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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征信社:因“通奸罪”而蓬勃的“抓奸”产业

29日下午四时,台湾大法官将公布“通奸罪是否合宪”的解释文。在通奸罪实施之国度,“抓奸”产业因应而生,他们如何替世间男女调查伴侣的外遇证据?

2015年10月14日台北阳明山国家公园,一家婚礼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一对夫妇拍摄照片。

2015年10月14日台北阳明山国家公园,一家婚礼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一对夫妇拍摄照片。摄:Sam Yeh/AFP via Getty Images

特约撰稿人 龚隽帏 发自台北

刊登于 2020-05-28

#通奸除罪化

征信社,在台湾可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也常常可在各大媒体版面瞥见他们挤身花边新闻的身影,“喔,就是那个抓猴(台语,意指抓人外遇)的嘛”。

长期以来,在台湾无论是公车站的广告区块、住商大楼外墙或是高速公路旁的T霸看板(T型的巨大广告看板),几乎随处都可以看到一则相似的广告:一只穿著衣服的猴子蹑手蹑脚地拎著鞋子,景框之外,或上或左,伸出了一只手准备将猴子抓起。即便原本不太了解“抓猴”意涵的人,因为不断反复看到类似广告,很自然地就会把“抓猴”的意象与征信社连结在一起,并深深地将其烙印进脑海之中。

所谓“抓猴”,即台语表述抓奸的书面语,根据连雅堂编撰的《台湾语典》卷三第218条,“扐猴:则捉奸。奸夫曰猴。‘集韵’:扐,缚也。按台人捕猴,必断其尾,则猴不敢逃入山,恐为同类所噬。捉奸者必割其发,以示惩罚,则见者以为耻。”即便社会样貌早已历经大幅更迭,传统伦理道德仍以语用的形式渗入现代人的观念与实作之中。

征信社替人“抓猴”的历史,可以上追至80年代。1982年6月18日,台湾联合报地方版,出现一桩罕见的家庭纠葛:台中江先生和樊小姐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原本夫妻俩一同经营皮鞋店,没想到樊女竟查获先生在外有染,她依据先生遭判罚金定谳的判决书向家事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却以案发超过六个月为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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