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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聊城市对涉案警员立案审查

刊登于 2017-0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东“辱母杀人案”引发热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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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晚,由聊城市纪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公布对“辱母杀人案”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当晚出警的警员在“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工作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相关警员立案审查。

聊城新闻网报导指,工作组调取了有关报警电话录音、与苏银霞有关的投诉、相关的报警处警视频和记录等资料,查阅分析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厂区监控录像、卷宗笔录等资料及视频,并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谈话。调查认定, 2016年4月13日,警员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警员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

3月27日报导:山东“辱母杀人案”持续发酵:警方被指渎职,最高检派员调查

经大陆媒体《南方周末》报导后,山东一宗因高利贷追债引发的“辱母杀人案”近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该案被告于欢因不堪忍受有黑社会背景的追债人员对其母亲进行长达1个小时的极端凌辱,且在报警之后仍无法阻止,情急之下用水果刀乱刺,最终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后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曝光后,舆论普遍同情于欢,认为判决过重,且对当地警察的不作为感到愤慨。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于欢的上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透过官方微博表示,“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聊城市也于26日公布,目前已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

当地警察在接到报案到场后,仅留下这句话后便离开

案情回顾

于欢的母亲、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工贸)创办人苏银霞,因资金周转困难,曾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向地产公司老板、当地涉黑组织头目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人民币,下同),约定月利息10%。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自己已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

10%
10%的月息(即120%的年息)已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

去年4月14日,多名追债人员将苏银霞和于欢囚禁在公司,向他们播放色情录像,其间不断用污言秽语辱骂并抽耳光,其中一名追债人员杜志浩还将于欢的鞋子脱下塞进苏银霞的嘴上、并在苏银霞的胸口弹弹烟灰。

杜随后又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据一位在场员工描述,被按倒在旁的于欢当时“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一名现场员工见到当时情况,通知于欢的姑姑报警,但到场民警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便离开,于欢情绪激动试图拦住警察,但遭到追债人员阻止,混乱间于欢从桌子上抓起一把水果刀乱刺,最终造成杜志浩死亡,另外3名讨债人员受伤。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要证明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中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法律对防卫的起因、时间和限度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例如要求防卫是在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时做出的,律师坦言,这中间的许多要求都很难找到证据证明。

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一审判决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是不对的。他指出,于欢母子当时正受到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一是非法拘禁,二是侮辱,三是在警察离开房间时,追债人员不让于欢母子离开,并对他进行了殴打。他认为,于欢基于保护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殴自己的追债人员进行反击,“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撰文称,中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而在本案中已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严重的侮辱行为,即便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也至少属于治安案件,当地警察在接警到场后,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便离开,确有渎职之嫌。

声音

这个报导之所以引起巨大反响,一是它揭示了暴力催逼高利债的种种恶性,除了常规恐吓之外,包含逼停正常生产,利滚利无休止的贪婪,以及令人发指的羞辱恶行……本案揭露的第二个重点,是警方在介入此类明显是黑恶性质的催债时,不能有力阻止,实际言行或有偏袒放纵。

搜狐公众号作者江玉楼

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日报社评

来源:南方周末新华社华西都市报新京报聊城新闻网财新网搜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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