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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冉:辱母杀人案,空心的中国,徒劳的守望

经济空心化,基层治理空心化,连舆情的泛滥,也是源于社会舆论的空心化。

刊登于 2017-03-27

山东一宗因高利贷追债引发的“辱母杀人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调查。
山东一宗因高利贷追债引发的“辱母杀人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调查。

“所有的这些集团,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了最大的回报;惟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尽管会有冲突,他们却没有兴趣去改变现状;于是我们就看到了社会和政治秩序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只要民众的不满没有转化为有效的行动,现状就仍将维持下去。”——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数日之内,山东聊城的一件刑事判决成为了中国舆论的焦点,2016 年 4 月,在从事汽车配件生产的自家公司的财务室内,当母亲被讨债人员拘禁羞辱之后,于欢用水果刀杀伤了四名讨债人员,其中一人送医后死亡。2017 年二月,案件由聊城中院进行了一审宣判,于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三月二十三日,《南方周末》刊发了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导,社会舆论瞬时被点燃,“为母杀人”这一古老的复仇伦理,却彻底为新时代的司法所摒弃。而于母公司所揹负的高利贷,更让身处资金危机的众多中小企业主感同身受。一件刑事案件,为何引起如此大反响?其背后的意蕴指向又是什么?

高利贷背后的地方治理困局

于欢案中,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两年不到的借款期间内,于母为 135 万债务所负担的实际利息,几达借款的一倍,其利率远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借款 36% 年利率上限,而债务的履行,竟然依赖的是黑社会。讨债过程中,当限制人身自由与侵犯人格的明显违法行为出现时,警察的不作为也成为了案件爆发的直接诱因。

高利贷的滥觞,背景是实体经济凋敝,私企生存艰难,资金链紧张的症结,只能依靠借贷予以纾解。因为银行的风险考量与政策导向,私企获得融资的难度颇高。于是高利贷式的融资成为了私企的主流融资方式。

高利贷所带来的巨大利润,吸引了地方上的各色势力,发放高利贷的债主往往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等实权部门利益交错,在于欢案中扮演讨债人角色的黑社会,只是这个利益链条上的末端执行工具。

高利贷的利益,使得其带来的社会纠纷无法得到公权力监管。在于欢案中,面对显著超过法定贷款利率上限的高利贷,以及寻衅闹事乃至拘禁侮辱当事人的讨债方式,警察的回避不作为,绝非个别人的失职渎职,是公权力谙熟社情而不愿过问的真实心态体现。公权力唯利是图而抛却了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潜规则与黑势力迅速填补了这部分空白,带来的是法律无用与关系至上,地方治理的“空心化”遂成为基层的普遍现象。

于欢案之所以能迅速引起民众的共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很多地方恶名昭著的黑社会,以及无利不起早的警察,留给普罗大众太多不愉快的记忆。当案件细节被揭露时,无论是资金紧张被迫借高利贷的企业主,跟警察打过交道的商家,还是耳闻目睹黑社会拆迁收债的民众,平素所积淀的不满顿时被点燃,汇成了一边倒的谴责之声。

问题是,于案最终是由司法机关判决的,一个案由算不上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为何司法判决会呈现出与常理常识如此不符的荒谬呢?

维稳使命下的司法

要理解司法机关的考量,首先要理解:公检法部门的一贯思路,是“命案必破”与“命案重判”。在粗放式社会管制下,黑社会存在与否、能量几何,难以估量,地方民众的安全感有几许,也无从度量,社会纠纷冲突的分类计量更难以实践。上级机关所指定的显性治安指标,成为了唯一的参考标准。

治安考核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是“不死人”,一旦有命案,就需要“必破”。而维稳时代以来,地方司法的紧要任务上,又添上了“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

于案是一个造成一死多伤的重大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是地方治理的大事,死者家属的不满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至于该案背后的警察失职、黑社会违法等因素,在司法机关眼里并不重要,更何况位处权力边缘的司法机关,也无法处理这些问题。

司法机关,抑或说地方政府的着眼点在于:如何通过判罚,让被害人家属心意平复而不致上访闹事;如何通过重罚让民众引以为戒,进而靖安地方秩序。大案要案从重处罚,成为了维稳司法的必然逻辑与政治使命,故而“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官方口号,只能退居其后。

舆论引领下的司法

一桩 2016 年发生的案件,在 2017 年 3 月突然成为公众舆论焦点,直接诱因是《南方周末》刊发的报导。从来举步维艰的深度调查与新闻曝光,在此案的采访、刊发乃至网络传播上,都进行得颇为顺利。

官方舆论在短暂的沉默之后,也迅速转向,无论是案发地的聊城政府,还是最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发出了重新调查此案的声音。司法之外的舆情,再一次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于欢案上,舆论的宽松与官方媒体的步调一致,在中国实属罕见,以致有阴谋论称,此案的曝光是中央欲借机整肃山东官场。

