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官方媒體《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向該院在2012年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錯判的19人公開道歉。本案代理律師王錄春稱,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為「全國首例」。
這19人所涉的案件是「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該案涉及中國的「灰色經濟」,即為一些無法獲得大型國有銀行貸款的小型企業提供資金。
2010年1月,亳州檢察院以吳尚澧(本案主犯,興邦公司原董事長)等39人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2011年3月,亳州中院判處吳尚澧死刑,其餘被告人死緩、無期、有期徒刑等,但吳尚澧等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安徽高院維持了吳尚澧的死刑判決,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理由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審本案,並於11月改判吳尚澧等人1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檢察機關還撤銷對邱超等19人的起訴。隨後,這19人申請國家賠償,安徽高院經庭審裁定賠償。
我院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已向邱超等19位賠償請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現以此公告為他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他們賠禮道歉。
中國的法院受制於政治因素,以及司法程序中過於依賴口供而非實證,因此重大案件的錯判並不少見。而法院在平反一些冤案後,也很少進行過公開道歉。公眾較熟悉的「呼格吉勒圖案」、「趙作海案」等平反之後,當地法院雖有道歉,但採用的都是相關領導登門「鞠躬致歉」的方式。
在1994年通過的中國《國家賠償法》中,便已經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內容。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後,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還明確了國家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是,由於法律對於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及影響範圍沒有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賠禮道歉」長期處於尷尬的地位。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認為,安徽高院的這一做法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威。他同時指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不僅是對當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於當事人重新融入工作。時評人倪恆虎則撰文稱,除了國家賠償和道歉,還必須分析錯判原因,對製造冤假錯案的相關人員進行追責,並且「不讓追責成為道歉的絆腳石」。
聲音
安徽高院的這種道歉,應該被視為中國司法系統在對待其錯誤時取得的進步,具有標誌意義。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是法律賦予受害者的權利,且已執行多年。然而,行使這項權利的人卻少之又少,以至於安徽高院成為「全國首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身處強勢地位,一些司法人員以尊者自居,往往忽視受害人訴求。
古人説:「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焉:過也,人皆見之;更也,人皆仰之。」現代法治也是如此:法治不可能100%杜絕冤案,而是在出現冤案之後有成熟救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