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原刊于昨日(4月20日)《明报》观点版,端传媒获作者授权转载。此外,该版本经作者增订,回应了更多论点,故本文与《明报》版略有不同。现标题为端传媒重拟,《明报》原标题为“扭曲的法律解释”。
在《爱丽丝梦游仙境》的续集《透过玻璃镜面》内,有这样一段情节: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荣耀”是什么意思,”爱丽丝说。
Humpty Dumpty轻藐地笑笑说:“在我告诉妳之前,妳当然无法明白⋯当我选用一个词汇时,它所表达的只是我所选择的意思,不多不少。”
而法律所以受尊重,是因为法律的解释是以客观为基础,不会随政权喜恶而改变。
中联办解释 与《基本法》用词相互冲突
同一句说话在同一条条文内,如何可以得出中联办是中央部门但又不是中央部门的结论?
《基本法》第22条的意思是相当清楚的。第1款说:“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这条款清楚说“中央政府各部门”,不是说中央政府某些部门,也不是说中央政府各部门,但某些部门除外。
中联办的解释是“中央政府各部门,但有些部门除外”,这明显和这一款的用词是相亘冲突的。而且,若这条的目的是排除包括一些和香港没有太多联繋的偏远省市对香港内部事务的干预,却不包括和香港有最多直接接触和最有可能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部门,这是难以理解的。
第22条第2款说:“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这一条款也是用上“中央各部门”。中联办的前身是新华社,后来易名为中联办,在港成立办事处时,便跟从这一条款的程序,征得特区政府的同意。特区政府在2007年提交立法会的文件中清楚说明,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在港设立办事处的。
特区政府在4月18日深夜发出第二份修正新闻稿,指中联办是中央政府在特区设立的三个机关之一,却删去“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设立”这一句,但这并不改变上述提交立法会的文件中,政府清楚说明中联办是根据第22条第2款所设立的历史事实。若中联办不是根据第22条第2款设立办事处,它的法律依据从何以来?若它是根据第22条第2款设立,那为何在第22条第2款它是中央部门,但在第1款却不是中央部门?
《基本法》第22条第3款指出:“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需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一款同样用上“中央各部门”的字眼,特区政府的新闻稿也说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需遵守《基本法》及特区的法律,却又删去“按照《基本法》第22条第3款”这句话,但明显他们遵守《基本法》的理据便是根据这一条款,亦即是说中联办属这一条款内所指的“中央部门”。同一句说话在同一条条文内,如何可以得出中联办是中央部门但又不是中央部门的结论?
中联办角色 非处理香港内部事务
“监督”在内地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用词,可以包含很多的权力,那是否意味中联办是凌驾特区政府之上的机构,可以随时在香港指指点点,成为特区的统领部门?
中联办说它是中央政府负责处理港澳事务的机构,这只说了一半。中联办的全名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它的职责是负责中港之间的联络工作,中港关系并非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而随着中港经商关系日益频密,中联办的角色便是处理这些中港之间的活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它是一个联络机构,而非实权机构。
它的角色亦非处理香港内部事务,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指中联办的角色被提升为监督《基本法》在香港实施,并且可以直接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这权力来自何处?权力有多大和受到甚么制约?这会否越俎代庖,连港澳办的工作也给它取替了?
有人指中联办的角色特殊,非一般的中央政府部门,甚至是等同中央政府。中联办的前身为新华社,在97年之前,新华社确实扮演代表中央政府的使节角色,这是由于中央政府一直不承认三条不平等条约和英国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故无法在港英时代在香港设立领事馆,因而造就了新华社的独特角色,但这角色在主权回归后已无此须要。
若中央政府意欲新华社在97年后扮演监督《基本法》实施的角色,很难想像这会在《基本法》中完全没有提及。实情是新华社在97回归后已完成其历史任务,并其后恢复作为一个新闻机构的角色。
而对于中联办来说,根据其网页介绍,职能为:(1)联繋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2)联繋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香港的中资机构;(3)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联繋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对内地的意见;(4)处理有关涉台事务;及(5)承办中央政府交辧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中联办是代表中央政府,但只限于其职权内的联络事务。若中联办要肩负监督《基本法》的实施这重大工作,没理由二十年来在其官方职权内均没有提及这项工作。更合理的推论是它其实是一个联络机构,不是一个实权机构,没有监督《基本法》实施的权力,更遑论成为香港特区的影子政府!
