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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反修例運動示威者,分拆至不同法官,造成的刑期差異是否有違「一致原則」?

香港普通法下的「一致原則」應如何指導法官量刑?

反修例運動示威者,分拆至不同法官,造成的刑期差異是否有違「一致原則」?
2019年8月12日,香港尖沙咀,反修例運動期間,警方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

(黃啟暘,法律評論人)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曾在今年(二○二二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強調「被定罪的被告人會被處以與其罪行相稱的懲罰,不過重,亦不過輕」,形容這是「作為法官的工作」,即使是在「源自2019年社會事件的案件或國家安全案件」中,亦無二致。

在刑事法律眾多範疇中,判刑法(law of sentencing)可謂與公民權利最切身相關,法官席前的刑事被告,離被國家權力強制剝奪其人身自由,只半步之遙。偏偏量刑過程必須考慮的因素變量之多、種類之繁,幾乎涵蓋受刑人的一生。假如法官思路稍欠嚴謹,判刑就(自覺或不自覺地)成了實現個人政治喜好的工具,而非真正敏感地回應每一宗案件獨特的案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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