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政治流亡者和难民,台湾需要一部《难民法》

台湾应该尽快通过《难民法》和《两岸条例》修正,完善难民处理、保障机制,以实践台湾注重人权、人道的价值观。
2014年11月,三名叙利亚籍库德族难民欲借道台湾逃难,但因无法律可适用,遭到台湾移民署遣返。图为2015年10月30日,数千名来自叙利亚难民于营地等待入境欧洲。

近来两则关于难民的新闻报导,再度把台湾订定《难民法》的问题推上台面:

首先,台湾外交部证实去年和澳大利亚政府签订协议,将澳大利亚安置在诺鲁,急需医疗的难民送到台湾接受治疗照顾。七个月来接受了十多位难民到台湾。

第二,来自中国的黄燕女士,五月二十九日持联合国难民证抵达台湾,取得移民署核可,在台湾暂时停留三个月。台湾官方目前的规划,是将黄燕女士送往第三国。


来自诺鲁的难民及黄燕女士的遭遇,让我想到在欧洲读书时的一位巴勒斯坦同学。身为难民第二代,她对2015、16年的叙利亚难民潮格外有感。许许多多目的地是欧洲的中东难民路上经历的艰辛和危险,不是常人能够想像。有人被捕遭遣返五次,这代表浪费了五次给掮客的“上路费”。对他们而言,这是一笔巨款。

她说,许多的叙利亚难民,因为知道小孩子在欧洲较容易取得难民身份,连带让父母也能在欧洲居留,于是选择带著孩子踏上这段危险的旅途。幸运的人到达目的地,在叙利亚的其他小孩也可以快速抵达欧洲。但不幸的案例更多,他们可能落海、生病、体力不支、被勒索洗劫,甚至命丧于途中。

如果把同样的情境移转到台湾,会发现由于台湾目前没有一部《难民法》,一旦有难民进入台湾,就可能变成几个单位互踢责任的“人球”,或者被当成一般的偷渡客对待。

上头说的并非空想,实务上确实发生过:2014年11月,三名叙利亚籍库德族难民欲借道台湾逃难,但因无法律可适用,遭到台湾移民署遣返。根据当时的报导,这三名库德族旅客是为躲避伊斯兰国迫害,持假的希腊护照,经菲律宾到台湾,目的地是欧洲。

除了中东难民,台湾政府迫切面对的是政治流亡者问题。例如本文开头提及的,希望到台湾寻求政治庇护的中国公民黄燕。中国的人权纪录原本就糟糕,近年来的趋势更是日益恶化。

例如黄燕表示,自己因为在中国宣传基督教,接触维权律师高智晟而遭迫害。此外,2016年年初,来自河北的曹连生、柴英芝偷渡到金门寻求台湾的政治庇护,虽然律师不断争取,最后仍遭移民署强制遣返。

另一起案例发生在2015年,来自中国的时陆宁、石坚、苏黔龙和王睿四人驾驶游艇到台湾,计划借道前往美国。他们在桃园海岸被捕后,向台湾官方表示自己因为主张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应该回到中华民国,而遭到中国当局迫害。最后王睿一人成功抵达美国,其余三人已被遣返回中国。

因为在台湾的法律体系下,中国人民不是单纯的“外国人”。即使《难民法》立法完成,他们也不适用,而要诉诸《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图为2014年1月1日,在台北总统府广场举行的庆祝活动,期间出现的人扮大熊猫。
因为在台湾的法律体系下,中国人民不是单纯的“外国人”。即使《难民法》立法完成,他们也不适用,而要诉诸《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图为2014年1月1日,在台北总统府广场举行的庆祝活动,期间出现的人扮大熊猫。

中国公民不适用《难民法》

比起单纯的外国人,来自中国的人民逃难到台湾时,面对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因为在台湾的法律体系下,中国人民不是单纯的“外国人”。即使《难民法》立法完成,他们也不适用,而要诉诸《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但目前对于如何对待政治或其它难民,只能由行政权以个案处理。

这就是进一步的问题:《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没有对待中国难民的相关配套规定,目前只能依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内政部得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专案许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申请居留之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其类别及数额,由内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这样的“专案许可”,操作实务上“准”与“不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目前的依据是陆委会订的一部许可办法,其中规定“领导中国民主运动有杰出贡献表现且有立即受迫害危险者”,才能符合专案居留许可的条件,但这样的门槛也导致许多不被认为“有杰出贡献表现”的异议人士遭受被遣返的命运,无疑是将这些人置于可能更加严峻的受迫害危险中。

1966年联合国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台湾立法院则在2009年3月通过《两公约施行法》,将两公约“内国法化”。2013年,国际专家审查台湾《两公约国家报告》时提到:“由于缺乏难民法和不强迫遣返原则,导致寻求庇护者尽管面对遭酷刑或其他形式不当处遇的风险,甚至包括被判处死刑,仍须送回原籍”。

国际审查专家提醒台湾政府:“根据公政公约第七条规定,绝对禁止将人引渡、驱逐或遣返至任何会使他或她面临严重酷刑或其他形式不当处遇的风险,包括被判处死刑在内。”因此无论面对的是单纯的外国人或是中国公民,台湾政府将可能遭政治迫害的人遣返回国,已经违反了台湾已经内国法化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难民法》欠缺临门一脚

在台湾的法律体系下,如果要订立难民相关法规,又要顾及中国籍和一般外国籍难民,立法途径上必须同时新订《难民法》和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在2016年6、7月,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在几经波折后,初审通过《难民法草案》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其中规定了“因为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无法在原居住国生存,以及因为种族、宗教、国籍、属于特定社会团体或持特定政治意见受迫害者,可以向台湾申请难民认定。”

草案里也彰显台湾在性别议题上的进步性,也就是纳入“因为性别、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遭受迫害者。”另外也明示了“不遣返原则”,也就是除非“有具体事实或重大疑虑危害我国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曾经有重大非政治性犯罪纪录,否则不得遣返。”

草案也明订政府行政不得抵触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相关条文规定,以宣示台湾和国际先进体制接轨的决心。

《难民法》目前仍停留在委员会初审通过阶段约两年,但尚未完成二、三读程序。是否基于两岸关系或其它考量,目前不得而知。因此,也还没有看到相关的诸如就医、收养、就学、就业等后续较完整的配套行政措施出炉。

“对华援助协会”(China Aid)是美国致力推动关注中国侵害人权,促进中国宗教自由和法治的非政府组织。它的创办人傅希秋牧师指出,从“709大抓捕”到长期对藏人及维吾尔人的监控和迫害,中国政府“对法治和人权宣战,已经是文革以来最严重的时刻。”这样的情况再再显示台湾应该尽快通过《难民法》和《两岸条例》修正,完善难民处理、保障机制,以实践台湾注重人权、人道的价值观。

同时,今年五月来台、受到中国宗教迫害的黄燕尽管已取得移民署许可短暂在台安置三个月,未来台湾政府不应重蹈覆辙将她遣返回中国,而是以在台继续安置或安全送往第三国的方式妥善处理。

(作者任职台湾立法院,为立法委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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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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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想台湾的问题是如何尽快修改宪法。民进党执政毫无作为,为什么台湾人不发起独立公投?现在公投门槛这么低,如果公投不让过,你们还是趁早选择有担当有勇气的政党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