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佔中案」九名被告被法庭裁定最少一項「公眾妨擾」相關罪名成立,戴耀廷、陳健民均獲判16個月、8個月刑期,兩罪同期執行;邵家臻、黃浩銘亦並罰兩罪,各判8個月監禁;朱耀明、鍾耀華、李永達均獲判緩刑,無需入獄;張秀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因需做腦部手術,延後至6月10日判刑。
端傳媒邀請法律團體「法夢」對法庭給出的量刑判詞進行梳理及分析,希望以較淺白方式呈現是次判刑理由和其可爭議之處。
1. 怎樣才會干犯「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煽惑作出公眾妨擾罪」?
「公眾妨擾」即作出法律並無授權的行為,對公眾生命、安全、健康、財物或舒適構成危險,或對公眾行使公眾人士共有的權利造成妨礙,並知悉或應合理地知悉該行為會造成相關後果(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