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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何建宗:釋法是香港法治一部分

今次釋法可以分三個層次討論:釋法本身是否違反法治、人大常委釋法是否可以接受,還有這次釋法在時間上是否恰當。

香港今天迎來了人大常委會第5次對基本法的解釋。毫無疑問,回歸接近20年,大部分有關「一國兩制」的爭論都與基本法有關,而基本法爭議當中,又以對釋法的分歧最大。今次釋法可以分三個層次討論:釋法本身是否違反法治、人大常委釋法是否可以接受,還有這次釋法在時間上是否恰當。

什麼是香港的法治?

釋法是否違反法治?這首先要問什麼是法治,什麼是香港的法治?眾所周知,香港的法制繼承英國普通法傳統。但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這條條文清楚說明兩點:香港在回歸後保留原有的普通法,但更重要的一點是,普通法的地位低於基本法,如與基本法抵觸,以基本法為準。

這也許是多年來兩地就基本法各種爭議激烈碰撞,相持不下的關鍵。對於香港的法律界人士還有很多專業人士和知識分子,普通法是香港法治的基石。它不只是與大陸法相對應的一個法系,還有一整套思考方法、慣例和解釋方法;並有相應的文化和價值觀作支撐。普通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關鍵是只有法官有權解釋法律。這些都與大陸法或者內地法系有很大差別。其中,對於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及其兩者的關係,是受普通法訓練的香港法律界與內地最重要的分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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