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邝健铭:藐视法庭法案通过,加剧新加坡模式内在矛盾

新法案乃至新加坡政府的管治观所引起的寒蝉效应,难免会延续畏缩国民心理……
2015年9月10日,新加坡一个商业区内,人们在拍照。

8月15日,新加坡有关藐视法庭的《司法维护法案》以72票对9票通过,反对党工人党的九名国会议员,全数投反对票;三名官委议员(Nominated Member of Parliament)虽曾对法案提出异议,但最后收回修订法案要求,赞成通过法案。这项法案,能够显示新加坡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社会言论自由状况,进而反映新加坡模式对社会自由重要性的模糊取态与内在矛盾。

总理李显龙之妹李玮玲(Lee Wei Ling),在自己 facebook 公开表示不信任《司法维护法案》。她认为草案是“一次让舆论缄默的企图”,而新加坡国民,则是“过于习惯烟味,乃至无法感觉到烟味对自身幸福潜在威胁的民众”。她批评李显龙政府不必要地趋向滥权:“或许,新加坡人已习惯了一个威权政府,直到不久前,这个政府一直是为了他们的幸福而行动的”。

新法案同时引起了外国关注。路透社报导,外交人员正注视新法案对新加坡的言论自由状况有何具体影响。英国外交官员接受路透社访问时说,2013年英国已废除同类针对社会藐视法庭的“Scandalising the Judiciary”法案,原因是这“不必要、不能与言论自由共存”,并指英国会要求有相类法例的国家将之废除。而事实上,自1931年起,英格兰与威尔斯便再无以藐视法庭入罪的成功案例。

不过,新加坡社会的反应,却不及想像中大。虽然有公众向国会呈交反对联署,要求押后通过法案与澄清条文,为九年来首次有同类联署,但当中只有249个签名。反应相对冷淡,与不少新加坡人仍然相信政府有维持社会秩序之必要有关。7月,新加坡媒体 Today 曾有读者评论以澳洲为例,指藐视法庭作为普通法刑事罪行,不乏外国案例。该评论引用澳洲高等法院的说法,尝试证明相关法例能够维持法庭权威乃至社会稳定:“法律的权威,源于公众的信任。确保对法庭与法官诚信或公正毫无根据的抨击不会动摇公众信心,对社会稳定至为重要。”

新加坡政府对《司法维护法案》必要性的官方解释,是这项法案只是“现行法例的结晶”(a crystallisation of the law),没有改变乃至增加现有关于藐视法庭的法规权限,当中没有新元素,亦没有限制批评法庭判决与法律的自由。新法案只为更清晰地阻止任何对法庭判决与法律“欠缺理据”与“鲁莽”的批评,避免出现“媒体审判”的情况,进而削弱法庭的权威。

所谓藐视法庭,有两类情况:一是不遵从法庭命令;二是在“欠缺充分理据”的情况之下,批评法官判决“具偏见”、“不恰当”。近年,新加坡总检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AGC)曾不断警告,案件完结之前的公众讨论,或会影响判决。例如在2013年,总检察署曾要求媒体与公众,不能报导针对工作于新加坡微电子研究所、年轻美国电子工程师 Shane Todd 神秘死亡的死因聆讯,以免“不恰当地影响国家验尸官的判断”。

增政府权力、加强自我审查文化、审议仓卒

对《司法维护法案》的批评,主要有三点:第一,法案言辞含糊、应用范围太广、刑罚颇重,疑似增加政府的权力;第二,法案会加剧新加坡社会自我审查的文化;第三,法案审议仓卒。

关于第一点,工人党秘书长刘程强的国会演说,有一定参考价值:

“通过脸书在朋友圈子中发表意见……都可能构成藐视法庭……新的法案明确赋予政府和部长在这方面不受制约的权利,一般公众可能被视为藐视法庭的言论,只要是通过部长的口说出来,就完全合法,只要政府认为这么做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问题是,怎么样才算是符合公众利益?法案没有清楚说明,谁说了算?当然是政府说了算……执政党成为了阐释什么是公众利益的唯一判断者。它也可以把任何民间反对的声音,包括任何反对团体的存在,套上不符合公众利益的帽子,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被消灭掉。”

事实上,官方对于法案“没有新元素”的说法,颇有商榷空间。按 The Online Citizen 的说法,法案的第11节,将受管制的范围扩至网上言论。此外,法案所订的最高刑罚,亦比以往案例严峻。新法案之下,一旦犯上藐视法庭罪行,罚款可达十万坡币、监禁最长三年,且可同时罚款判监。

