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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anggubv,回應《李宇森:香港法治的最大迷思──少談自治高舉法治,可能嗎?》
最近看英國歷史,感受最多的是他們的實用主義。英國的普通法沒有提綱挈領的憲法做基礎,大憲章是從限制國王的權力開始的,一步步在需要的時候通過具體案例和判罰樹立規則。很多當時不可想像的事情,隨着時間過去而變成現實。
英國樹立了法治的原則,但這個原則是在樹立後由學者總結出來的。在樹立前和樹立時,強調的不是平等,也不是自治,而只是一部分新貴族要求分享國王和老貴族的統治權力。成功之後,又有新的利益集團比如工會的加入,不斷地分權。知道二戰時期,才將公民權利推行至包括女性等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