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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制度性崩壞的香港警隊,需如何汲取國際改革經驗?

警隊的制度性崩壞下,雖然成立獨立監警制度困難重重,有政治的原因,亦有現實的考慮,但起碼這些現實的考慮是可以解決的。

制度性崩壞的香港警隊,需如何汲取國際改革經驗?
2019年6月21日,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

過去幾天,特首林鄭月娥多番為《逃犯條例》修訂帶來的爭議致歉,稱希望社會的撕裂可儘快修補。然而,當被記者問及會否下台或接納市民的其他訴求時,她卻大耍太極或藉詞推搪。例如在被問及會否調查警方6月12日的失當時,她稱現行的警察內部監察制度行之有效,監警會也會公平公正跟進個案。事實上,經歷過2014年雨傘運動的市民都知道這是一個「謊言」。

根據監警會的報告,當年大量的投訴最後只有4項獲證明屬實,而證據確鑿的前警司朱經緯毆打路人案亦曾一度被「投訴警察課」指為「無法證實」。五年過去,我們也沒有看到警方在處理遊行示威活動時有任何改善之處,從6月12日的行動可見,警隊濫用武力的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

政府要修補撕裂,就必須要正視問題。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警隊的問題上,我們需要制度性的警務和監警改革。

北愛爾蘭的大和解 -《貝爾法斯特協議》後的警務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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