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兩年多,由2013年開始至2015 年中的第三次政改,當中更經歷過79天的公民抗命佔領行動,肯定會是香港社會發展的分水嶺。由1949年新中國成立及英國政府在二次大戰後在香港推行的另類非殖化,(即不進行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令殖民地能最終走向獨立,而只是推行經濟及社會改革),香港社會的常態逐漸形成。
常態是一種狀況,因其持續出現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而被人們普遍接納為必然會出現的現象。常態甚至被認為是正常的狀態,成為了一種規範標準。掌握事物的常態有幾重意義。首先,這有助我們推算事情出現的可能性有多高。屬常態的,出現的機會是極之高。另外,常態會被用來批判非常態的情況,因有些人是會以常態來作為規範的指標的。非常態的會被視為不正常、不道德,甚或是叛逆。認同常態的,可能會用方法嘗試把非常態的扭轉變回常態。還有,人們也可以用常態來作為反思自己現有想法的一面鏡子,尤其是自己的想法與常態存在差異。人們可思索如何自處,是讓自己回歸常態,或是接受自己處於非常態的境況但不求變,還是要把常態改變,建立與自己想法相符的新常態。
但由過渡期開始,至回歸之後發展至今,一種替代原有常態的香港社會新常態在湧現中,而2014年的雨傘運動可能就是那條劃分新舊常態的分界線。這新常態仍在成形過程之中,在不同層面,或許與原有的常態能同時在香港社會內見到,還未能取代原有的常態成為主流,但取而代之之勢卻肯定已形成了。這新常態也可能包含了更加新的元素,而這些新的元素在一些條件下,有可能把新常態進一步改變為新新常態。
要了解香港社會的新常態,我們要先了解香港社會過去的常態是如何,並為何及什麼導致常態改變,令這些新常態出現。在分析了香港社會新常態的內涵及它是如何形成後,各方才有基礎思索如何面對及回應。
在分析香港社會的新常態,我嘗試盡能力客觀,而少作價值判斷。不過對一個參與香港民主運動那麼長及深的人,要把自己完全抽離於價值判斷,尤其是那些激發我能那麼投入於香港的民主發展的價值和信念,或許是不可能,也不一定需要。因為常態的分析,也可能難以避免涉及價值判斷,因人們會用常態來審判不符常態的現象及用方法去把它們納回所謂常態的正軌。故我歡迎大家以批判的態度看我對香港社會新常態的分析,甚至此常態與新常態轉換的分析框架。本文先論述其中兩個新常態的現象。
(一)由恐共到抗共
不少港人的上一代是來自大陸的移民,都是為了尋找更好的生活而來到香港。在中共取得中國的統治權前後,更是有大量內地人湧入香港,逃避共產政權的統治。到了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由內地偷渡來香港的人沒有減少過。在香港社會內,或許未至於是抗共,但恐共的情緒是的而且確是相當普遍的。這也是為何鄧小平要創制「一國兩制」,在統一的中國之下,讓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不用實行大陸的那一套,並起碼容許港人繼續批評中共。在恐共思維下,不少有能力港人都取得外國護照,自備退路。
中共的目標是希望透過讓港人治港,由中共所信任的那一位港人來當特首,並由他來領導香港實行高度自治,恐共的情緒自然就會過去,換回的是港人人心回歸,也就是港人會變為熱切擁護中共的主權統治。中共所希望的社會新常態是由恐共變為擁共,但事情卻不按中共的意願發展。
或許到現在也還未發展至為抗共,但回歸之後恐共之情肯定沒有減退過,不然也不會出現2003年反23條立法的50萬人大遊行及2012年的反國教科的大型社會運動。但中共沒有履行承諾讓港人在2017年實行真正的普選,暴露了中共在「一國兩制」下所可能容讓港人有的高度自治的真正界線,抗共的情緒及香港社會內與中共對抗的政治力量,卻肯定已在形成中。對抗不一定要是以暴力形式去衝擊政權,但越來越多港人會拒絕服從中共及特區政府所定下的不公平規定去處理公共事務,不服從及公民抗命會變得更普遍。
港人雖然恐共甚或抗共,但卻不代表他們要把他們香港人的身份與中國人的身份切割。或許不少港人會視自己為香港人並把這身份置於中國人的身份之先,但他們仍是以身為中國人為傲。不過他們所認同的中國,不一定是中共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包含中國文化、人民及地土的中華中國。這從港人關懷全世界任何地方的中國人的苦難及二十多年來都沒有忘記「六四」就可看到。港人也會為全世界任何地方的中國人的成就而感驕傲。
到現在為止,香港脫離中國自成一國,也就是港獨的意識還不是太強。但在抗共的新常態下,我們卻可看到一種更強烈的意識在形成中,尤其是在年輕的一代。雖然他們出生時香港已是中國的一部分,他們理應有較強的中國認同感,但荒謬地他們卻是中國意識最薄弱的一群。把香港與中國切割,即使在政治上難以實行,但在港人身份認同的意識上,這思潮卻已在香港社會新常態內種下了走向新新常態的種子。
(二)由自由意識到權利意識
雖然港英殖民政府也是專制的政權,但因自知缺乏來自人民授權而有的認受權威,故容讓港人在生活上有相當大的自由度。這也建立起港人珍視自由的核心價值。雖然殖民政府有着各樣的權力,包括政治、經濟、法律上的權力去限制甚或收回港人享有的自由,但都是備而不用。不過一旦人們行使自由時超出了殖民政府所能接受的界線,這些自由是沒有太大的法律保障的。
但從1990 年制定了《人權法》開始,港人珍視的自由終受到法律的保障,轉化成為人權。權利與自由最大的分別是在於多了一重法律保障。若一項自由成為了人權,保障與否就不再是政府的酌情決定,而是政府的法律責任。政府更有責任不去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權,不然公民就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挑戰政府的決定。
港人的自由意識也逐漸轉化為權利意識,越來越多港人意識到他們是可以透過法律的程序去保障自己的自由,這從越來越多涉及人權的訴訟出現可看到。另外,2003年的反23條立法的七一大遊行,更見證了港人已具有意識以社會行動去捍衛他們的基本人權。過百萬人參與過「雨傘運動」的佔領行動去爭取平等的政治權利,展示港人的權利意識達到新的高峰。
港人的權利意識也由公民及政治權利層面擴展至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層面。這意味着港人更敢於以法律途徑甚或社會行動去挑戰現行不符基本人權標準的制度、法律或政策的情況。但反過來,特區政府對公民越來越強的權利意識卻缺乏足夠認知,往往只是對基本權利做到最起碼的保障,有些時候更以管治之便或過分地重視社會秩序,凌駕了權利保障。這令公民與政府之間因基本人權受到不合理限制而出現越來越多爭拗。
(戴耀廷,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發起人之一)
讀者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