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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陳儀深:台灣外交部躲在過時憲法下?

台灣外交部的官員,不該裝糊塗地躲在過時的憲法條文底下,以北京的立場為立場,以北京的利益為利益。

陳儀深:台灣外交部躲在過時憲法下?
台灣的右翼分子在 台灣野柳的一個漁港舉起揮動國旗。

月前,台北的中央社發出一篇題為「駁台灣地位未定  外交部盼勿自我否定國格」的報導,文中稱因「近期有人士投書媒體,重提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點,並以曲解前外交部長葉公超談話為佐證,外交部今晚再提出解釋。」

是誰曲解葉公超的談話?

1952年7月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即《台北和約》)案之補充說明》已被收入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編《中華民國對日和約》(1966年出版)第351頁,其中說到雙方換文中訂定的和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領土,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

這是針對若干論者(包括今日外交部條法司官員)意圖誇大台北和約作為台灣主權歸屬確定依據的有力反駁,前後文非常清楚,外交部卻以1950年6月28日葉公超的另一段「中國對台灣主權」的談話,來說我們「曲解」。客觀而言,頂多可以說葉部長前後矛盾,或是猜想他認為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另有依據,只是不能以台北和約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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