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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七警案”判刑:七名袭击示威者警员全被判监两年

刊登于 2017-02-17

2月17日,七名袭击示威者的警员均被判监两年,且不可缓刑,并由囚车押送离开法院。
2月17日,七名袭击示威者的警员均被判监两年,且不可缓刑,并由囚车押送离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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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2014年雨伞运动期间,7名警察袭击示威者曾健超一案(以下简称“七警案”),香港区域法院日前裁定7名被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成后,2月17日早上判刑──“七警”全被判监禁两年,且不可适用缓刑。

其中第五被告陈少丹另被裁定一项普通袭击罪成,被判监禁一个月,但两项刑期同期执行。

法官杜大卫简述案情后称,案发当日示威者被捕后,应该被带上旅游巴士,但被告却将曾健超带到添马公园变电站、向曾施袭。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曾,第三被告捅、踩及踢曾,第四、五、六被告均有参与;首、次被告则旁观。

法官强调,警察有责任防止任何人,包括其他警员犯罪;案中首、次被告为现场较高级警员,旁观而未有阻止同袍犯案,是意图及实际鼓励支持曾健超被施以非法暴力。

法官强调有充分考虑求情理由,求情信均对被告高度评价,其中引述部分求情陈词指,警队在“占中(占领中环)”期间面对特殊情况,在极大压力下工作,多名大状要求判处缓刑。

然而,法官引述上诉庭案例称,公众信任警员维护法纪,故有必要就本案被告行为判处阻吓刑罚;事件广为国际传媒报导,影响香港国际声誉。

法官表示,即使警员面对压力,也并不能成为将曾健超带到变电站、向他施袭的理由;曾当时被绑,已无防范能力,袭击是恶意。法官指,由于案件性质严重,两年监禁是合适刑期,且不适合缓刑。

法官以入狱两年半为量刑起点,但考虑到被告背景、当时面对压力、被告过往在警队表现良好,以及定罪后被告将失去警员工作,故减刑6个月,最终判处7名被告各监禁两年。

早在15日,即“七警”被判罪成翌日,警务处长卢伟聪去信全港警务人员,表示对七警被定罪“感到非常难过”。他在信中指,香港是法治之地,司法制度有上诉机制;他本人会与各职员协会保持紧密联系,警队人事部也会尽力向有困难的警员及其家人提供协助。

他又指,明白警队过去数年要在纷乱环境下维护法纪,饱受压力;他呼吁同僚在困难时刻同心协力,谨守岗位。

七警抵达区域法院,有别于以往从正门入法庭,改为选择从法院侧门进入,大批传媒始料不及蜂拥追访。
七警抵达区域法院,有别于以往从正门入法庭,改为选择从法院侧门进入,大批传媒始料不及蜂拥追访。

2月14日报导:香港“七警案”宣判:全部被判袭击致伤害罪成,被即时还押

2月14日上午,香港区域法院对2014年雨伞运动期间发生的7名警察涉嫌殴打示威者一案(以下简称“七警案”)作出裁决,7名被告原被控的“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全部不罪成,但均改判罪名较轻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成;另外,第五被告陈少丹被控“普通袭击罪”亦罪成。“七警”被即时还押,案件押后至14日中午听取辩方求情。

七警案

本案发生于2014年雨伞运动期间。当年10月15日,香港警方在金钟驱赶示威者时,其中7名警员把涉嫌参与示威的曾健超抬到龙汇道政府大厦泵房变电站外的阴暗角落(编注:该处后来被广泛俗称“暗角”),并殴打曾健超。2015年10月15日,七警正式被控“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其中陈少丹被加控一项“普通袭击罪”。2016年6月2日,本案正式开审,7名被告均否认全部控罪;同年11月8日,本案在区域法院进入第11天正审,法官裁定7名被告“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表面证供成立,第5被告陈少丹另涉“普通袭击罪”亦表证成立。(资料来自端传媒综合报导)

法庭表示,信纳所有录像片段及相片是准确反映当时情况,曾健超的证供亦属可靠,涉案警员以抬起四肢方式,将曾健超带到变电站,唯一可作出的推论,是意图对曾健超进行袭击。法官认为,虽然其中两名被告并没有参与袭击,但两人观看同袍袭击曾健超,是意图及实际支持有关行为,并相信曾健超大部分伤势,都在变电站受袭时造成。

不过,法庭不信纳此等伤势构成严重身体伤害,但信纳其构成身体伤害。因此,法庭裁定7名被告“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罪名不成立,但全部改判“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名成立。

支持七警团体,在区域法院外高叫“支持七警”等口号。
2月14日早上,有团体到区域法院外声援七警,其中一名示威者误把写有“正义七警”的标语倒转展示。

对于其中一名被告陈少丹被控普通袭击罪,判辞指出,曾健超在当面认人程序中指认陈少丹曾在中区警署接见室内掌掴自己面部两次,虽辩方反对相关证据呈堂,但法庭最终信纳认人程序是以公平形式进行,故予采纳,裁定陈少丹普通袭击罪罪成。

来源:商业电台苹果日报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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