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数据】47人案判刑:角色、认罪、指证、党派... 哪个变量效力大?

从不同角度观察和理解国安最大案——民主派初选案的判刑结果。

民主派初选案(47人案)是香港公民社会上最大规模的拘控案件,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深远,也是反映了香港司法新局面的一个重要事件。2024年11月,案件从首次提堂起计,横跨3年8个月迎来判刑,端传媒共有四篇报道跟进,包括大事回顾判刑现场报道、刑期数据分析报道以及专题特写,敬请留意。

从2020年初选举行、2021年抓捕及起诉,2023年开审到2024年判刑,端传媒对案件的发展有不少深度纪录,请阅览47人案系列回顾案件报道及互动页面。

2024年11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就2020年民主派初选案,对45名“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被告作出判刑。众被告判囚10年至4年2个月不等。

这是2020年6月30日,由北京制定的《港区国安法》在香港颁布实施以来,高院原讼庭第一次就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判刑,判刑无指引可依、无先例可循,而罪行最高刑罚可达终身监禁。

2024年11月19日,“47人案”判刑,有旁听人士离开法院时举起声援牌。摄:林振东/端传媒

以下两组互动图表列出案中全部47名被告在案件内外的一些关键特点,包括他们在公民社会和政界的身份、在初选中的角色、在审讯和陈情中所采取的立场、与案情有关的主要政治联系等,让读者可以从不同角度尝试观察和理解判刑的结果。

本案的控罪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其中“串谋”是普通法罪行,“颠覆国家政权”是《港区国安法》罪行,根据《港区国安法》,颠覆罪罪犯可按罪责轻重分为三类,“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终身监禁或十年以上监禁;“积极参加的”,处三年至十年监禁;“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监禁。而“串谋”的最高刑罚,可达实体罪的最高刑罚。

因此,颠覆罪的三级判刑是否适用于本案曾是陈情期间的一大争议点。

在11月19日颁下的判刑理由书中,三名法官裁定,由于本案的所有被告面对的只是一项串谋控罪,颠覆罪的三级判刑,虽然有参考价值,但不应该被严格适用。理由是颠覆罪并没有订明“串谋颠覆”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判刑,而串谋罪只订明最高刑罚——而非最低刑罚——可看齐实体罪行,而大部分的辩方律师都同意,法庭可以参考颠覆罪的三个分级,根据各被告的角色和案情,确定他们的量刑起点。

分析判刑结果可见,刑期起点共分为五层:最高为180个月(15年),为被定为“首要分子“的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适用;同属组织者的钟锦麟适用次一级的起点,为144个月(12年)。

三名《墨落无悔》声明起草人邹家成、张可森、梁晃维,公民党时任党魁杨岳桥,刑期起点第三高,为96个月(8年);被控方指控为“组织者”、但法庭认为属于“积极参与者”的“三投三不投”运动发起人吴政亨,刑期起点为90个月(7年半)。其余被告,均被归类为“积极参与者”,刑期起点均为84个月(7年)。

2024年11月19日,“47人案”判刑,众被告由囚车押送到法院。摄:林振东/端传媒

减刑因素主要有四大类:第一类是及早认罪。根据香港普通刑事法律,认罪的被告,根据其认罪的迟早,最多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大部分认罪的被告——包括戴耀廷——都得到了全部三分之一扣减;伍健伟和林景楠属于开审前认罪的被告,他们获得的扣减相比其他认罪被告较少。

第二类是为警方和控方提供协助。根据《国安法》第33条,担任控方证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有机会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包括认罪扣减在内,担任控方证人的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因为协助当局,而得到了总共45%到50%的扣减,同样担任控方证人的林景楠,却因为他的口供对案件“几无用处”,而没有得到任何这方面扣减。

第三类是“误信初选计划合法”,一般能得到3个月扣减,但法官们明确表示不接受曾接受专业法学训练的戴耀廷和前公民党党魁杨岳桥适用于此类扣减。

第四类是过往的公共服务记录,一般有2个月到3个月扣减,但有定罪判刑记录的被告,往往被视为已经用过其过往服务来减刑,因此在本案中不能重复使用。

刑期扣減的中位數為31個月,平均約為27.5個月。

最终判刑,“首要分子“中,只有戴耀廷达到该级被告的最低10年刑期,区、赵、钟分别获刑81个月、84个月和73个月,均低于首级被告的最低10年刑期。

总刑期第二高的是首先提出发起《墨落无悔》声明的邹家成,他没有认罪,最终只有3个月的、对法律无知的扣减,属于扣减最少的被告之一,最终刑期93个月,相较之下,选择认罪的另外两名发起人张可森、梁晃维,则最终获刑59个月。

总刑期第三高的是没有认罪的吴政亨,为87个月。没有认罪也没有求情的何桂蓝没有任何扣减,总刑期84个月,与赵家贤并列第四,甚至高于区诺轩。刑期起点第三高之一的杨岳桥,在认罪和配合警方扣减,以及过往公共服务扣减之后,总刑期降至61个月。

總刑期的中位數是59個月,平均數約為65.5個月。

在判刑理由书中,法官们还回应了其他辩方律师提出、但法庭不接受的减刑因素。

一个是初选计划的不可能性。法官们认为,初选计划是否可以被实现并非法庭要猜测的因素,法官们肯定的是,案发时所有被告都竭尽全力希望令计划成功。 “若非因为新冠疫情导致2021年立法会选举的推迟,我们认为,有关计划并非注定失败。初选在(2020年)7月11、12日举行的时候,完全没有人提过初选不过是一场学术演练、计划无法实现。61万普通市民也不这样认为。”

2024年11月19日,“47人案”判刑,排队旁听市民。摄:林振东/端传媒

二是颠覆罪下四种情况中、本案所属第三种“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较前两种轻。 “同样的刑罚无差别地适用于国安法22条下的所有分项”,“罪行的严重性取决于许多因素:谋划的程度、使用的方式方法、攻击的次数和程度、参与的人数、可能产生的伤害、实际的结果和影响。这必须是一个考虑了所有因素之后的全面评估。”

“如果计划被实施到最后一步,其将会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严重程度不亚于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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