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逃犯条例

读者来函:执法者违法而不受制衡,对法治的伤害更大

我们不能忘记,违法者和良好公民同样应受法律保障,绝非警察的敌人;警察使用武力只能为了合法目的,而非“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2019年8月7日,法律界发起黑衣游行,主题为“不要政治检控,要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法律界发起黑衣游行,主题为“不要政治检控,要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摄:林振东/端传媒

陈奕谦

刊登于 2019-08-20

#香港法治#逃犯条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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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说香港的法治正受破坏,特首亦指责违法示威者“损害香港法治”。然而,我们不能想当然地以为问题一说便清。厘清法治正怎样受损、哪些问题在破坏法治,更能有益于事。

首先,相信大多数人也明白,违法并不等如损害法治,正如有市民冲红灯或乱抛垃圾,我们也不会指责他们损害法治。因为法治社会并不用假设每一个人也不会违法,而是违法后要面临法律后果,受限于法,体现法治精神。

虽说违法示威本身不会损害法治,但如果愈来愈多人认为示威者即使违法,也不应该要负上法律责任,法治精神便无可避免受动摇。之所以出现这种看法,一来,随着政府没有回应合理诉求,令一些人不经不觉间由同情示威者的处境和动机,变了认同违法示威的行为。二来,亦是更重要的原因,乃他们认为警察也在犯法,示威者便没必要守法。

先不讨论警察有否违法,而问一个问题:为甚么市民可以违法,但警察不可以?“知法犯法”不足解释,因为许多人违法时其实也“知犯”。究其原因,在于警察乃特别职业,正如从“执法者”之称可见,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officers of the law)。英国法律哲学家John Gardner曾经指出,警察、检控官、法官等都是法律的执行者,有义务必须守法。执法者一旦违法,可能动摇社会对法律秩序的信心,或会破坏法治精神。Gardner甚至认为,执法者本身必须克制自律,警察若未能做到,便难以捍卫法治,不再胜任执法者之位。[1]

那么这两个多月,警察有否违法?社会最大的分歧亦在于此:一方认为警察在合法执法,另一方认为警察在滥用权力。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朱经纬案。警司朱经纬2014年驱赶示威者期间,对没有威胁的途人挥打警棍,被裁定为有意图行使非法武力,袭击罪成。可见,警察执法时若有意图地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便可能违法。

武力是否不必要,可分成两个问题来看。首先,警员是否有需要行使武力?其次,警员若有需要使用武力,其武力程度是否适当?武力程度的问题或许比较主观,要看警员的临场判断;是否需要行使武力,相对易见。正如在朱经纬案,被袭击当时没有威胁并正离开现场,法官裁定朱经纬毫无需要向他挥打警棍。这两个多月以来,若然有示威者已经被制服,或正依从指示离开现场,但警员仍然动武的话,难免有行使非法武力之嫌。

执法者违法,本已有损法治;执法者违法而不受制衡,对法治的破坏更大。正如Gardner指出,“若缺乏有效方法令公权力者在法律上问责,那绝对是法治的重大缺失。”虽然我们有投诉警察课和监警会,但以朱经纬案为例,其挥棍袭击途人之事有片为证,警方也不肯展开刑事调查,只当作投诉处理,而投诉警察课亦三度拒绝承认殴打指控,其公信力成疑。独立于警队的监警会虽然负责把关,但只能复核投诉课的结果,并没有调查或搜证的权力。若非像朱经纬案那样表证确凿,投诉其实不易证明属实。更重要的是,六月以来不少警员——特别是速龙小队——执法时没有展示编号,即使涉嫌行使非法武力,市民亦难追究,“那绝对是法治的重大缺失”。

追源溯本,论者或言,示威者使用暴力甚至沦为“暴徒”,警察当然要使用武力。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违法者和良好公民同样应受法律保障,绝非警察的敌人;警察使用武力只能为了合法目的,而非“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正如Gardner提醒,警方不能够视“疑犯”为“敌人”,视“执法”如“战争”。“法治精神下,警察不可以将人分成‘好人’与‘坏人’,或‘守法者’与‘违法者’……警察作为执法者,保护好人也保护歹人。”

对此,香港人相信不难有共鸣。为甚么警察好像对穿黑衣的年轻人特别“紧手”,对白衣市民却显宽容?不就是因为示威者已被视为“敌人”吗?政府令警察和示威者站了在对立面,陷入互相敌视甚至仇视关系。当警员公开以“曱甴”形容示威者时,关乎的不只是一个称呼或标签,更反映出警队内普遍的敌视观念,或致执法出现偏差。“拘捕违法者的职责,令警察容易认为自己的责任是保护守法市民而对付犯罪份子。但警察这种自我理解,已经违背了法治。”

拥有公权力、能合法使用武力的警察,可谓站在法治最前线,甚至比起秉持公义、规限政府权力的法庭,他们与每一个市民的切身关系可能更大。故此,若然警察视民为敌,滥用武力,这个社会的法治形象便会受损。另一方面,执法者与随后的检控和审讯环环紧扣,若然“最上游”的警察执法手段或拘捕决定未能叫人信服,公义如何彰显于人前?

香港法治为人称道,但在今场风暴中却似乎暴露了出不少问题,考验我们的法治精神及对其之理解。无疑有示威者犯了法,将来甚至会罪成,但若然只看到事情的一面,对超出所需的武力视若无睹,无视背后的制度和观念问题,不也是无益于甚至会损害法治吗?

[1]: John Gardner, ‘Criminals in Uniform’, in RA Duff, L Farmer, S Marshall, M Renzo and V Tadros (eds),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i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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