再者,假若第22条第1款并不适用于中联办,那即是说中联办有权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监督”在内地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用词,可以包含很多的权力,那是否意味中联办是凌驾特区政府之上的机构,可以随时在香港指指点点,成为特区的统领部门?甚至可以督促特区政府要对个别市民提出刑事检控?那香港还有什么高度自治可言?
收回或限制权力 须先修改《基本法》
这种下放的权力当然可以收回,这属于主权的一部份,但由于赋予香港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是由《基本法》所规定,要收回或限制这权力便必须先修改《基本法》,这是体现《基本法》对中央政府同样有约束力。
中联办的解释亦不符合《基本法》的目的和原意。《基本法》第2条指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12条指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 第13条及第14条指国防外交属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16条继而指出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自行处理香港特区的行政事务。第17至19条列出中央政府对特区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限制。这些条文都清楚显示,除国防外交及第2章所列出的限制外,香港的内部事务由香港特区自行管理。
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三个办公室更是经深思熟虑的考量:外交部驻港办公室处理外交事宜,驻军负责防务,中联办则处理中港之间的联络工作。这全是特区自治范围外的事宜,余下的内部事务便交由特区自行处理,这正好反映《基本法》第2章的布局。为进一步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才有第22条保证中央各部门及其他省市不得干预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的条款。既是自行管理,但又有人在旁指指点点,这是甚么自行管理?中联办的解释明显和《基本法》的其他条文和布局格格不入。
有人说,香港享有的是高度自治而非独立,这种说法是对的,但却混淆了问题的本质。现在的问题是中央机构是否可以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这个高度自治权是透过《基本法》赋予特区,由特区政府自行处理内部事务。处理不好,中央政府可以撤换特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这就是现代管理中的权责关系:权下放了,做得不好,主事的官员便要负责,而不是你做得不好便由我来管!这亦同时回应了中央政府必须有权保证基本法的顺利实施的论点。
这权力并非不具争议,但中央的监督权和特区向中央问责已在《基本法》作出了规定,透过以下的方法实践:(1)国防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2)任何违反《基本法》的特区法律均属无效;(3)人大常委会如认为任何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违反《基本法》,可以将相关法律发还特区重议;(4)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事务没有司法管辖权;(5)终审法院在处理上诉时遇到涉及国防外交及特区自治范围外的条文须要作解释时,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6)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并可以在任何时间就《基本法》内的任何条款进行解释,而该等解䆁对香港法院具约束力;(7)中央政府负责任命特首及特区的主要官员;及(8)特首须定期向中央政府述职。由此可见,特区政府获授权自行处理内部事务,亦有既定机制向中央政府问责,若特区政府无法处理好香港的内部事务,便当向中央政府负责,而非由中央政府一个负责联络的部门插手干预特区怎样处理这些内部事务。
这种下放的权力当然可以收回,这属于主权的一部份,但由于赋予香港自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是由《基本法》所规定,要收回或限制这权力便必须先修改《基本法》,这是体现《基本法》对中央政府同样有约束力,中央政府也必须守法的表现。中央政府绝对可以将相关条文解释为香港特区享有在中联办的监督下的高度自治,令中联办成为香港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这样《基本法》便会面目全非,一国两制也只会成为历史的陈年旧事。
“法律为政治服务” 不是香港法治制度
中联办批评立法会内会事务是否构成干预是可以争辩,但中联辩这些评论其实于事无补,除了加深社会的矛盾,亦令中联办陷于矛盾和冲突的其中一方,故这些评论还是少说为妙。当特区政府要三度修改新闻稿以迎合中联办的意见时,这不正是干预的证据?本来争论可止于这处,但中联办将问题提升至中联办是否不受《基本法》第22条的制约及是否拥有监督《基本法》实施的权力,这是自寻烦恼,有政治智慧的人会知道,有些问题是少碰为妙的!
