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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回應陳文敏──避免挑戰權威,釋法討論將入死胡同

人大釋法效力的問題並不是追溯力的問題,而是法律解釋的權威問題……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裁定四名議員未能符合就職宣誓的法定要求,因而喪失議員資格,這是區慶祥第二次做出 DQ 判決。與第一次判決不一樣的是,這次法官不像在游梁判決當中說「即便沒有釋法仍然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此種奇妙的解釋,而是直接在判決當中直接引用人大釋法,並且還指出人大釋法的效力是當然從《基本法》有效行使的那天(也就是1997年7月1日)起算。隨即,討論的其中一個焦點落入了人大釋法此種「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溯及既往效力,是否正當。其中論述最為清楚的,要屬香港大學的陳弘毅以及在訴訟中代理劉小麗的陳文敏兩位教授的文章。

本文並不打算全面的討論法律溯及既往(ex post facto law)的法理學與釋義學問題,僅從幾個重要判決出發。我想指出,人大釋法效力的問題並不是追溯力的問題,而是法律解釋的權威問題;然而在面對釋法問題時,閃避解釋權威問題會讓釋法的討論落入死胡同。

劉港榕案判決的枷鎖

區慶祥法官所主筆的四議員 DQ 案判決,如同游梁案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中的判決所指出,人大第五次釋法的效力延伸到1997年7月1日,因為釋法是宣示了法律原本、一直以來的樣貌。這個論述方式,如同陳弘毅在文中所指出的是,來自於1999年的劉港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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