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紀念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4日審議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將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社會危險性的4類刑事罪犯實行特赦,草案預計會於8月29日表決通過。這將是中國時隔40年後再次實行特赦,也是首次公開特赦,中國曾於1959至1975年間實行7次特赦,但均未公開宣布。而朝鮮、韓國今年8月也為慶祝光復分別實行了特赦。
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中國1954年制定的憲法即有特赦規定,此前7次特赦主要針對戰爭罪犯,而本次特赦對象則是4類刑事罪犯,主要基於人道主義考量。《草案》規定,特赦的第一類罪犯是參加過中國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第二次國共內戰)的服刑罪犯;第二類是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第三類是年滿75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第四類是犯罪時不滿18週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草案》也規定,對犯有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則不予特赦。
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罪犯,其刑罰相當於已執行完畢,今後不能重新追訴。根據現行中國憲法規定,特赦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有學者認為,特赦體現國家對參加正義戰爭行為的認可,亦能體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但也有人認為,特赦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和記者高瑜等持不同政見者才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