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除了增加極端天災的破壞力,亦影響糧食穩定,並長遠刺激資源衝突或大規模遷徙, 有可能引發人道危機。弱勢小國要如何應對自處?再沒有很多人質疑氣候危機是這一代人必得共同承擔的歷史使命,但解決之道是甚麼、以誰的利益為依歸,卻眾說紛紜、難辨對錯。
《巴黎協議》中所謂限制全球升温「在2100年不超於攝氏2度」的目標,究竟有多少科學上的現實意義?是技術創新與政治意志能夠追趕實現的發展軌跡,是屬於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道德感召,抑或僅僅一場假大空的集體幻覺?同一個問題,在馬拉喀什氣候大會會場內外,可能有諸種答案。
《巴黎協議》雖跳脫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有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之原則所造成的歷年僵局,強調互惠雙贏的合作願景與經濟機遇,不再以1992年的標準去劃分發達國與發展中國家與減排責任的差別;但對首當其衝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弱勢窮國而言,這套漂亮的修辭可能只是不得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