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

两公约国际审查会议开幕,台湾考虑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

刊登于 2017-01-17

台湾总统蔡英文和副总统陈建仁。
台湾总统蔡英文和副总统陈建仁。

台湾很早便签署了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大国际人权公约。但究竟落实情况如何,因为台湾不是联合国成员国,所以无法参与联合国的国家报告审查。有鉴于此,1月16日,台湾主动召开“两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会议”,交代人权保障上的进展,主要官员会出席会议、接受专家和民间人士的质询。

出席开幕式的副总统陈建仁称,台湾主动以审查模式向国际宣示承担国际人权义务,并逐步将人权公约国内法化,是人权进步的成果,也强调在半年内就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做出明确决定。

但有民间团体在场内外批评政府在“反迫迁”、“原住民基本权”与“同性婚姻”等人权议题上做得不够。批评者认为蔡英文政府只会“作秀”。

台湾自创的“在地审查”

“两公约”是联合国在1966年时通过的,台湾于1967年便已签署两公约,并在2009年批准,以具国内法律之效力于同年开始施行。2012年,台湾主动举办了首届的两公约国家报告审查会议,并于隔年邀请10位国际人权专家至台湾进行审查。

虽然台湾不是联合国成员,但这不能阻止台湾站到最前线,提出有利全球的倡议。没有受到国际公约的限制,台湾更有自由可以更大胆、更进步的做法,协助促进全球利益。

加拿大最高法院前大法官 Louise Arbour 评论台湾的两公约在地审查

虽是移植联合国审查机制,但台湾的审查模式仍有其独到处。例如因地利之便,不仅政府各相关首长都会出席接受专家询问,NGO 代表也能与会,并有充足发言时间,可让专家更深入了解被审查国的人权状况,受到与会的专家及他国 NGO 称赞。

但此模式在审查委员的选择过程及其实权上仍有缺憾。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下称人约盟)执行长黄怡碧便指,台湾的审查委员人数较少、决定过程也较不透明,此外联合国的审查委员拥有至各国访视人权侵害情形的权力,但在台湾则只有审查权。

政府称人权进步,民团批只会作秀

开幕式时台湾法务部也承诺,政府已取得共识要尽速设立独立、专责的国家人权委员会。

但面对当下台湾社会实际的人权争议,蔡英文政府的成绩并不令民团与部分审查委员满意。人约盟现场观察报告便指,在谈及人权教育时,已二度来台的菲律宾委员 Virginia Bonoan-Dandan 直指政府的回应与上次几乎相同;而在原住民族权利议题上,不少政府代表的回应更是“荒腔走板”,遭与会民团大力抨击。

结论意见没看见,专家面前假清高。

反迫迁团体在两公约审查会议场外的标语

而在场外,数十个反迫迁团体则抗议,4年前的首次会议后,国际人权专家已就居住权提出5条结论性意见,但蔡英文政府上台后却“没半条达成”;民团讽刺,政府向来不理会迫迁受害者,在审查时却又急著亮相,“根本是作秀”。

而在2016年底就婚姻平权法案发表激烈抗议的反同团体,也在这次会议中积极争取发言。针对积极推动婚姻平权法案的立委尤美女的报告,全国家长会长联盟代表指出目前的性别平等教育提出“性别光谱”、“异性恋霸权”等内容,已经限制了家长的“子女教育选择权”,违反了《国际人权宣言》、《公政公约》等规定。

18 vs 5
联合国每个委员会的审查委员是由公约缔约国选出至少18名专家组成,台湾受邀的两公约审查委员会委员则只有各5名。

声音

与四年前初次审查相比,非政府组织(NGO)在参与规模与组织程度上都显得更为壮大成熟;相较起来,政府代表的整体表现反而如菲律宾人权专家Dandan所指出的,依然“令人失望”。

人约盟现场观察报告

政府应该正视游民的出现代表的是社会安全网不足的事实,而非只是设法要将他们排除在公共空间之外;前次审查时专家要求政府掌握游民数量与提供适足住房,但目前政府的游民辅导政策仍未完善,也多仅止于紧急服务,并无提出中长期的措施。

关注游民议题的台湾当代漂泊协会成员郭盈靖

两公约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阐明联合国宪章保障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宗旨,所有人民及国家并应以此为共同努力的标准,惟因《世界人权宣言》并不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规定所有缔约国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以尊重、保护及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及两公约揭示之各项自由权利。两公约广泛涵盖各项重要人权议题,作为国际人权保障体系最根本的法源,与《世界人权宣言》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联合国亦以此为基础,陆续制定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身心障碍者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人权条约与各种国际性及区域性人权条约、宣言及原则,共同形成人权保障的普世标准。 (资料来自台湾两公约国家报告国际审查会议网站)

来源:风传媒苦劳网PNN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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