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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湘:為什麼同性婚姻在美國能合法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意味着美國持續了20多年的「文化戰爭」最終以保守派的失敗而告一段落。

刊登於 2015-07-31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夫婦擁有的憲法權利在全國範圍內結婚,圖為加州同性戀慶祝活動的彩虹標誌。攝:Elijah Nouvelage/Getty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夫婦擁有的憲法權利在全國範圍內結婚,圖為加州同性戀慶祝活動的彩虹標誌。

日前,美國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4票反對作出判決,裁定憲法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此前美國已經有37個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宣布同性婚姻合法,這一判決意味着其他14個州對同性婚姻的禁令隨之撤銷,美國由此成為全球第21個完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這也是美國社會的大勢所趨。2014年的一次蓋洛普調查表明,55%的美國人支持同性婚姻,而在18歲到29歲的年輕人中間,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高達80%。

2013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就曾經以5票贊成、4票反對作出判決,裁定1996年實施的《婚姻保護法》違憲,該法律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使同性伴侶只能止步於「民事結合」,無法擁有異性夫妻具備的多項權利和福利。這項判決同時也裁定加州禁止同性婚姻的“「8號提案」違憲。不過,最高法院當時並未正式裁定同性婚姻是否合憲,他們也並不急於就此最終表態。

但是,2014年11月,素以保守著稱的美國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維持了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和田納西州的同性婚姻禁令,導致同性婚姻的官司再次打到最高法院,迫使最高法院對此正面回應。

保守派與進步派各執一詞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當代美國社會的一件大事,其意義絕不僅限於同性戀群體的婚姻權利。事實上,它意味着持續了20多年的「文化戰爭」最終以保守派的失敗而告一段落。

「文化戰爭」是指冷戰結束之後,美國保守派和進步派之間就美國社會價值觀問題而展開的激烈交鋒。保守派認為,美國歷史上是一個基督教文化主導的國家,今後也應當以基督教原則來指導立法、司法和政策制定,以維持傳統社會價值。進步派則認為,美國一直是一個具備多元宗教、多元文化和多元價值的開放國家,不能將基督教定於一尊,更不能讓基督教干涉立法、司法和政策制定。進步派也批評保守派對基督教教義的正統派解釋違背了基督教的真正精神。

1990年代,保守派處於咄咄逼人的進攻態勢。這是因為,保守派背後是聲勢浩大的「宗教右翼」的新教福音派運動,它是列根領導的保守主義政治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保守主義者在國際上贏得了冷戰,在美國國內用新自由主義的經濟政策取代了進步派支持的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政策,接下來要在文化和社會價值領域乘勝追擊,徹底掌握話語權,規劃美國未來的發展方向。

同性戀在保守派眼中不啻洪水猛獸。1989年,保守派政客威廉•丹尼梅爾(William Dannemeyer)出版了著作《大地上的陰影:美國的同性戀》(Shadow in the Land:Homosexuality in America),聲稱同性戀顛覆基督教倫理準則,威脅家庭價值觀,美國有必要恢復禁止同性戀。對愛滋病的恐懼和錯誤認識更是導致了同性戀在美國的長期污名化。

愛滋病最初被命名為「男同性戀者免疫缺陷症」,后來在很長時間裏被稱為「男同性戀者的瘟疫」。對愛滋病的歧視和對同性戀的憎惡交織在一起,難解難分。來自北卡羅萊納的共和黨參議員杰西•赫爾姆斯(Jesse Helms)公開宣稱愛滋病是上帝對同性戀的懲罰,強烈反對美國政府資助有關愛滋病的研究。在保守派的壓力下,美國從1987年開始長期禁止HIV病毒攜帶者和愛滋病患者入境,是全球少數實施此項禁令的國家,直到2010年1月才予以廢止。

「反同」反而推動了同性戀議題

隨着醫學研究的進展,美國公眾對愛滋病的認識漸趨理性,不再將其與同性戀掛鈎。但是,保守的宗教右翼從傳統倫理角度對同性戀的攻擊仍然非常強勁。在21世紀初,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美國還是一件不可想像的事情。

然而,正如加拿大社會學家蒂娜•費特納(Tina Fetner)在2008年出版的著作《宗教右翼如何塑造了同性戀行動主義》(How the Religious Right Shaped Lesbian and Gay Activism)中所述,保守派的反同性戀運動,反而推動了同性戀權利運動的發展。本來,同性戀者最大的困境與其說是被公眾歧視,不如說是被公眾忽視,他們也很難具備足夠資源來吸引公眾關注。反同性戀運動恰好具有雄厚的社會資源,能夠將關於同性戀權利的議題持久地置於美國公眾的視野之內。

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成功之處,在於讓很多美國人相信同性戀者是一個少數族群,類似於猶太人、黑人或亞洲人。大多數同性戀者並非主動選擇其身份,而是很大程度上由遺傳基因決定。正如膚色不該成為歧視理由,同性戀也不該受歧視。通過這種身份界定,同性戀權利運動找到了和1960年代風起雲湧的美國民權運動的契合點。美國公眾對同性戀的看法也越來越趨於正面。

同性戀者爭取婚姻權利的運動,主要基於三點理由:一、婚姻是一項基本權利;二、否定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利對他們及其撫育的子女造成了嚴重傷害;三、同性戀婚姻不會傷害異性戀婚姻。2008年11月,加州通過了只認可一男一女婚姻合法的州憲法「8號提案」,同性戀權利運動團體為此提起訴訟,其代理律師西奧多•奧爾森(Theodore Olson)稱這起訴訟關涉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宣布的「平等法律保護」,而同性婚姻是當代的民權運動。經過漫長的訴訟進程,最高法院最終在2014年裁定「8號提案」違憲。

值得一提的是,西奧多•奧爾森在政治上持保守派立場,曾經在小布殊政府擔任聯邦檢察總長。他因為受理這起訴訟和很多保守派朋友決裂。這說明了在社會意識的巨變之下,保守派也不可避免地走向分化。

「同性」伴侶在中國缺乏公共空間

同性婚姻得到當今美國多數公眾的認可,標誌着進步派在「文化戰爭」中的勝利。美國社會將會繼續保持多元性和開放性,而不是像保守派所期望的那樣,將正統派的基督教教義定於一尊。

反觀中國,雖然在1997年取消了《刑法》中常常用於懲罰同性戀者的流氓罪條款,2001年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名單中剔除,分別實現了同性戀的非罪化和非病理化;但是對同性戀群體的權利保護依然相當不足。無論是基於傳統倫理,還是出於對愛滋病的非理性恐懼,很多民眾對於同性戀持有強烈的負面看法,甚至有公眾人物斥責同性戀是犯罪。

2011年6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決議,賦予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同等權利,中國對此投了棄權票。這足以說明中國政府對同性戀群體的態度,雖然不禁止,但是漠視其權利。

2014年,湖南省民政廳拒絕了一份成立同性戀組織的申請,理由是同性戀「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這意味着在當今中國的制度環境下,不存在一個類似於美國的公共空間,可以將同性戀個體的訴求凝聚成一場權利運動,從而逐漸贏得主流社會的認可。

中國也缺乏從法理上保護「少數」的傳統,對「少數」的保護主要基於「法外開恩」的政策照顧,而不是像美國那樣可以基於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為保護「少數」提供法理依據。這使得在中國甚至難以發生「文化戰爭」,因為要求多元文化和多元價值的聲音,幾乎註定了未戰先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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