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同性戀爭取權益,總有人認為同性戀並非人類天性。在美國,反同人士常主張同性戀是一種「後天發展」的個人行為或「生活風格」(lifestyle),而非同性戀者所宣稱的「天生如此」(born this way)。近年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性傾向扭轉治療、性別平等教育爭議,也常出現類似論點。
反同人士主張同志不是天生的,所以要改變的應是同性戀的行為,而不是反過來,要求社會大眾和法律改變對待同志的方式。相對的,支持同志平權者傾向主張同性戀是天生自然的,所以社會不該排擠同志,國家也應該肯認同性戀的完整公民權,改善歧視問題。
為何要問「同性戀是先天或後天」?
我們為什麼要問「同性戀是先天或後天」這個問題?如果科學可以確認同性戀是先天或後天的,又會如何改變(或不改變)我們看待同性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