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聯辦日前在香港舉辦關於港區國安法立法的座談會,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和負責草擬法案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也從北京來港出席座談。據《明報》報導,張勇在座談會上說,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無權管轄,只有中央才有權力,並認為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干涉,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投書端傳媒,指出張勇對司法獨立的理解,並不是普通法下司法獨立的運作方式,如果削弱香港法院的權力,對司法獨立進行干預,一國兩制便無法再維持下去。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港出席座談會時發言,就國安法的法律問題指出三點:第一,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關係;第二,法官的任命是一個政治過程,由特首任命法官與司法獨立沒有關係;第三,不容許外籍法官處理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可避免雙重效忠的問題,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更好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本著同業討論法律問題的精神,筆者就這三點作出回應。
司法獨立和管轄權
司法獨立和管轄權沒有必然的關係,卻有互動的關係。若果法院的管轄權只限於一些無關痛癢的案件,司法獨立便形同虛設。若果將一些本來應該由法院審理的案件,剔除於法院的管轄權範圍內,自然也會影響到司法獨立。刑法涉及人身自由,當政府透過刑法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時,獨立的法院在這方面便發揮重要的角色;將嚴重影響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剔除於法院的管轄範圍內,令受影響人士不再得到獨立的司法機關的保障,自然影響到司法獨立。國內對司法獨立的理解只限於獨立的審判權,普通法的司法獨立的理解是更為寬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