舆情背后是否有操控引导,无从坐实,但无可否认的是,舆情直接影响了司法,也直接将一桩地方司法按照常规方式处理的案件,变成了全民共讨的对象。司法这一理应独立运作的社会公器,再一次成为了利益平衡之后的牺牲品。

如果认真检视官媒的舆论导向,我们会发现:官媒无一例外的把于案视为单纯的法律问题,呼吁判决时应更多考虑伦理因素。除了最高检提出要对警察是否失职进行调查之外,一场高利贷滥行,警匪勾结,激起民怨沸腾的要案,就这样被舆论导向化解成为了在法律框架内对法律和伦理关系的探讨。而背后的实体经济问题,地方治理问题,都似乎已经被刻意淡忘。

一场轰轰烈烈的大众舆论运动,在有意无意之间,最终指向了司法机关,似乎案件只是技术性的司法问题。这样的舆论,又会将司法带向何处?

异化的司法改革

中央的司法机关,与地方的司法机关,在目标上并无二致,都是试图以司法为工具,平息民怨、化解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但这次,中央认为显然判罚过重。同样的思路,为何在同一件案例上,中央司法与地方司法的观点会截然不同呢?

要理解个中缘由,需要理解的前提是:无论中央地方,司法都非独立自主运作,而是政府管制棋局上的一颗棋子。各级政府的考量,成为了相应层级司法运作的决定性因素。

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也造就了司法运作的形态迥异。地方政府的目标,是在逐利而为的过程中保证“不出事”,至于手段是否合法,管理是否公正到位,都不是其关注重点。更何况地方主政者数年一换,异地任命,也无需对辖区长期负责。

于是乎,短期激励下的违法手段,在地方得到普遍运用,地方司法的使命是“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诸如法院对于征地案件拒绝立案,行政案件奇高无比的民众败诉率等等,都起到了掩盖地方政府违法行径的作用。

地方司法的无所作为与无能为力,使得民怨沸腾,群体性事件频频爆发,更造就了有碍观瞻的上访大军。在地方的乱政面前,尽管中央政府尝到了税收与 GDP 节节攀升的红利,但自身的权威与合法性不断受到质疑。于是,在新政治强人的新政之下,司法成为了改革的重点之一。

对于具备了专业化操作能力的司法机构,执政者显然有更多期待。在实际操作中,当局期待通过受案范围的扩大与技术手段的改革,使更多的纠纷能够纳入司法机制解决,以强化司法机构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于是,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就成为了“四个全面”新理念中的关键一环。

加强对地方司法的控制,提升司法机构的职权独立性,也可以成为中央权力对于地方运作的有效监控手段。由此也不难理解,于欢案激起舆论后,最高检与最高法的迅速表态重新审查案件的立场。

问题是,无论中央地方,司法都只是工具而非社会公器。司法机关从未获得应有的独立职权,反而成为了一次又一次社会事件的终端处理者与替罪羊。

司法改革中,本应成为积极因素的律师与民权团体,已经在新政之下被打压殆尽。司法改革,终究只是权力的独角戏。

中国社会的“空心守望”

无论如何,于案已然成为了多方权力介入的公共事件,也是近年来少有的在中国可以开放评论的公共事件。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在中央权力的直接涉入下,于案会被改判。舆论场上又会出现“司法改革再上路”,“法律应当被信仰之类”的呼声。但是,这场沸沸扬扬的公共舆论事件,能达到何种效果呢?

于欢案中,其母亲的企业曾经“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被评为“山东省信用良好中小企业”,却被迫借高利贷度日,这是实体经济凋敝的现实缩影。房产泡沫继续膨胀,在金融政策向房产倾斜以及所谓“互联网+”产业的洗涤下,实体经济已是一片台风过后的废墟。

黑社会的肆意与基层治理空心化,使得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成为千夫所指,而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大概会随着聊城市政府宣布对黑社会团体一网打尽而终结。利益链条末端的黑社会,成为了棋局上随时可抛弃也是唯一被抛弃的对象。

极权政权之下,地方的匪首固然可以被直接绳之以法,甚至还会有人歌颂这是体制的效率体现,殊不知,正是政权所带来的荒漠孕育了工具化的黑社会,导致了社会的空心化。

于欢案让司法再一次直面了民意的挑战,如果回想上个十年,引起舆论关注的还有“身高歧视”、“性别歧视”、“征地拆迁”等案件,公民的平等权与财产权,尚能在有限度的舆论支持之下予以申张。而如今,能够呈现在舆论之上的,只有刑事冤案,当事人以最惨烈的方式,来博一次被关注的机会。

于欢案填补了社会的虚空,也必然在虚空中迅速散去。不变的现实是:经济空心化,基层治理空心化,连舆情的泛滥也是源于社会舆论的空心化。中国民众所守望的,仍旧是空心岁月。

(陆冉,法学学徒,现居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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