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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香港公民自衛權之淪喪:析「721非白衣人暴動案」判決將受害者定罪之不當

唯有法庭在每宗案件中堅守法律原則,方能真正實現陳法官所期盼的法治彰顯與社會癒合;否則適得其反。

香港公民自衛權之淪喪:析「721非白衣人暴動案」判決將受害者定罪之不當
2019年7月21日,香港元朗,大量白衣人持械毆打市民,致多人受傷。圖:端傳媒

2019年7月21日之元朗事件,堪稱香港「反逃犯修例運動」(或稱「反送中運動」)的分水嶺。當晚,為數大約一百名與親北京團體或人物關係密切[1]的白衣人,手持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藤條、木棍和其他武器,以「保衛元朗」為名,聚集於香港鐵路元朗站內,對民眾展開無差別的兇殘襲擊。香港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裁定部分白衣人暴動罪成時形容,此為「無的放[矢]的集體私刑」[2],並於其後總結,這些白衣人「向車站範圍及車廂範圍的人無差別地刻意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目的是要令對方受驚及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一些人的身體也確是受到嚴重傷害」[3]

然而,香港警方當晚遲遲未到場介入[4],令人質疑其是否默許暴力行為,徹底改變了社會大眾對香港警隊的認知,而且是次在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無差別襲擊在香港社會造成廣泛「道德震撼(moral shock)」[5],使示威者的激進行動越加獲得正當性和(尤其是基層)市民支持[6],從此成為民眾動員對抗當局的重要觸媒。事後多份警政和傳播學文獻指出[7],元朗襲擊事件引發了對白衣暴徒與警方的雙重憤怒,抗議對象開始從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轉向對抗警方權威。警方未能迅速制止疑似三合會成員的暴力襲擊,被廣泛解讀為警方與黑社會之間存有故意且腐敗的勾結,民眾對警方合法性的信任迅速崩潰,進而推動社會的激進化。

諷刺地,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卓廷》[8]一案中,竟指當日於元朗站付費區閘內範圍被大批白衣人襲擊的市民,其中包括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曾與白衣施襲者對峙或嘗試擲物、射水還擊,所以同屬暴動一員。陳法官達至此結論的推論過程不但充斥原則性與邏輯錯誤,更未能正視事件中一眾「非白衣人」被告人所面臨的即時且非法暴力威脅。依據普通法,自衛是一項普遍適用的辯護理由,允許個人在遭遇非法侵害時,採取合理且必要的防衛措施以保護自身及他人安全。

在元朗事件中,被告人身處突發的暴力情境,面對白衣人的無差別襲擊,其反應乃出於保護自身及他人的合理需要。本文批評,陳法官以事後孔明的標準,苛求被告人的行為,忽略其作為普通市民在危機下的自然反應,對自衛行為之必要性與相稱性未能準確判斷,判決存有嚴重法律誤解,未能適切反映事件背景與法律原則。執筆之時,《林卓廷案》中全數七名報告人都已提出上訴,陳法官的誤解若不予匡正,長此以往將致使公民將來在目睹弱者受攻擊時,不再敢挺身而出相助,唯恐自身反成檢控與懲罰的對象,實乃社會公義與法治之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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