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从来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但香港人一直想当然地认为香港是一个法治都市,是一种不可爱的天真。曾著有《法治心》的戴耀廷发起“占领中环”,法治争论突然成为主角,香港人才发现原来法治这概念并不简单,而戴氏于《法治心》提出的“法治阶段论”(或“法治层次论”)中的“有法可依”及“有法必依”反而造茧自缚,束缚了香港人争取公义的决心。更无奈的是,“法治阶段论”已经成为香港中学通识课程中关于法治部份的基本论述,开始根植于年青人的脑袋。如果无法理顺争拗,重新认识法治,争取公义只会沦为口号,更遑论戴氏发起的公民抗命。本文旨在对各种对法治的理解进行讨论,并从中摸索法治的轮廓,再以这轮廓驳斥现今社会对法治的误解。
“法治阶段论”的关键缺憾
戴氏以十六个字来表述由他归纳而成的“法治阶段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以法达义”。这四个阶段(或层次)无疑包含了一些法治的应有的元素,但作为一个框架来了解法治则有缺憾,而这些缺憾长远会削弱香港人争取公义的决心。
“法治阶段论”的最大缺憾在于将公义抽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以法限权”等层次,然而即使套用戴氏的框架,公义在不同的层次上都有重要而必需的指导作用。在“占中”争论中,有学生问戴氏为何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会主张市民犯法,戴氏的回应是守法只是法治的基本层次,公民抗命是属于“以法达义”的更高层次。这种讲法引发两个问题:一、在“有法可依”的层次,有不义之法律是否比没有法律好?二、在“有法必依”的层次,我们是否依然必需守不义之法﹖答案显然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