed Jones/AFP
一名年輕人在使用電腦。

俗稱「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2014》表決在即,政府依然對網民的訴求視若無睹,執意推行一個較保守落後的版權條例,實在令人失望。

政府此舉無異於以拖字訣阻礙香港創意工業的發展。何以見得?這正是本文希望回答的問題。

版權法旨在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其合理性毋庸置疑,但版權並不是絕對權利,使用者的權利也應該得到尊重。這是因為絕大部分的創作,都是建立在前人的智慧之上,再加上創作自由及表達自由乃是基本公民權利之一,在保障版權持有人的權利之餘,一定要小心平衡使用者或創作人的權益。

隨着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侵犯版權的渠道和方式也日新月異,但同時資訊的流通也促成了創意產業的快速增長。有見及此,許多先進國家在加強對版權持有人的保障的同時,也會進一步豁免使用者的民事及刑事責任,以務求平衡各方的權益。打個比方,這情況有點像漁夫把漁網做得更大,卻將網眼也放大了,這樣捉魚的範圍雖然大了,但小魚卻可以逃出生天。

香港政府在這次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2014》採取的,其實也是類似這樣的策略。不過,我們認為,政府做的「公平處理」魚網面積做的是夠大了,網眼放的卻不夠大(只豁免戲仿、諷刺、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及「引用」等作品)。結果,版權持有人不打算捉的小魚,也可能因為不獲豁免(認真翻唱、同人誌和串流打機等)在新的版權法下被一網打盡。這種做法除了缺乏彈性外,更會引發寒蟬效應,令創作人因擔心誤墮法網而對創作卻步,或變相迫使二次創作非要搞笑或諷刺時事不可。

「公平使用」原則

「法政匯思」推動的「公平使用」原則,針對的正是這種「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的問題。簡言之,「公平使用」原則不就版權材料的使用目的而進行豁免,只要使用者「公平」地使用版權材料,就可以得到豁免。至於一件二次創作的作品是否「公平」地使用了版權材料,法庭考慮的因素包括了:

(1)作品使用該版權材料的目的,包括是否作商業用途;

(2)該作品的性質;

(3)使用版權材料的程度;及

(4)該作品對版權材料的潛在市場或其價值的影響。

讓法庭來決定何謂「公平」的好處是,不論侵權的行為如何日新月異,法庭可以靈活地審視當時的科技和社會環境來調整豁免的幅度。這樣可避免僅僅因為版權材料被用作某種未被豁免的目的(雖然對版權持有人的利益並沒有產生多少影響),卻造成作品被下架,甚至被裁定為侵權的情況。我們認為只有這樣,創作和表達自由才不會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最佳平衡。

「公平使用」原則其實已經被不少國家採用。包括創意大國美國、以色列、南韓、菲律賓和我們的鄰居新加坡,都引入了類似的原則。這背後的原因當然不僅僅和權利和自由有關。以美國為例,美國的年收入中以公平使用而獲得的收入佔超過4.5萬億美元。數據亦顯示,歷年來公平使用在美國創造了1100萬個就業機會,並對美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有顯著的貢獻。不僅對高科技企業有利,其他非依頼科技的行業亦得以受惠,這些數字表明,引入公平使用會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亦可平衡各相關持份者的利益。

有更好選擇,為何要過時方案?

既然有一個更好的選擇,為什麼政府還要採用一個過時的方案?「法政匯思」及其他民間團體如「鍵盤戰線」支持的修正案,如公平使用、個人用戶衍生、禁止合約凌駕條文等,事實上除了政府及少數建制派議員,並沒有聽見太多的,尤其是來自版權持有人的反對聲音。如果版權持有人都不反對,政府一味強調版權法過時,需要盡快更新,其他方案一概等法例通過後再諮詢的說法,是否只是輸打贏要的口實?

有人說創意工業是香港經濟的未來,但錯過這次機會後,到底我們還有多少時間可以浪費在尋求一個適合創意工業的土壤?

(吳宗鑾,執業大律師、法政匯思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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