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任建峰:高鐵一地兩檢與「嚴重精神病」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宋小莊在《明報》發表了一篇有關高鐵「一地兩檢」的評論文章,當中法律錯、邏輯錯,一位基本法研究者竟然能夠錯得那麼離譜?
圖為港深廣高鐵香港西九正在施工的地盤。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於12月2日在《明報》發表了一篇關於一地兩檢的評論文章。總結文章內有的陳述,宋的分析有兩大根本性的謬誤。

首先,宋完全漠視了《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內所列出的法律,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任何要額外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都只限於與國防、外交及其他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法律。第二十二條既禁止內地官方人員干預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務,亦要求他們要遵守香港法律,又列明內地人進入香港必須辦理批准手續。第一百五十四條指明,對於世界各國或各地區入境、逗留及離境,香港政府可實行入境管制。因此,任何出入境問題是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有關這些範疇的全國性法律不能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而《基本法》亦禁止任何不在其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行。

所以,在一地兩檢的議題上,內地官方人員(甚至是香港官方人員)不能在香港境內執行內地法律這個結論並不是宋所指摘的無理。這結論並不源於把「小口岸」說成是「大香港」的「空間幻想症」,而是源於《基本法》。這結論並不源於把某些執法權誇大的「事態幻想症」,而是源於《基本法》。這結論並不源於「越俎代庖」的「事類幻想症」,而是源於《基本法》。至於某些國家或地區能在一地兩檢上讓他國官員在境內執行他國法例(因為它們的法制、憲制沒有禁止這種安排),又或者內地境內能執行香港法律(理由同上),但香港就不能,這並不是因為任何人想阻礙「一帶一路」的發展。《基本法》明確地禁止有關安排,要實施這安排就要修改《基本法》。究竟為了一條鐵路去修改憲制是否恰當(遑論有關的修改能否通過),這亦是一個大家需要反思的問題。

第二,宋在其文章內亦聲稱,「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該行政區域圖不是香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其修改不受香港基本法第159條的限制。香港基本法第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中央政府可以發出指令,將西九口岸一小部分土地或空間劃歸由內地邊境檢查站使用。 」

這樣的斷章取義實在令小弟嘩然。先說宋引述的《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條文,其實在那句話前還有這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中英聯合聲明》第一條亦說明香港「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換句話說,當國務院訂下香港區域圖時,大前提就是香港必須包括以上提及的地域、不能在香港境內抽走任何土地。而區域圖亦只能把香港區域的外邊界訂下(國務院最終訂下的區域圖亦正只是訂下這外邊界)。至於宋引述那句《基本法》第七條,它其實跟着還規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然而,《基本法》已把國家在香港的土地權納入香港自治範圍內,內地官方沒有權去行使任何土地權。總結來說,宋提倡以中央去在香港內劃出一個小範圍為非香港的中國國土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憲制基礎。

法律錯、邏輯錯,一位基本法研究者竟然能夠錯得那麼離譜?不過這都算吧,因為大家(包括我所屬的「法政匯思」)都是在積極地嘗試找合憲的辦法去解決一地兩檢所帶來的問題。小弟對宋最失望的,就是他竟然在滿口歪理時仍大罵那些指出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是違憲的人士為「可能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病,香港有不少病患者」。這種輕佻、狂妄的言論不只是對不少香港人的一種侮辱、亦是在真正被精神病折磨人士的傷口灑鹽。

要就法律觀點理性地辯論,小弟隨時奉陪。但我要求宋小莊好好懺悔,就自己的狂言向香港人及精神病患者道歉。

註:以上只代表筆者的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他所屬律師行的意見。

(任建峰,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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