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利用其国际人脉,积极游说多个国家及境外势力对中国及香港特区政府实施制裁,同时透过旗下《苹果日报》煽动市民上街抗争及与政府对抗,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经历长达156天审讯后,黎智英被裁定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一项串谋刊登煽动刊物罪共三罪罪名成立。
法庭在判刑理由书中指出,黎智英所涉两项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罪的串谋行为经过精心策划且早有预谋,属严重及重大罪行,量刑起点定为15年;法庭并明确认定黎智英为各项串谋的“主脑及推动力量(the mastermind and the driving force),在多项加重因素影响下,最终判处其监禁20年(其中包括串谋勾结罪的17年监禁)。而另外8位被告也统一以15年作为量刑起点。
本文聚焦原讼法庭对黎智英的判刑及其他被告的量刑,拟从事实背景及法律原则适用层面,论述至少三处值得商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