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反修例运动818及831案量刑:为何遭讽“和平游行示威无用”?

在社会矛盾难解的今天,宣判的结果似乎只能带出一个主题。
2021年4月16日西九龙裁判法院,李卓人、何秀兰、何俊仁接受传媒访问。
香港

香港警方去年先后拘控黎智英、李柱铭、吴霭仪等人,就2019年8月18日及31日两次港岛北示威活动,起诉他们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罪名。除部份涉及8月18日“百万人流水式集会”一案的被告不认罪外,其余被告均愿意认罪。主审两案的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 (Amanda Woodcock) 先在本月1日裁定不认罪的被告罪名成立,并在本月16日一并就两宗案件判刑。

在两次集会均涉案的黎智英和李卓人,各被判入狱14个月;两名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和何秀兰,就8月18日案件分别被判入狱18个月及8个月,连同黎、李二人及较早前认罪而入狱10个月的另一前议员区诺轩,5人均要即时入狱。其余被告则分别被判缓刑12至24个月。

无论是控辩双方抑或主审法官,均认可这两次集会游行即使没有获得批准,但都是和平进行⋯⋯主审法官亦在判决中确认,过往因这类未经批准集结而被检控的人士,一般只会被轻判“守行为”或罚款。

根据规管公众活动的《公安条例》第17A条规定,超过30人的公众游行或50人的公众集会没有获得警务处处长发出许可证书而继续进行,该等集结的主办者、组织者或者参加者均可被控,最高可判入狱5年。

818、831两案与其他2019年“反修例冲突”案件的显著分别是,无论是控辩双方抑或主审法官,均认可这两次集会游行即使没有获得批准,但都是和平进行,过程中没有牵涉暴力或破坏。主审法官亦在判决中确认,过往因这类未经批准集结而被检控——而非因为参与涉及破坏公众安宁的“非法集结”或“暴动”而被拘控——的人士,一般只会被轻判“守行为”或罚款,但她随即话锋一转,直指过去的案例与2019年的“社会不稳”与“混乱”完全是两回事。

2019年8月18日,下午3点多,香港市民撑著伞聚集在维园足球场上。
2019年8月18日,下午3点多,香港市民撑著伞聚集在维园足球场上。

与其说她是借此解释自己的判刑理据,不如说她是在回顾在香港官民的持续冲突中,司法裁决如何成为了冲突的一部份。

法官表明量刑根据不但基于事件发生当时的情况,包括道路阻塞、示威者的行为及违反警方呼吁等因素,也基于将事件放在2019年的脉络中。她指斥831游行“故意挑衅与煽动”,声言“为罪人祈祷”但却走往警总而非教堂,暗指警方是罪人,容易引起公众情绪。她认为被告的量刑起点应在12个月,各人经认罪后扣减至9个月,黎智英及杨森因年龄因素获得多1个月扣减,就事件的刑期为8个月;杨森因为其功绩贡献获判以缓刑;李卓人亦因为功绩贡献而获额外3个月扣减,被判刑6个月,但不可缓刑。黎、李在831案的刑期,只有两个月会与818案的刑期分期执行。

至于818案,李卓人、梁国雄及区诺轩被指曾公开呼吁“迫爆维园”,3人罪责较重,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量刑起点定在18个月,其余6人的“组织”控罪起点则在15个月;全部被告的“参与”控罪起点均在12个月,且与“组织”一罪的量刑同期执行。梁国雄由于已有其他相关案底,没有减刑因素,被判入狱18个月;不认罪的李卓人基于个人背景,获减刑至12个月;认罪的区诺轩获减至10个月;同样减刑至12个月的有黎智英、吴霭仪及何俊仁;李柱铭刑期下调至11个月;何秀兰及梁耀忠刑期则为8个月。吴、何、李及梁获判缓刑。

法官在判词中引述了多宗示威集结案例。与其说她是借此解释自己的判刑理据,不如说她是在回顾在香港官民的持续冲突中,司法裁决如何成为了冲突的一部份。

2021年4月1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吴霭仪就“8.18流水式集会”案到法庭应讯。
2021年4月1日西九龙裁判法院,吴霭仪就“8.18流水式集会”案到法庭应讯。

“阻吓性”判刑考虑

参照“黄之锋案”的原则。

2017年8月至9月,高等法院上诉庭接连推翻黄之锋等16人因早前“非法集结”罪行被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的罚则,改判各人入狱半年至13个月不等。尽管16人随后向终审法院上诉得直获释,但终审庭认可了上诉庭在“黄之锋案”订立的判刑指引,亦即如果“非法集结”被告曾使用暴力,或者案情涉及暴力元素,法庭要以阻吓性(deterrence)作为判刑的主要考虑,而且通常只可判以即时监禁,而不能视乎其他求情因素(例如实际损害、被告年龄背景或犯案动机等)下调至其他较轻的刑罚。

