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香港曾經有過禁制令限制歌曲傳播嗎?禁制令到底是什麼?
法律關注團體「法夢」成員、青年法律學者「腸」(筆名)表示,禁制令較常見於商業案,較少與刑事或警權有關係。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限制一首歌曲的傳播,是一種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只在香港,在英國也難見到先例。
禁制令其實是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結果,違反禁制令,構成藐視法庭罪,最高判監七年,英國法例中,最嚴重的藐視法庭罪(如做假證等),最高判監兩年。香港曾經有過部分禁制令申請成功的先例:
2008年1月,高等法院批准律政司就禁止民間電台的禁制令申請,法官馮驊表示,接納律政司提出的禁制令申請,因電訊頻普控制是有需要的,以免影響航運及救護通訊;雖然現時沒有法律真空,但若果不頒布禁制令,就會出現法律缺口。若法庭接納民間電台繼續廣播,等 同接受有條件地犯法。並重申判決基於法律和公眾利益,沒有政治考慮。禁制令為期8日,其後高等法院以無證據證明民間電台繼續廣播會對公眾造成實質損害為由,拒絕延長禁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