法治要求法律的解释以客观为基础,法律的解释不能随政治需求而随便改变或扭曲。内地有些政府官员认为法律是为政治服务,政治的考虑可以凌驾法律,法律可以被随便扭曲来迎合政治的需求,但这不是香港的法治制度。如果香港要实行内地这套法治观念,如果《基本法》的解释就如Humpty Dumpty所言,只是取决于当权者的取向,当宣誓就任的要求可以被解䆁为参选资格,当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只表示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所有地方实施,当中央部门可以被解䆁为不是中央部门,那《基本法》只是徒具虚壳,名存实亡了。
(陈文敏,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
《基本法》就是建在流沙上的一座大廈
人大常委之前通過了高鐵一地兩檢決議,將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劃入內地的司法管轄,行使內地法律。本地的大律師公會怒斥為違反《基本法》的舉措。
現在,很多人的理解是:《基本法》是香港法治制度的基礎,是所有本地法律條文的根源,甚至香港整個政治制度和行政系統,都是靠《基本法》建立起來的。一句話,《基本法》就是香港的根本大法,是香港這座高樓大廈的地基,所以任何人都不能違反《基本法》。
這種說法不假。看看《基本法》第八條: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還有《基本法》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既然有《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根本大法,根基這樣穩固,那又何需擔心呢?」很多人這樣想。
這種想法的錯誤之處,就像你身處一座高樓大廈的地下,看見大堂燈火通明,雲石地板富麗堂皇,就推斷這座大廈的根基,一定十分穩固一樣。
要看一座高樓大廈是否穩固,當然不是看地下大堂,而是看大廈的地基,究竟札得多穩多深,是不是豆腐渣。
那麼,香港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它本身的地基又是甚麼?一個很普遍的看法是引述《基本法》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當中的第158及159條詳細列明了《基本法》要在甚麼情況之下,才可以進行解釋和修改,而釋法和修法的機制和程序,又是甚麼。
以《基本法》第八章作為《基本法》的根基和法律基礎去看待,這種說法之普遍,是每當每次傳出人大常委又通過釋法去干預香港事務(例如之前用解釋宣誓條例去DQ議員)之時,人們都喜歡用《基本法》第八章去做擋箭牌。
但這種說法不妥當的地方在於:《基本法》第八章的條文,其實都是屬於《基本法》之內的。用《基本法》之內的條文去作為《基本法》的根基,是否有點別扭?一部法律大典,又不是自有永有的上帝,又怎可能自己撐起自己?
那麼,在《基本法》之外,那裡可以找到《基本法》的根基?答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嗎?不是,而是這個:
《基本法》真正的根基,源自於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就是這個。
哦。原來又是人大的決定。
那你會說:根據這份「人大決定」,《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去制定的,那麼《基本法》的根基,不是《中國憲法》嗎?
那你就實在太天真、太傻了。
話說當年毛澤東發動文化大革命,由1966年至1969年,大量的黨、政、軍高層幹部被打倒,毛澤東消滅了各方政敵,集大權於一身,並在1969年4月召開中共九大,正式確認毛澤東權傾朝野至高無上的帝皇地位。之後,中共就開啟了修改憲法的程序,到了1975年1月,在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經修訂後的《中國憲法》文本正式通過,並於憲法正文,寫入了毛澤東思想。
哦。又是人大決定。
看到了沒有?無論是《基本法》還是《中國憲法》,都是人大的決定。人大的決定是怎麼來的?答案很簡單,就是來自中共、來自黨。黨説甚麼,就是甚麼。黨永遠正確。甚麼「人大決定」,只是個橡皮圖章。
林鄭說得很正確,香港的法律界人士,不要常常表現出精英主義,動不動就以為香港那一套是最好的,內地有13億人,國家這麼大,有很多事情,很多做事的方法,香港人,要學識得去尊重哦。不要動不動就用西方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制度那一套去看中國,中國自有中國的制度,人大的決定,就是人大的決定,那是一言九鼎的,那是不容任何人去質疑的。
今次人大常委通過的一地兩檢決議,就像一部X光機,幫我們照清楚香港這座高樓大廈,真正的地基是甚麼。答案是:《基本法》只是地下大堂,深入地底的地基,其實是「人大決定」,而「人大決定」,說穿了就是黨的決定,是中共高層說了算,也就是在中共領導人的一念之間。
香港這個東方之珠,這座宏偉的高樓大廈,根基原來是建立在流沙上。這令我想起年輕時在教會唱的一首詩歌:《聰明人蓋房子》
只有愚拙人才會將房子蓋在沙土上。大雨降下、大水往上漲,房子就倒塌,永不存留。
https://medium.com/@huilk/%E5%9F%BA%E6%9C%AC%E6%B3%95-%E5%B0%B1%E6%98%AF%E5%BB%BA%E5%9C%A8%E6%B5%81%E6%B2%99%E4%B8%8A%E7%9A%84%E4%B8%80%E5%BA%A7%E5%A4%A7%E5%BB%88-ff867b29584b
中聯辦確實不受《基本法》限制——施米特式的北京新思維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20/04/28/042801
中联办当然可以代表中央发声,这跟监督无关。拉布停摆立法会,已经摆明了是政治对抗,难道中央还要表扬?