“黄之锋案”上诉庭裁决颁布后不足两年,反修例抗议与政府坚持立法的强硬立场对碰,终在2019年6月引爆全面的警民冲突。叫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向予人和善印象的香港市民,竟然不为枪弹所吓倒,反而持续聚集街头,进一步向政府施压。其中在6月21日,数以万计市民堵塞警察总部附近的道路,表达对政府及警察的不满。黄之锋等三人(周庭、黄之锋、林朗彦)被控煽惑他人参与以及参与这次未经批准的集结。

尽管各人被控的罪名并非“黄之锋案”中的“非法集结”罪,但裁判官仍援引“黄之锋案”作为参考,判处认罪的周庭入狱10个月。周庭向上级法院申请保释遭拒,高等法院法官在判词中认可了裁判官援引“黄之锋案”的做法,亦意味著“黄之锋案”中的从重原则,不但适用于触犯《公安条例》第19条、且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亦适用于第17A条下不获警方许可、但过程中不涉暴力的“未经批准集结”。

法官提及的另一宗案例,是肇因于2019年万圣节冲突的“钟嘉豪案”。当晚中环一带有数百示威者堵路,警方驱散过程中拘捕被告,他承认“非法集结”罪,原本被判社会服务令,但高院上诉庭改判其入狱三个月。上诉庭更在判决中强调,“黄之锋案”的从重原则本来就不局限于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即使被告本人或者集会过程无涉暴力,只要出现“大批示威者聚集”的情况,由于很大可能会衍生成“情绪高涨甚至激动”,进而导致“暴力事件的风险”,法庭一样要衡量这类案件的严重性,参照“黄之锋案”的原则判以具阻吓力的刑罚。

2021年4月16日西九龙裁判法院,李柱铭于午饭时间离开法院。
2021年4月16日西九龙裁判法院,李柱铭于午饭时间离开法院。

超然中立?

法官是否在想当然地认定被告是组织参与“暴力示威”的作奸犯科者,无视法纪,务必遵行案例指引严惩不贷?

在胡雅文法官有关818及831两案的宣判中,她屡次提到“2019”。本月初宣判多名818被告罪名成立时,她引述了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在“黄之锋案”所指称“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并指“它持续到2019年,甚至从6月起变本加厉”;她又引述上诉庭有关“禁蒙面法”裁决中的评语︰“从2019年6月起,各区的示威、暴力升温、涂鸦与纵火,反映香港经历了严重社会不稳与公众失序,其可怕属近50年来未见”。在就831案判刑时,除了涉及具体案情的段落外,她在20页理由书中,提述了6次“2019”,包括“从2019年6月起,发生大量由示威活动演变成的暴力事件”、“持续狂暴的2019年”、“2019年的暴烈岁月”……

法官又引述终审庭的铿锵之言︰“法庭的责任并非在政治议题上表态,也不会在耘耘社会或其他价值中有所偏向”。令笔者感到悲凉的是,法官看似中立超然的判决背后,却是无法掩藏她对于民间愤懑的漠不关心。她甚至理解不到(或者无意理解),在这场前所未有的官民矛盾中,官方防堵、民间冲撞,到底孰因孰果。

简单回顾2019年818事件,民间人权阵线(“民阵”)试图向警方申请在8月举行示威游行的背景,在于当时警民冲突以星期计不断升温,当中包括7月中防暴队冲入沙田商场的严重冲突、有人在“721”纠集在元朗西铁站袭击市民,以及8月初的“三罢”等。面对坚拒向民间诉求让步的政府,民阵提出举办818游行,从铜锣湾维多利亚公园前往中环,但警方明知民意沸腾,却只准在“维园”举办集会,而不准举办游行及在中环终点的集会。最终有数以百万计市民塞满港岛北的大街小巷,但没有冲突发生。

民阵及后再次申请在8月31日的游行,警方索性以持续的暴力示威为由,断然拒绝。除了在湾仔警总附近的游行相对和平,游行后在港九多处皆有冲突,包括有人向政府总部投掷汽油弹、在“维园”附近有人被乔装示威者的警员制服,晚上更发生令人震惊的“太子站事件”。

每当案卷中的公众活动事件发生在2019年6月以后,法官们仿佛就自我导入既定程序般,想当然地认定被告是组织参与“暴力示威”的作奸犯科者,无视法纪,务必遵行案例指引严惩不贷。但当法官们宣称自己“不偏不倚”、“不是活在象牙塔不问世情”时,何以他们就没法提醒自己,必须认真确切地分析一下,从2019到2020年所发生的一切?他们难道看不到,起码直到818,仍有数百万人示威、却依然“和理非”收场的可能,但和平示威的希望自此渺然,孰令致之?

