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評論| 法夢:六問解讀佔中案量刑判決

抗議行為對公眾造成傷害的程度,固然是法庭作整體量刑決定時必須納入考慮的事項。然而,即使抗議行為對公眾造成的不便,達到「過份」及不合比例的程度,亦不必然使公民抗命或其他基於良好犯案動機的減刑理由失去效力。

法夢:六問解讀佔中案量刑判決
2019年4月27日,佔中案九人早前被裁定罪成,當中四人包括戴耀廷及陳健民分別被判監18個月,邵家臻及黃浩銘則分別囚8個月。懲教署今日(27日)將陳健民帶上囚車從荔枝角收容所帶到其他監獄服刑。

編者按:「佔中案」九名被告被法庭裁定最少一項「公眾妨擾」相關罪名成立,戴耀廷、陳健民均獲判16個月、8個月刑期,兩罪同期執行;邵家臻、黃浩銘亦並罰兩罪,各判8個月監禁;朱耀明、鍾耀華、李永達均獲判緩刑,無需入獄;張秀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因需做腦部手術,延後至6月10日判刑。

端傳媒邀請法律團體「法夢」對法庭給出的量刑判詞進行梳理及分析,希望以較淺白方式呈現是次判刑理由和其可爭議之處。

1. 怎樣才會干犯「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煽惑作出公眾妨擾罪」?

「公眾妨擾」即作出法律並無授權的行為,對公眾生命、安全、健康、財物或舒適構成危險,或對公眾行使公眾人士共有的權利造成妨礙,並知悉或應合理地知悉該行為會造成相關後果(註1)。

本刊載內容版權為 端傳媒編輯部 或相關單位所有,未經端傳媒編輯部授權,請勿轉載或複製,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