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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減低香港立法會法定人數,違憲不違憲?

若法定人數變為20人的修訂是違憲,假如在某條法案進入全委會階段時有議員要點人數,而人數少於35,那麼通過了的法例是否有效,便大成疑問。

吳靄儀:減低香港立法會法定人數,違憲不違憲?
2017年12月15日,民主派議員在立法會會議廳外拿著反對修改《議事規則》的橫額,並高呼口號抗議。

【編者按】香港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案,主要為建制派為阻止議員拉布而提出。12月15日,在多名民主派議員被逐出會議廳的情況下,修訂獲得通過。民主派正商討提請司法覆核,建制派亦擬提請人大釋法。更多關於《議事規則》修訂的內容,請參閱我們早前的報導

建制派議員提案修改《議事規則》,將立法會會議中「全體委員會」部分的程序的法定人數減至20人。由於立法會有一半議席由功能組別產生,建制派只要盡責出席會議,民主派便無法藉點人數造成流會而阻礙官方項目通過。減低法定人數,實在是方便建制派不必分配那麼多人手留守議會。

然而,改變法定人數並非修改議事規則那麼簡單,問題是此一修改是否違反基本法,若違反,則修正案通過也屬無效,將來在立法程序中會遭到議員挑戰不夠法定人數,因而無權通過法案。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其實主席有責着議員先弄清楚,事至如今議員必須考慮清楚才投票。先前立法會主席取得的法律意見表示,「全體委員會」是立法會會議的一部分,第75(1)條所規定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同樣適用。減低法定人數違憲。但建制派議員另尋法律意見,認為立法會有權自行修改,並不違憲。誰的意見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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