2021年4月16日荔枝角,梁国雄从西九龙裁判法院押往荔枝角收押所。
2021年4月16日荔枝角,梁国雄从西九龙裁判法院押往荔枝角收押所。

区域法院裁决不具约束力,但司法环境如何?

笔者绝不是期望法庭要“屈服于民情”,将所有“黄色领袖”放走宽赦,绝非这样。笔者只是想问问,法官们那么喜欢看前因,看背景,却为何不肯接受事实,不肯理解被告们用尽最后努力,想将愤懑的民意引向“和理非”的用心?一群已经为香港尽心奉献大半生的昔日贤达、社运老兵,拒绝放下群众不顾,竟然招来入狱和身败名裂的后果,法庭真的觉得如此判罚能“阻吓”大众?还是各级法官真的天真地设想,自从2017年开始,用司法手段增加抗争者的罪累,终于在今天“收效”?

请别忘记,如果重刑真的足以治世,那么从2017年起的连番重判,何以仍防止不了2019年6月的风暴?还是他们认为今天的刑罚仍不够重,为了配合高压管治,一心一意要延续严刑与反抗的恶性循环?

本来,在正常的普通法制度下,尚可以期望透过上级法院的裁决,修正下级法院因偏狭不当判刑造成的损害。即使胡雅文法官的判刑不如上级法院般具有约束力,但在新时代的香港,高级别的上诉庭乃至终审庭,早已认可、甚至指令下级法官对反抗者从严量刑,窒碍下级法院量刑酌情空间。在社会矛盾难解的今天,这种司法态度似乎只能带出一个主题:和理非的游行示威,的确无用。

(曾时行,法律界基层工人。出身寒微,屯门公屋长大,得父母姊老婆支持,混得法律学位,兜兜转转,载浮载沉,游走于政党、民间、官府、商界之间,总算在某律师行求得栖身之地,稍得一餐温饱。无一家之言,只有井底之见,分享法界见闻感想,笑评世道智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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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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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国人最擅长表演就事论事,理客中了,也不问问你国有民主公平法治吗,甚至连宪法都是一堆废纸,就来讨论你们从来不曾拥有过,甚至都没有见过的东西?还是滚回墙里给你国的退伍军人法官普法去吧

  2. This piece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high journalistic standard set forth by 端傳媒. 筆者(我不肯定是否執業律師)絕對可以不認同Woodcock法官的判決(例如和平示威應否判以監禁 – 而我的看法為否), 但筆者完全沒有提及這方面的論據, 而是莫名其妙地指責法庭「無法掩藏她對於民間憤懣的漠不關心」、「她甚至理解不到(或者無意理解),在這場前所未有的官民矛盾中…到底孰因孰果。」- 這幾句話的意思就是法官在處理一件刑事案中somehow需要「關心」民間憤懣、需要「理解」根本與案情無關的“官民矛盾”的“孰因孰果” – 而這種對法庭的無理指責放諸任何普通法jurisdiction都是荒謬的. 更荒謬的是, 筆者認為法官「不肯接受事實」, 認為「各級法官真的天真地設想」「重刑真的足以治世」- 意思就是社會已對任何阻嚇性刑罰免疫了, 所以法官在考慮判刑時不應考慮deterrence. 當然, 最嚴重的無理指責就是在毫無理據及解釋下聲稱「高級別的上訴庭乃至終審庭,早已認可、甚至指令下級法官對反抗者從嚴量刑,窒礙下級法院量刑酌情空間」. 筆者是收到終審庭對下級法官發出的「從嚴量刑」memo? 還是只是無的放矢侮辱法庭? 這種口氣與藍營的「警察捉人, 法官放人」實質一樣. 如果筆者有能力去argue和平示威不應判監, 則應加入被告律師團隊在appellate brief上據理力陳, 而不是無理攻擊法庭.
    司法需要各界監督, 但近年更常見的是來自不論黃藍的香港人對香港司法的無理攻擊. 我真心希望端傳媒不是其中之一.

  3. 党大于法,没有党的支持,什么都没用。党的尺度一贯是顺昌逆亡,尤其是严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