入藏17條的翻版。讀歷史真係好重要。
香港人,加油。
從【自治】到【全面管治】,最終將體現在法律這一底線上:公、檢、法三位一體的模式落地到香港,是駱惠寧必須在近期內強力推行的政治任務。
而泛民希望實現的“35+”從現在看已越來越不現實,因為從候選資格開始就會不斷被選舉主任所DQ,這一次立法會選舉比去年的區議會選舉難打得多。不足半個月選民資格就截止申請,泛民是否有能力從功能界別里搶票?很懸!
这是2016年的文章了,但是放在今天仍然多么地合适:
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2016/01/%E7%8A%AF%E5%BC%BA%E6%B1%89%E8%80%85%EF%BC%8C%E8%99%BD%E8%BF%9C%E5%BF%85%E5%A4%B1%E8%B8%AA/
如何大干一场呢?战争应该是最极端的形态了。。问题是现在根本没有战争的基础。
不提64晚會燒基本法,還真不知有這事… 07之後無雙普選,讀中學的我已對共產黨、 基本法無信心。
汶川地震、劉曉波、趙連海… etc,加上知道共產黨賣鴉片那類混賬歷史,早已對中國反感。
幾年前,還叫香港人愛國,多讀中史、讀基本法的人… 到底知道所謂中史、基本法是甚麼?直接說,讀得越多,越不可能「愛國」。
把水攪渾 原來的問題就又可以繼續拖啦
从2014年学生公开在64晚会上烧基本法后泛民主派对烧基本法那件事的态度,一国两制这种东西就已经在中共心里死掉了,前面20几年无论是回归前还是回归后中共一没拦着你游行六四纪念二当孙子天天被一帮傻逼骂,泛民主派好好反思一下是不是自己做的太过头了,现在中央政府只会强硬,反正横竖都是老子不对,那还不如放开手大干一场
可笑的是,林鄭又主動出來替中共背書,聲稱中聯辦對香港事務的“運作”有權進行干預。恰逢惠譽對香港評級的下調,可見林鄭不愧為攬炒之母。
都是六四思維,全部打碎你又奈得我何 ?
很好的文章,对自治解释的很清楚。
外電引述印度官員報道,印度對接壤國家公司的投資審查,將會同樣適用於香港,不會對內地和香港的投資作任何區分,會同樣地審查來自兩地的資金流入。該位官員說,香港的投資與來自內地的投資沒甚麼不同,形容這是常識。
(求仁得仁,1949年的上海也不是国际资本家的上海而是中国人民的上海,理应与中国人民同享中国共产党的阳光)
说的好,可惜意义不大
从去年一系列事情可以看出,港方早已不要说制衡,恐怕是交流不同意见的机会都没有
无论文章逻辑如何自洽,我觉得都很难动摇事实现状
四處點火,已成一種獻媚機制。
國際社會之所以視香港與內地不同,很多人之所以視香港為家,正正是因為香港的法制與內地的法制不同,法律條文不會被當權者安一時一己的需要而任意扭曲。若內地繼續以內地的一套對法治的觀念(rule by law) 任意破壞香港的法治環境 (rule of law),則這是香港的災難。
(In rule of law, the law is something the government serves; in rule by law, the government uses law as the most convenient way to govern.)
法律為政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