以往案例,亦难免令人怀疑新法案是否如官方所指,不会“限制社会批评法庭判决与法律的自由”。2010年,英国记者论及新加坡死刑的著作,被指“抨击新加坡法庭的权威”,经高等法院裁后,被判监六星期、罚款坡币20000元。2008年,《华尔街日报》文章被指暗示新加坡司法机关存有偏见、偏袒与并非独立,因而被罚款坡币25000元。2015年,有新加坡博客同样因博文指司法机关偏袒,被罚款坡币8000元。

近日,香港媒体 Hong Kong Free Press 刊载了新加坡自由传媒人Kirsten Han 的文章,当中亦举了一个例子:2013年,在新加坡进行“非法罢工”的中国大陆巴士司机被政府刑事起诉期间,曾得奖的记者与影片制作人 Lynn Lee 访问他们,并在博文引述其说法,指这些司机曾被新加坡警察粗暴对待,且也有提到自己曾向相关政府部门跟进司机们的指控。接下来新加坡警察盘问这位记者多时,并搜索其家。数月后,这位记者收到总检察署的警告信,信中指记者“藐视法庭”。Kirsten 因而在文章问,社会真有空间以“平衡准确”的报导,避过“藐视法庭”的指控与刑罪吗?

Kirsten 同时指出,法案咨询期短,一读完成后一天,才展开网上公众咨询。The Online Citizen 文章 No Cooling-Off day for voting on Contempt of Court Bill 也有提到,法案辩论在周一晚上延至超过九点,赶在周一通过。如此仓卒并非必要,不免令人联想,这与周三余澎杉(Amos Yee)的审讯是否有关。

以法治国与社会发展的矛盾

新加坡《司法维护法案》的本质与意义,可从三点思考:第一,从新加坡立国后的行政司法关系发展脉络,察看法律之于国家的功能;第二,法律与法庭裁决,是否需要被监察;第三,社会自由对新加坡发展的价值。

去年曾在文章推介学者 Jothie Rajah 所著、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当中相关且重要的一点,是法律之于权力机关,可以有两种不同功能:一、法律被转化成政体巩固与延伸权力的工具;或二、法律被用以限制政体权力、保障个体意志的各种自由。上述书名已然暗示,新加坡的法律功能属前一类。故此,有关条文检控准则含糊、法案能为政府扩权、以稳定之名增加对社会的政治操控之类的忧虑,其实可以理解。

香港大律师 David Tang 在近著《真假法治》中,则提供了不同世界案例,既反映法律服从权力的危险,也说明既有法律不一定就能稳定社会。第一个例子,是德国纳粹党领袖希特拉,曾藉《授权法》成立“人民法庭”(Volksgerichtshof),凭个人权力意志,定义与审判“罪犯”。另一个例子,是1950年代中期,美国种族隔离,公共空间分白人与有色人种两区,仍然合宪合法,但这却会增加种族冲突的机会。这些案例的教训,是法庭判决乃至法律本身,并非就是毫无商榷空间、社会不需置疑的真理。

另一方面,社会自由亦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1990年代,李光耀曾言(注一),新加坡的经济局限,是民众胆色与企业家文化不及台湾与香港,发展国家海外经济实力的步伐因而较慢。他认为新加坡应该“生产一些产品,能像可口可乐汽水那样为全世界的人所喜好。每当你喝可口可乐饮料,你就为美国经济作出贡献。”至今年四月,官委议员郭晓韵在国会发言,亦指出“划地自牢”的“怕输”心态,已成为新加坡文化习惯;当时《联合早报》社论补充说,“在经济上,怕输文化导致墨守成规,因为担心失败而拒绝尝试新事物”。

新法案乃至新加坡政府的管治观所引起的寒蝉效应,却难免会延续这种畏缩国民心理。归根究柢,新法案反映的,是新加坡管治模式内含的张力与矛盾。或许有人会说,新加坡的经济成就亮丽,畏缩国民心理似乎没有多大负面影响。不过,今年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世界竞争力排名,香港位列全球第一,排名高于新加坡,Bloomberg 便有文章分析指,新加坡其中一个弱项,在于近年因应民意压力,收紧外来工作人口的管制。这说明两点:第一,新加坡的竞争力表现,很大程度上系于外力;第二,作为一个独立国家,被动地依赖外力,并不合乎长远利益。事实上,近年新加坡政府亦不断提醒民众提高生产力之必要,从这个角度看,新加坡未来发展,仍然相当需要源于民众胆色与企业家文化的本土创新。畏缩国民心理,自会成为当中的障碍。这多少也是上述《联合早报》社论以“摒弃唯恐人后的怕输文化”为题,伸论新加坡“怕输”文化的原因。

(邝健铭,新加坡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硕士,曾于新加坡从事研究工作)

注一:《李光耀40年政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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