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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長盧偉聰:現場有暴動,不等於說整個公眾活動是暴動

警方目前一共拘捕32人,包括:15名示威者,涉及暴動及暴力罪行,當中有5人與暴動有關;在活動周邊則拘捕17人,涉及未能出示身份證及遊蕩罪等。

警務處長盧偉聰:現場有暴動,不等於說整個公眾活動是暴動
2019年6月17日,盧偉聰於警察總部會見傳媒。

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示威仍然持續,警方應對手法備受猛烈批評,包括發射約150枚催淚彈、20發布袋彈及數發橡膠子彈,被指清場期間使用過度武力攻擊示威者和傳媒人士;上周警務處長盧偉聰甚至以暴動罪拘捕部份示威者,並將事情定性為暴動。市民針對政府的訴求亦由當初只是撤回修例,增加至撤回暴動定性及追究警方責任。

盧偉聰突然於今晚9時15分在警察總部見記者,終延至9點18分才開始,過程持續23分鐘。盧偉聰表示,坊間對其暴動的說法有「誤解」及「有不少意見」,故現身「澄清」。他表示,有人以磚頭、鐵枝、鐵馬等衝擊警方,導致警方要驅散人群與平息暴亂,當日所指的是某部份示威者干犯暴動罪行,他強調和平示威者,毋須擔心會觸犯暴動罪行,「立會現場有暴動,不等於說整個公眾活動是暴動」。

他表示,現時已拘捕涉及15名示威者,涉及暴動及暴力罪行,當中有5人涉嫌與暴動有關;在活動周邊地方則拘捕17人,涉及其他罪行,包括未能出示身份證及遊蕩罪等。盧偉聰又指,「暴動罪門檻非常高」,會盡快與律政司檢視證據,諮詢其意見才能決定是否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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