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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罕見地為錯判登報公開道歉

刊登於 2015-09-09

安徽省高院為錯判登報公开道歉,律師稱屬中國首例攝 :Carlos Barria/REUTERS
安徽省高院為錯判登報公开道歉,律師稱屬中國首例

9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官方媒體《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向該院在2012年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錯判的19人公開道歉。本案代理律師王錄春稱,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為「全國首例」。

這19人所涉的案件是「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該案涉及中國的「灰色經濟」,即為一些無法獲得大型國有銀行貸款的小型企業提供資金。

2010年1月,亳州檢察院以吳尚澧(本案主犯,興邦公司原董事長)等39人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2011年3月,亳州中院判處吳尚澧死刑,其餘被告人死緩、無期、有期徒刑等,但吳尚澧等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安徽高院維持了吳尚澧的死刑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理由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審本案,並於11月改判吳尚澧等人1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檢察機關還撤銷對邱超等19人的起訴。隨後,這19人申請國家賠償,安徽高院經庭審裁定賠償。

我院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已向邱超等19位賠償請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現以此公告為他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他們賠禮道歉。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晚報》刊登公告

中國的法院受制於政治因素,以及司法程序中過於依賴口供而非實證,因此重大案件的錯判並不少見。而法院在平反一些冤案後,也很少進行過公開道歉。公眾較熟悉的「呼格吉勒圖案」、「趙作海案」等平反之後,當地法院雖有道歉,但採用的都是相關領導登門「鞠躬致歉」的方式。

在1994年通過的中國《國家賠償法》中,便已經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內容。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後,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還明確了國家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是,由於法律對於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及影響範圍沒有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賠禮道歉」長期處於尷尬的地位。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認為,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威。他同時指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不僅是對當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於當事人重新融入工作。時評人倪恆虎則撰文稱,除了國家賠償和道歉,還必須分析錯判原因,對製造冤假錯案的相關人員進行追責,並且「不讓追責成為道歉的絆腳石」。

1836
因本案蒙冤的19人中,最短的被羈押548天,最長的被羈押達1836天。

聲音

安徽高院的這種道歉,應該被視為中國司法系統在對待其錯誤時取得的進步,具有標誌意義。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教授顧成良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是法律賦予受害者的權利,且已執行多年。然而,行使這項權利的人卻少之又少,以至於安徽高院成為「全國首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身處強勢地位,一些司法人員以尊者自居,往往忽視受害人訴求。

《北京青年報》評論員 樊大彧

古人説:「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現代法治也是如此:法治不可能100%杜絕冤案,而是在出現冤案之後有成熟救濟渠道。

《新京報》社論

中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經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國家賠償法》分總則、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其他規定、附則6章42條,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是對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隨着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侵權的機會以及可能性在逐漸增大。《國家賠償法》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價值取向所決定的,如保障公民權利、調整公私利、規範國家權力等。(資料來自百度百科)

來源:亳州晚報京華時報BBC中文網澎湃新聞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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