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庭後方的旁聽席起身,我走上法官通道,朝法檯的方向前進。坐上法檯,過去僅能從身後看著被告的背影,如今看清了被告的面容。不僅是視線的轉換,也是身份的轉變,我不再是法庭的紀錄者,而是定人生死的判官。
為讓不同生命與社會經驗的國民參與審判,並使法庭活動更加透明,台灣將於2023年元旦起,正式施行《國民法官法》。依據規定,國民法官制度初始適用範圍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自2026年起,進一步將所犯本刑最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納入審判。只要國民年滿23歲,並在地方法院管轄區連續住滿四個月以上,就有資格獲選為國民法官。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年滿23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符合以上三種基本資格,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但以下六條件者不得擔任:自身因素(如褫奪公權)、身心因素(受輔助宣告)、未完成國民教育者、與案件有關、不能公平審判,及具法政軍警執業的人。
在國民法官正式上路前兩年,台灣各地法院緊鑼密鼓展開模擬法庭,將過去定讞的刑事案件加以改編,並邀請國民上場實際操演,希望從中發現問題,進而改善審判流程。
這年,我在3月及12月,分別參與兩場位於台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的模擬審判。過去,我多次以紀錄者身份旁聽審判,而這次,我將以國民法官的身份,權衡眼前證據的砝碼,及被害者的正義,眼前的天平該如何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